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機電裝置完好標準87版

2021-03-04 09:19:09 字數 4369 閱讀 3392

ⅰ、固定部分

1、通用部分

1.1緊韌體

1.1.1 螺紋連線件和緊韌體必須齊全,牢固可靠。螺栓頭部和螺母不得有鏟傷或稜角嚴重變形螺紋無亂扣或禿扣。

1.1.2 螺栓擰入螺紋孔的長度不應小於螺栓的直經(鑄鐵銅鋁合金件等不小於螺栓直經的1.5倍)

1.1.3 螺母扭緊後螺栓螺紋應露出螺母1--3個螺距,不得用增加墊圈的辦法調整螺紋的露出長度。

1.1.4 穩釘與穩釘孔應吻合,不鬆曠。

1.1.5 鉚釘必須緊固,不得有明顯歪斜現象。

1.1.6 鍵不鬆曠,打入時不得加墊,露出鍵槽的長度應不小於鍵全長的20%(鉤頭鍵不包括鉤頭的長度)。

1.2 聯軸器

1.2.1 端麵的間隙及同軸度應符合表1-1-1的規定。

表1-1-1聯軸器端麵間隙和同軸度 mm

1.2.2 彈性圈柱銷式聯軸器彈性圈外徑與聯軸器銷孔內徑差不應超過3mm。柱銷螺母應有松裝置。

1.2.3 齒輪式聯軸器齒厚的磨損量不應超過原齒厚的20% 鍵和螺栓不鬆動。

1.2.4 蛇型彈簧式聯軸器的彈簧不應有損傷後度磨損不應超過原厚度的10%

1.3 軸和軸承

1.3.1 軸

1.3.1.1 軸不的得有表面裂紋,無嚴重腐蝕和損傷,內部裂紋探傷記錄檢查無擴充套件。

1.3.1.2 軸的水平度和軸的平行度均不得超過2‰,如軸的撓度較大達不到此要求時,齒輪咬合及軸承溫度正常,也算合格

1.3.2 滑動軸承

1.3.2.1 軸瓦合金層與軸瓦應粘合牢固,無脫離現象合金層無裂紋,無剝落,如有輕微裂紋或剝落,但面積不超過1.5平方公尺,且軸承溫度正常也算合格

1.3.2.2 軸頸與軸瓦的頂間隙不應超過表1-1-2的規定:

表1-1-2 軸頸與軸瓦的頂間隙 mm

1.3.2.3 軸頸與下軸瓦中部應有90度至120度的接觸弧面,沿軸向接觸範圍不應小於軸瓦長度的80%。

1.3.2.4潤滑油質合格,油量適當。油圈或油鏈轉動靈活。壓力潤滑系統油路暢通,不漏油。

1.3.3 滾動軸承

1.3.3.1 滾動軸承轉動靈活、平穩,無異響。

1.3.3.2 潤滑油質合格,油量適當,佔油腔的1/2--1/3,不漏油。

1.3.4 軸承溫度應符合表1-1-3的規定:

表1-1-3 軸承溫度 ℃

1.3.5 軸在軸承上(包括減速器)的幅不超過表1-1-4的規定:

軸在軸承上的振幅

表1-1-4 軸在軸承上的振幅

1.4 傳動裝置

1.4.1 主被動皮帶輪中心線的軸向偏移不得超過:

a. 平帶輪為2mm;

b. 三角帶輪當中心距小於或等於500mm時,為1.5mm,當中心距大於500mm時為2mm

1.4.2 兩皮帶輪輪軸中心線的平行度不超過1‰

1.4.3 平皮帶的接頭應平直,接縫不偏斜接頭卡子的寬度應略小於皮帶寬度皮帶無破裂執行中不打滑,跑偏不超過皮帶輪邊沿

1.4.4 三角皮帶和型號與輪槽相符,條數不缺,長度一致,無破裂,剝層執行中不打滑,皮帶底面與輪槽底面應有間隙

1.5 減速器和齒輪

1.5.1 減速器殼體無裂紋和變形接合面配合嚴密,不漏油潤滑符合設計要求,油量適當,油麵不超過大齒輪半徑的1/2 油壓正常

1.5.2 軸的水平度不大於0.2‰ 軸與軸承的配合符合要求

1.5.3 齒圈與輪心配合必須緊固,輪緣,輻條無裂紋齒輪無斷齒,個別齒斷角寬度不超過全齒寬的5%

1.5.4 齒面接觸斑點分布,應符合表1-1-5的規定:

表1-1-5 齒輪副齒面接觸斑點

注: ()內的數值用於軸向重合度εβ>0.8 斜齒輪

1.5.5 齒面無裂紋,剝落面累計不超過齒面的25%,點

蝕坑面積不超過下列規定值:

a 點蝕區高度接近齒高的100%;

b 點蝕區高度佔齒高的70%,長度佔齒長的10%;

c 點蝕區高度佔齒高的30%,長度佔齒長的40%

1.5.6 齒面出現的膠合區,不得超過齒高的1/3,齒長的1/2

1.5.7 齒厚磨損量不得超過原齒厚的15%,開式齒輪齒厚的磨損量不得超過原齒厚的20%

1.6 "**漏"的規定

1.6.1 不漏油

靜止接合面一般不允許有漏油,老舊裝置允許有油跡,但不能成滴.運動接合面允許有油跡,但在擦乾後3分鐘不見油,半小時不成滴.非密閉轉動部位,不甩油(可加罩)。

1.6.2 不漏風

空氣壓縮機、通風機、風管等的靜止結合面不漏風。運動結合面的洩漏距100mm處用手試驗,無明顯感覺。

1.6.3不漏水

靜止結合面不見水,運動結合面允許滴水,但不成線。

1.6.4不漏汽

鍋爐、汽動裝置、管路及附件的靜止結合面不漏汽;運動結合面距200mm用手試驗,無明顯感覺。

1.6.5不漏電

絕緣電阻符合要求,漏電繼電器正常投入執行。

1.7 電氣裝置

電動機、開關箱(櫃)、啟動控制裝置、接地裝置、電器、電纜及配線等負符合本標準「電氣裝置」分冊完好標準的規定。

1.8 安全防護

1.8.1機電裝置和機房(峒室)內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和場所,都應安設防護欄、防護罩或蓋板。

1.8.2防火設施:

a.機房(峒室)內不得存放汽油、煤油、絕緣油和其它易燃物品。用過棉紗(破布)應存放在蓋嚴的專用容器內,並放置在指定地點。

b.機房(峒室)內要有合乎規定的防火器材。

1.9 塗飾

1.9.1裝置表面應塗防鏽漆,脫落油漆的部位應及時補漆。

1.9.2裝置的防護欄、油標、注油孔及油塞等的外表應塗紅色油漆。在同一裝置上的油管應塗黃色、風管應塗淺蘭色、水管應塗綠色,以示區分。

1.9.3 不塗漆的表面應塗防鏽油。

1.10 基礎

1.10.1機座與混凝土不得相互脫離。

1.10.2混凝土不得有斷裂、剝落和松碎現象。

1.10.3基礎坑內無積油和極水。

1.11 記錄資料

1.11.1 各種裝置的機房(峒室)都應有下列記錄:

a.交**記錄;

b.運轉記錄;

c.檢查、檢修、試驗和整定記錄;

d.事故和故障記錄。

1.11.2有裝置銘牌、編號牌、並固定牢靠,保持清晰。

1.12 裝置環境

1.12.1 裝置表面無積塵、油垢。

1.12.2 機房(峒室)內外無雜物,工具、備件、材料等存放在固定地點,安放整齊。

1.12.3 機房(峒室)通風良好,溫度和雜訊符合規定。

1.13 照明

照明裝置符合安全要求,並有足夠的亮度。

主要提公升機

(含滾筒直徑2m 以下提人絞車和滾筒直徑2m以上提公升人員、物料的提公升機)

2.1 滾筒及驅動輪

2.1.1纏繞式提公升機滾筒和摩擦式提公升機驅動輪,無開焊、裂紋和變形。

滾筒襯木磨損後表面距固定螺栓頭端部不應小於5mm。驅動輪摩察襯墊固定良好,繩槽磨損深度不應超過70mm,襯墊底部的磨損剩餘厚度不應小於鋼絲繩的直徑。

2.1.2雙滾筒提公升機的離合器和定位機構靈活可靠,齒輪及襯套潤滑良好。

2.1.3滾筒上鋼絲繩的固定和纏繞層數,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384、385、386條的規定。

2.1.4鋼絲繩的檢查、試驗和安全糸數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八章第三節有關條文的規定,有規定期內的檢查、試驗記錄。

2.1.5對多繩磨擦輪提公升機的鋼絲繩張力同平均張力之差不得超過±10%。

2.2 深度指示器

2.2.1濃度指示器的螺桿、傳動和變速裝置潤滑良好,動作靈活,指示準確。有失效保護。

2.2.2牌坊式深度指示器的指標行程,不應小於全行程的3/4;圓盤式深度指示器的指標旋轉角度範圍,應不小於250°不大於350°。

2.3 儀表

各種儀表和計器,要定期進行校驗和整定保證指示和動作準確可靠。校驗和整定要留有記錄,有效期為一年。

2.4 訊號和通訊

2.4.1訊號糸統應聲光俱備,清晰可靠,並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341、350、358、359、360等條的規定。

2.4.2司機臺附近應設有與訊號工相聯糸的直通**。

2.5 制動糸統

2.5.1制動裝置的操作機構和傳動桿件動作靈活,各銷軸潤滑良好,不鬆曠。

2.5.2閘輪或閘盤無開焊或裂紋,無嚴重磨損,磨損溝紋的深度不大於1.

5mm,溝紋寬度總和不超過有效閘面寬度的10%。閘輪的圓跳動不超過1.5mm閘盤的端麵圓跳動不超過1mm。

2.5.3閘瓦及閘襯無缺損、無斷裂,表面無油跡。

磨損不超限:閘瓦磨損後表面距固定閘襯磨損厚度不小於5mm;3mm施閘時每一閘瓦與閘輪或閘盤的接觸良好,制動中不過熱,無異常振動和雜訊。

2.5.4施閘手柄、活塞和活塞桿,以及重垂等的施閘工作行程都不得超過各自容許容許全行程的3/4。

2.5.5松閘後的閘瓦間隙:平移式不大於2mm,且上下相等;角移式在閘瓦中心處不大於2.5mm,兩側閘瓦間隙差不大於0.5mm;盤形閘不大於2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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