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標準化體系通用規範

2021-03-04 09:20:30 字數 4537 閱讀 4868

5.1.1 方針、目標

生產經營單位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並根據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實際情況制定巨集觀長遠的安全生產目標及具體的每年度安全生產指標,經本單位主要責任人批准,以正式檔案體現。

生產經營企業應根據所屬各單位在生產經營中的職能,將企業的方針、目標、年度安全生產指標,自上而下簽訂全員負責的安全目標責任書,制定各級組織的安全工作計畫和主管部門考核辦法,以保證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的有效完成。

5.1.2 機構設定與人員配備

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安全生產最高決策機構,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要求,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健全安全生產管理網路。

5.1.3 職責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為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負責人,應全面負責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安全生產法賦予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職責,主動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安全生產社會責任的主要內容:

保障生產安全,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安全生產投入,嚴防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建立健全應急管理體系,不斷提高應急管理水平和應對突發事件能力。為從業人員提供安全、健康、衛生的工作條件,保障從業人員職業健康,預防和減少職業病危害。

生產經營單位應明確各職能部門、生產經營基層單位、直至每一名從業人員的安全職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樹立正確的行為榜樣。各級管理人員應帶頭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安全責任考核制度,對各級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及從業人員安全職責的履**況及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執**況進行定期考核,予以獎懲。

5.2 法律法規與安全管理制度

5.2.1 獲取和更新

生產經營單位應建立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確責任部門,確定獲取渠道、方式和時機,及時識別和獲取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及其他要求,並適當時進行更新。

各職能部門應及時識別和獲取本部門、本專業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並定期進行更新,及時向管理部門彙總。

生產經營單位應將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及其他要求及時傳達給相關方並對從業人員進行宣傳和培訓,使從業人員知法守法。

5.2.2 融入與符合性評價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國家、地方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及時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融入企業的管理制度之中。

企業應每年至少一次對適用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規範及其他要求進行符合性評價,消除違規現象和行為。

5.2.3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生產經營單位應制訂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並發放到有關的工作崗位,規範從業人員的安全行為。

生產經營單位應制訂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至少包括:

(1) 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 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3) 風險評估和控制制度;

(4) 安全檢查及隱患治理管理制度;

(5) 安全施工和檢維修管理制度;

(6)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7) 生產設施、裝置安全管理制度;

(8)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9) 勞動防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制度;

(10) 事故調查、分析、報告、處理制度;

(11)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12) 安全生產例會管理制度;

(13) 安全生產考核獎懲制度;

(14) 消防管理制度;

(15) 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16) 承包商**商管理制度;

(17) 危險物品及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

(18) 特種裝置管理制度;

(19) 外用工(單位)安全管理制度;

(20) 專案新、改、擴建「三同時」管理制度。

5.2.4 安全操作規程

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生產特點和原材料、輔助材料、產品的危險性以及工藝流程,編制崗位安全操作規程,並下發到相關崗位。規範從業人員的操作行為,控制風險,避免事故的發生。

5.2.5 修訂

(1) 評審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應明確評審和修訂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時機和頻次,定期進行評審和修訂,確保其有效性和適用性,保證每個崗位所使用的為最新有效版本。

(2) 檢查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安全檢查反饋的問題,評審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有效性和適用性,並及時修訂。

(3) 案例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安全事件、獲取其他安全事件案例後,根據事件的處理建議,修訂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4) 考核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應根據安全生產標準化實施績效評審考核結果,評審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有效性和適用性,並及時修訂。

5.3 培訓教育和人員能力

5.3.1 管理人員培訓教育及能力

。法律規定應由有關管理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的,須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其他管理人員(包括職能部門負責人、基層單位負責人)、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由生產經營單位的人事、教育部門會同具有資質的培訓機構,按管理許可權分層次組織實施,經考核合格後方能任職。

5.3.2 操作崗位人員培訓教育及能力

生產經營單位應對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生產技能培訓,並確認其技能和能力符合崗位要求,保證操作崗位人員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安全操作技能及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未經安全生產教育或培訓考核不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新裝置設施投入使用前,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採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其主管部門應組織編制新的安全操作規程,並對有關管理者和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有關人員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操作。

操作崗位人員轉崗、脫離崗位六個月以上者,應進行車間(工段)、班組安全培訓教育,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新崗位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有特種專業人員培訓資質的機構進行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並按規定參加複審。

5.3.3 其他人員培訓教育

生產經營單位應對企業全體從業人員、包括外來施工單位的作業人員進行入廠安全培訓教育,經考核合格發放入廠證。進入作業現場前,應由作業現場所在單位對其進行進入現場前安全培訓教育。

生產經營單位應對外來參觀、學習等人員進行有關安全規定、可能接觸到的職業健康危害及應急知識的培訓和告知。

5.3.4 日常安全活動

生產經營單位應開展以班組為單位的安全活動。安全活動應有針對性、科學性,做到經常化、制度化、規範化。班組安全活動應有負責人、有計畫、有內容、有記錄。

對活動時間、形式、內容、要求應有明確規定。活動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對安全活動進行檢查、簽字。生產經營單位各級管理人員應定期參加班組安全活動。

5.3.5 安全培訓教育管理

生產經營單位應確定安全培訓教育的主管部門,各級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培訓教育工作負責,為安全培訓教育提供相應的資源保證。各級安全、人事、教育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編制安全培訓教育教材和班組安全活動學習材料。

生產經營單位應健全安全培訓教育制度。安全培訓教育工作應依據國家、地方及行業的規定及崗位需要,制定適宜的安全培訓教育目標和要求。根據不斷變化的實際情況和培訓目標,定期識別安全培訓教育需求,制定、實施安全培訓教育計畫。

各級單位和部門應確定本單位的安全培訓教育的責任人。

生產經營單位的各級單位應建立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檔案,並實施分級管理,做好安全培訓教育記錄。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培訓教育主管部門應對培訓效果進行評價,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開展進行檢查,實施獎懲。

生產經營單位應確立終身教育的觀念和全員培訓的目標,對在崗的從業人員進行經常性安全培訓教育。

5.4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與控制

5.4.1 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實施

生產經營單位的各層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工作負責,應不間斷地組織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工作。識別與業務活動有關的危害、影響和隱患,並對它們進行科學的評價分析,確定危害程度和可能影響的最大範圍,以便採取有效或適當的控制措施,從而把風險降到最低或控制在可以承受的程度。

生產經營單位主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應直接負責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工作,組織建立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實施程式或指導書。明確風險評價的目的、範圍,選擇科學合理的評價方法,制定合理的評價準則。成立評價組織,進行危害辨識、風險評價,確定風險等級。

生產經營單位的各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應積極參與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工作和風險控制。

生產經營單位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的危害辨識、風險評價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在制定評價準則時,應依據:

(1) 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要求;

(2) 行業的設計規範、技術標準;

(3)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標準、技術標準;

(4)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方針和目標等。

生產經營單位應依據已確定的評價準則,採用適當的評價方法,定期進行風險評價,逐級找出本部門或基層單位的重大風險,由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最高決策機構或領導小組對各基層上報的重大風險進行評估,確定出生產經營單位的重大風險,記錄重大風險,確定風險控制措施,制定管理方案。

生產經營單位在確定重大風險時,應考慮:

(1) 有關法規、標準的要求;

(2) 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和後果的嚴重性;

(3) 生產經營單位的聲譽和社會關注程度等;

(4) 安全生產的方針、目標的要求。

5.4.2 評價範圍與評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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