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安全管理程式

2021-03-04 07:49:35 字數 3342 閱讀 7180

1.目的

為防止電氣(器)裝置、設施可能造成的人體傷害及財產損失,符合管理體系的要求。

2.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內所有電氣(器)裝置、設施的使用、維護和管理。

3.定義

本程式引用公司《管理手冊》中的術語和定義。

4.職責

4.1生產部為本程式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生產設設施、線路的安全情況及安全用電情況進行檢查。

4.2安全辦負責全公司用電安全檢查。

4.3辦公室負責組織對全公司員工進行安全用電培訓教育工作。

4.4各部門對本部門的用電安全進行檢查。

5.程式

5.1用電安全的基本要素

5.1.1用電部門除遵守本程式規定外,還應根據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用電安全操作規程。

5.1.2電氣(器)使用者應接受用電安全教育和培訓,掌握用電安全的基本知識和觸電急救知識。

5.1.3電氣(器)裝置在使用前,應確認其已經國家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或具有認證;應確認其符合相應環境要求和使用等級要求;應認真閱讀產品使用說明書,了解使用可能出現的危險以及相應的預防措施,並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正確使用。

5.1.4用電部門或個人應掌握所使用的電氣(器)裝置的額定容量、保護方式和要求、保護裝置的整定值和保護元件的規格。

不得擅自更改電氣(器)裝置或延長電氣(器)線路。不得擅自增大電氣(器)裝置的額定容量,不得任意改動保護裝置的整定值和保護元件的規格。

5.1.5任何電氣(器)裝置都不應超負荷執行或帶故障使用。

5.1.6用電裝置和電氣(器)線路的周圍應留有足夠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間。電氣(器)裝置附近不應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線上放置或懸掛物品。

5.1.7使用的電氣(器)線路須具有足夠的絕緣強度、機械強度和導電能力並應定期檢查。禁止使用絕緣老化或失去絕緣性能的電氣(器)線路。

5.1.8軟電纜或軟線中的綠/黃雙色線在任何情下只能用作保護線。

5.1.9移動使用的配電箱(板)應採用完整的、帶保護線的多股銅芯橡皮護套軟電纜或護套軟線作電源線,同時應裝設漏電保護器。

5.1.10插頭與插座應按規定正確接線,插座的保護接地極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單獨與保護線可靠連線。嚴禁在插頭(座)內將保護接地極與工作中性線連線在一起。

5.1.11在插拔插頭時人體不得接觸導電極,不應對電源線施加拉力。

5.1.12在使用移動式裝置時,應確認其金屬外殼或構架已可靠接地,使用帶保護接地極的插座,同時宜裝設漏電保護器,禁止使用無保護線插頭插座。

5.1.13正常使用時會產生飛濺火花、灼熱飛屑或外殼表面溫度較高的用電裝置,應遠離易燃物質或採取相應的密閉、隔離措施。

5.1.14電爐等電熱器具應選用專用的聯結器,應放置在隔熱底座上。

5.1.15臨時用電應經有關主管部門(安全辦、生產部)審查批准,並由專人負責管理,限期拆除。

5.1.16用電裝置在暫停或停止使用、發生故障或遇突然停電時均應及時切斷電源,必要時採取相應技術措施。

5.1.17當保護裝置動作或熔斷器的熔體熔斷後,應先查明原因、排除故障,並確認電氣(器)裝置已恢復正常後才能重新接通電源、繼續使用。

更換熔體時不應任意改變熔斷器的熔體規格或用其他導體代替。

5.1.18當電氣(器)裝置的絕緣或外殼損壞,可能導致人體觸及帶電部分時,應立即停止使用,並及時修復或更換。

5.1.19露天使用的電氣(器)裝置、配電裝置應採取防雨、防雪、防霧和防塵的措施。

5.1.20禁止利用大地做工作中性線。

5.1.21禁止將自來水管道作為保護線管道使用。

5.1.22當發生人身觸電事故時,應立即斷開電源,使觸電人員與帶電部分脫離,並立即進行急救。在切斷電源之前禁止其他人員直接接觸觸電人員。

5.1.23當發生電氣火災時,應立即斷開電源,並採用專用的消防器材進行滅火。

5.2電氣(器)裝置的檢查和維護安全要求

5.2.1電工作業人員應經醫生鑑定沒有妨礙電工作業的病症,並應具備用電安全、觸電急救和專業技術知識及實踐經驗。

5.2.2電工作業人員應經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後,才能從事電工作業,禁止非電工作業人員從事任何電工作業。

5.2.3電工作業人員在進行電工作業時應按規定使用經定期檢查或試驗合格的電工用個體防護用品。

5.2.4當進行現場電氣(器)工作時,應由熟悉該工作和對現場有足夠了解的電工作業人員來執行,並採取安全技術措施。

5.2.5當非電工作業人員有必要參與接近電氣裝置的輔助性工作時,應有電工作業人員先介紹現場情況和電氣(器)安全知識、要求,並有專人負責監護、監護人不能兼做其他工作。

5.2.6電氣(器)裝置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定期進行安全檢驗或試驗,禁止安全效能不合格的電氣(器)裝置投入使用。

5.2.7電氣(器)裝置在使用中的維護必須由具有相應資格的電工作業人員按規定進行。經維修後的電氣(器)裝置在重新使用前,應確認其符合5.1.3的要求。

5.2.8電氣(器)裝置如果不能修復或修復後達不到規定的安全技術效能時應予以報廢。

5.2.9長期放置不用的或新使用的用電裝置、用電器應經過安全檢查或試驗後才能投入使用。

5.2.10當電氣(器)裝置拆除時,應對其電源連線部位做妥善處理,不應留有任何可能帶電的外露可導電部分。

5.2.11修繕建築物時,對原有電氣裝置應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必要時應將其拆除並應符合5.2.10的規定。在修繕完畢後在重新安裝使用。

5.2.12電氣(器)裝置的檢查、維護以及修理,應根據實際需要採取全部停電、部分停電和不停電三種方式,並應採取相應的安全技術和組織措施。

a.不停電工作時應在電氣(器)裝置及工作區域掛設警告標誌或標識牌。

b.全部停電和部分停電工作應嚴格執行停送電制度,將各個可能來電方面的電源全部斷開(應具有明顯的斷開點),對可能有殘留電荷的部位進行放電,驗明確實無電後方可工作。

c.當有必要進行帶電工作時,應使用電工用個體防護用品,並有專人負責監護。

5.3監督檢查

5.3.1各用電部門應對電氣(器)裝置、設施安全狀態及作業指導書執**況進行檢查,重要裝置或關鍵裝置應填寫《裝置執行檢查表》做好記錄。

5.3.2安全辦、生產部不定期對本公司用電安全情況組織進行監督檢查,並做好記錄。

5.3.3檢查中發現不符合,按《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控制程式》執行。

6.相關檔案

6.1 q / dzr g 2·02-2010《記錄控制程式》

6.2 q / dzr g 2·08-2010《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控制程式》

6.3 q / dzr g 2·19-2010《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管理程式》

6.4 q / dzr g 2·21-2010《應急準備和響應控制程式》

6.5 q / dzr g 2·22-2010《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監視和測量控制程式》

7.記錄

7.1 q / dzr g 5·56-2010《裝置維修單》

7.2 q / dzr g 5·116-2010《裝置執行檢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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