學生社團部管理章程

2021-03-04 09:23:39 字數 3663 閱讀 5982

廣東南方職業培訓學院學生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廣東南方職業培訓學院校園精神文明建設,規範學生社團的管理機制,增強學生社團組織的功能,促進學生社團的健康發展,繁榮校園文化,增強大學生素質教育,根據學院實際情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所稱學生社團,是指具有廣東南方職業培訓學院學籍的學生自願組成,為實現成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社團章程開展活動的學生組織。

第三條學生社團的根本任務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在學校規章制度的約束下開展學術、科技、文化、藝術、體育等有利於在校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的活動。

第四條學生社團必須通過合法途徑獲得活動經費。社團的財務管理必須遵守學院的財務制度和本規章有關經費管理規定。

第五條學生社團的成立必須由相應的上級管理部門的批准,並按照本章程的要求進行登記。

第六條學生會有權利根據學院的規定對各類社團及其各項活動進行管理、指導、扶持和監督,並定期進行評估活動,對於社團部的各項職能工作各學生社團享有批評、建議和監督的權利。

第七條學生社團的會員應是取得廣東南方職業培訓學院正式學籍的學生。各類學生社團在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上應遵守本制度章程具體相關條例。必須服從學生會的管理和指導。

第二章社團的成立、變更與登出

第八條社團登記成立,需按照該社團的性質進行申請,如學術、文娛、體育、實踐等;學生社團由學生會根據社團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九條社團的初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有10名以上的學生發起;

(二) 有社團籌備主要負責人;

(三) 有規範的社團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四) 有比較固定的活動場所;

(五) 有規範的章程。

(六) 有與其性質相符的學生社團名稱。

第十條學生社團成立應履行如下手續:

(一) 由社團籌備主要負責人根據要求向學生會提交《學生社團成立申請表》及社團成立所需要的其他檔案。

(二)學生會應當自收到全部有效檔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做出初步審定,通過審核的,上報學校批准;未通過初步審定的,應當向社團發起人說明原理。

(三) 審查合格的學生社團,由社團籌備主要負責人填寫《社團登錄檔》,一式三份(乙份存學校、乙份存學生會、乙份社團自留)。登錄檔經批准後,社團予以成立。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審不予通過:

1. 有根據證明申請籌備的社團宗旨、活動範圍不符合本章程第三條規定的;

2.已經有相同性質或相近的學生社團,學校經審核認為沒有必要成立的;

3. 在申請籌備成立時弄虛作假的;

(五) 經批准成立的社團應自批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向全校宣布其社團成立。

第十一條登記成立的學生社團要進行學期註冊。

(一) 登記成立的社團從登記成立之日起,每學期開學三周內均要向學生會申請註冊,註冊時社團應提交以下書面資料:

1. 上一學期社團的活動情況總結;

2. 上一學期社團財務結算報表及物品清單;

3. 社團的一切變更情況;

4. 社團本學期的主要活動計畫;

(二) 上述材料經審查合格後,由社團負責人填寫《社團登錄檔》,登錄檔審核經蓋章後,由學校保管。

(三) 社團從登記成立註冊之日起,乙個學期沒有申請註冊者,學生會給予警告,連續兩個學期沒有申請註冊者,將按照規定作自動解散處理。

第十二條學生社團的登記事及備案資料需要變更和章程需要修改的,應當在變更或修改後7個工作日內學生會申請登記、變更備案。

第十三條如學生社團因各種原因需要登出,在申請登記後,社團聯合會應當組織對其財務進行清算,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按學生會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學生社團成立、變更和登出經相關手續後由學生會給予公告。

第三章、學生社團的組織結構和活動要求

第十五條學生社團成員大會是學生社團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本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六條成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和更換社團負責人。

(二)審議批准負責人的工作報告。

(三)對社團變更、登出等事項作出決定。

(四)修改社團章程。

(五)監督社團財務活動。

(六)決定社團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學生社團成員大會每月召開一次,大會形成的決議要報學生會批准和備案。

第十八條學生社團未經學生會同意,不得私自提前招收會員。

第十九條成員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成員半數以上通過;對社團變更、登出和修改章程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條學生社團負責人原則上由民主選舉產生,特殊情況下由學校臨時指派。

第二十一條學院學生會、學生社團應根據實際設立相關的組織機構負責社團日常管理工作,明確負責人,建立學生幹部隊伍,完善學生社團的工作體系。

第二十二條學生社團不得開展任何以盈利為目的的商業活動,社團活動必須有利於學校的教學,科研,生產等工作;必須在憲法,法律和校紀校規範圍內活動,不得從事與本社團宗旨無關的活動。學院學生會有權取締未經批准和從事違犯法律和校紀校規活動的社團組織。

第二十三條學生社團邀請校外人員到學校進行社會政治和學術交流活動,均需經學院或學生會同意。

第二十四條社團活動必須奉行公開原則。

第二十五條學生社團可以創辦內部刊物,但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學校和學院規定和其他相關規定。內部刊物的編印和發行必須由所屬社團聯合會審查通過。學生社團聯合會有權對違反本章程相關規定的社團刊物進行整改和停刊。

第二十六條禁止學生社團非法組織活動和出版非法刊物。

第四章 、 學生社團的權利義務和獎罰制度

第二十七條我院學生有權按照任何乙個社團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該社團。社團內部成員在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八條社團成員有權了解所在社團的章程、組織結構和財務制度,有權對社團的管理和活動以及社團建設提出建議和質詢。

第二十九條學生社團負責人損害到成員利益時,社團成員有權向社團聯合會反映問題和事實情況。

第三十條社團成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按照章程擔任社團職務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三十一條社團成員應當積極參加社團的各項活動。

第三十二條院社團聯合會將在每學期將進行精品社團評定。評定細則和標準參照社團聯合會另行規定細則。

第三十三條社團聯合會會定期對全院所管轄的社團進行綜合評估,對優秀社團和負責人給予一定性質的獎勵。

第三十四條對於社團開展的有一定影響的活動,社團聯合會將給予必要的扶持。

第三十五條學生社團活動的情況將列入期末學生精品社團評定要求。

第三十六條學生社團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予以撤消登記:

(一) 活動範圍與內容和社團宗旨、章程不符;不履行學生會和學院的各項規定和指導;

(二)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不按照規定辦理註冊登記、變更登記;

(三) 從事盈利性的經營活動的;財務制度混亂的;

(四) 侵占、私分、挪用社團資產或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違反本章程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五) 社團執行機構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

(六) 社團成員盜用社團名義進行活動;

(七) 社團在一學期內未進行過活動;

第三十七條學生社團嚴重違反規定,對該社團負責人及其負有責任的成員,由社團聯合會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對有嚴重錯誤者,報請學院有關部門予以相應處分。

第五章學生社團的財務管理

社團財務按各社財務管理章程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由廣東南方職業培訓學院制定並通過,本章程的解釋權歸廣東南方職業培訓學院學生會所有。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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