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治鎮第一小學學生安全協議書

2021-03-04 08:24:11 字數 1490 閱讀 1870

為了確保學生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嚴格責任界限,健全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一體化網路,根據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簽訂本安全協議書:

1、學生的監護人是學生父母或依法確定的監護人,其監護關係不因學生的入學而轉移給學校,學校與學生只是教育管理關係。監護人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學生在校期間學校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

2、學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學生在校期間發生損害賠償糾紛,按本協議第3條處理。

3、學生在校生活、學習期間,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體受到傷害,一般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如能夠證明學校有過錯的,按學校過錯的大小確定學校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如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一般由學生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4、符合下列條件即可確定學校無過錯:(1)損害事件的發生與學校的設施無關,或者雖與學校的設施有關,但學校的設施並無缺陷;(2)學校或老師履行了應盡的教育管理職責。損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發生。

5、學生放學後立即離校回家,非學校或老師的原因學生在校內滯留、嬉戲玩耍,造成傷害的,學校不承擔賠償責任。

6、嚴禁教職員工侮辱、毆打、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如因此造成後果的由教職員工本人負責或由教職員工和學校共同負責,學校還可根據情節對教職員工進行紀律處分,但教職員工履行職責,進行正常的批評教育,出現意外後果的,學校不負責任。

7、學校開展校內外集體活動,因組織不周,造成意外傷害的,學校應承擔責任;因學生不聽指揮,違背有關規定,造成意外傷害的,學校不承擔責任;日常上課期間,學生未到校私自離校,學校應及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學生因此造成生活危害或出現意外事故的,學校不承擔責任。

8、學生應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出現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負責;校園內不准騎自行車,出現事故,學校不負責任。

9、學校嚴禁學生玩火、玩電、玩水、玩甩炮、火炮、玩銳刃鈍器物,因此發生賠償糾紛,一般由肇事方或受害方能證明學校、老師明知有上述危險情形而不制止的,學校承擔部分責任。

10、嚴禁學生在學校吃零食,若造成意外後果的,學校不承擔責任。

11、學校必須加強校舍等裝置設施的檢查,及時清除隱患。若隱患不能及時清除的,必須加以封閉並增設警示標誌,且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若未消除隱患又無警示標誌,又外未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造成學生傷害的,由學校承擔賠償責任。

12、嚴禁學生私自到山塘水庫河溝洗澡,造成意外事故,學校不負責任。

13、教職員工擅離工作崗位或雖在工作崗位但未認真履行職責,或違反工作要求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由學校負責。

14、已投保的學生在校園活動中發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傷害,學校有責任積極配合家長向保險公司申請索賠。

15、安全事故發生後,受傷害的學生,其父母(監護人)不願協商調解的,或經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6、本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乙份,自簽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學生在該校學習期間。

本協議書如有欠妥之處以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之規定為準。

甲方(學校蓋章乙方學生監護人簽字: 學生簽字:

班主任簽字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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