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生集體外出審批及安全措施防範制度

2021-03-04 09:14:19 字數 632 閱讀 2546

印江民族中學師生外出(大型集體)活動

審批制度

為加強學校安全管理,防範事故發生,對全校師生安全負責,增強安全管理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特對師生集體外出活動作以下規定:

1、實行外出活動審批制度。

學校組織的所有學生外出集體活動要事先向區教育局提出活動申請報告,待批覆後方可實施,否則發生一切安全事故由組織者承擔責任。

2、具體審批程式。

學校外出集體活動,由活動發起人或部門機構研究本次大型活動的可行性;確認本次大型活動確實可行後,制定切實可行的活動實施方案,認真制訂活動安全預案,並安排專人負責安全工作,報學校簽字蓋章,繼而報區教育局,審批通過後方可實施。

3、師生集體外出應本著就近徒步的原則,嚴格控制學生跨縣(市、區)活動及教師跨省活動。嚴格控制野炊活動和野外用火。

全校性的集體外出活動,在出發前一周向區教育局報批,未經批准不得組織該活動。

班級組織的集體外出活動,班主任是該活動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在外出前一周,經分管領導和校長同意後,方可實施,未經批准不得組織該活動。

嚴禁班主任和任課老師擅自組織班級學生開展一切未經校方批准的校外集體活動(包括週末和假期間組織的校內班級集體活動),否則相關組織人員承擔一切安全事故責任。

4、學校組織師生集體外出活動,必須堅持「安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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