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同濟大學聘用合同制度管理辦法》的通知

2021-03-04 06:58:09 字數 4865 閱讀 2551

同人合[2010]1號

各單位:

《同濟大學聘用合同制度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同濟大學第八屆教代會第五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各單位,請遵照執行。

根據學校今年工作計畫,我校將於近期全面啟動聘用合同的簽訂工作,此項工作由人事處負責組織開展。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同濟大學聘用合同制度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意義)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同濟大學(以下簡稱「學校」)人員聘用制,加強學校教職工隊伍建設、管理,建立符合法律法規規範的聘用合同關係,保障聘用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和諧穩定的聘用合同關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制定依據)

本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上海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精神,同時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制定。

第三條 (聘用合同的定義)

聘用合同是指學校與受聘人員確立聘用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聘用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聘用合同規定的義務。

聘用合同文字及相關的崗位責任書、協議、補充說明、附屬約定、附件等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聘用合同的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學校在編的所有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技能人員(以下統稱「受聘人員」)。

對學校因臨時性工作需要而招收的非學校編制人員的使用和管理,不適用本辦法。對前述人員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上海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聘用合同的簽訂)

學校聘用的人員都應按照本辦法的要求與學校或學校授權的下屬學院、部門簽訂書面的聘用合同。

學校實行人員聘用制。首次簽訂聘用合同時,學校與在編人員原則上均應簽訂聘用合同。但被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確診患有難以**的嚴重疾病、精神病的學校在編人員或者在本辦法生效前已經待崗、待退休人員,應暫緩簽訂聘用合同,緩籤期延續至前述情況消失;或學校只保留與該人員的人事關係和工資關係,直至該人員辦理退休(退職)手續。

對於上級任命的領導幹部,其由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任命書可視為聘書,該類領導幹部無需另行簽訂聘用合同。

第六條 (聘用原則、報到)

學校按照科學設崗、公開招聘、平等競爭、擇優聘用的原則,經綜合考核後進行錄用。

受聘人員應當在接到學校錄用通知後,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攜帶錄用通知中所要求的有效證明檔案(正本),包括介紹信(或通知、報到證)、本人戶籍證明(或居住證)、身份證、勞動手冊(或聘用手冊)、解除聘用關係證明(或退工證明)、體檢證明以及相關學歷、學位、專業資格證明等,前往學校人事處報到。

未經學校人事處書面同意,受聘人員未在規定時間內報到的,視為違約;給學校教學、科研和管理工作造成損失的,學校有權向違約人主張賠償。

第七條 (資訊登記)

受聘人員報到時必須根據有關規定如實、全面、完整地填寫《同濟大學幹部履歷表》或《同濟大學職工登記表》等相關**。當相關資訊發生變更時,受聘人員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學校人事處。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 (訂立和變更的原則)

訂立和變更聘用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並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九條 (聘用合同的份數)

聘用合同一式四份,受聘人員及受聘人員所在部門各持乙份,學校持兩份。

第十條 (聘用方式)

學校對於因人員變動或新增崗位而需要聘用的各類人員應進行公開招聘,但特殊崗位確需使用其他方式選拔人員的除外。

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的,同等條件下學校內部的應聘人員可以優先聘用。

具體辦法詳見《關於規範學校各類人員招聘工作的通知》等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受聘人員的基本要求)

學校對受聘人員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熱愛祖國,擁護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遵守校紀校規;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愛崗敬業,工作勤奮踏實;

(二)具備能履行崗位職責所必需的學歷學位、業務知識、工作能力等條件,能夠完成聘用合同中約定的工作任務;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十二條 (聘用工作組織)

在學校黨政領導下,學校成立校聘用合同工作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工作小組的日常工作由人事處負責。各學院、或部門指定相應聘用負責人,具體負責本學院、或部門的聘用工作。

具體辦法詳見《同濟大學崗位聘任工作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學校與待聘人員的相互了解)

聘用合同訂立前,學校與待聘人員均有權向另一方了解與其建立聘用關係相關的情況,雙方均應如實說明。

第十四條 (聘用程式)

聘用程式具體如下:

(一)學校人事處公布崗位及其職責、聘用條件、工資福利待遇等事項,公開招聘;

(二)應聘人員提出申請;

(三)各學院、或部門聘用組織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初審;

(四)聘用組織對通過初審的人員進行考試或考察,根據集體討論結果擇優提出擬聘用人員名單,並報學校審批;

(五)學校與經批准的擬聘人員協商聘用合同內容,擬聘人員有權了解學校的各類規章制度和工作條件,學校有權對擬聘人員提供的個人資訊進行真實性核查;

(六)學校通知擬聘人員報到,學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人與擬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第十五條 (聘用合同的生效)

聘用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對聘用合同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聘用合同生效後,雙方應嚴格履行,任何一方不遵守聘用合同約定的,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聘用合同的內容)

聘用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學校和受聘人員的相關資訊;

(二)聘用合同期限;

(三)崗位名稱、類別及其職責要求;

(四)崗位紀律;

(五)崗位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六)工資福利待遇和社會保險;

(七)聘用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的條件;

(八)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聘用合同的其他事項。

聘用合同雙方可以協商約定試用期、培訓和繼續教育、智財權保護、解除聘用合同提前通知時限等聘用合同的條款,也可以另行簽訂專項協議。專項協議與聘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 (聘用合同的期限)

聘用合同期限由學校和受聘人員協商確定:

(一)根據學校的實際情況,首次聘用期限一般為3年,續聘期限一般也為3年。新進受聘人員可以約定3~6個月的試用期。新參加工作的大學本科及以下學歷的畢業生,實行一年的試用期。

聘期屆滿之日,不得遲於受聘人員的法定退休時間;

(二)在國有單位工作已滿25年,或者在本校連續工作已滿10年且年齡距國家法定退休時間不足10年的人員,受聘人員書面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期應至法定退休時間。

受聘人員在聘期內可以競聘校內其他崗位,未能競聘成功的,應在原崗位上繼續履行聘用合同。

第十八條 (聘用合同的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無效:

(一)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二)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聘用合同另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聘用合同的;

(三)學校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受聘人員權利,聘用合同內容顯失公平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訂立的。

無效的聘用合同,自訂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聘用合同部分無效的,其餘部分仍然有效。聘用合同的無效,應由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確認。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履行、變更和中止

第十九條 (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凡受聘於專業技術崗位從事教學、科研、實驗等有關教育教學工作的人員,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同濟大學《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新進受聘人員應根據相關規定,在規定期限內具備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的必備條件,提出資格申請並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若在規定期限內,新進受聘人員未具備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的必備條件的,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受聘人員的崗位進行調整,同時變更聘用合同的相關內容;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條 (聘用合同履行時間)

聘用合同雙方應當按照聘用合同約定的期間履行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約定的起始時間與實際履行的起始時間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聘用合同的起始時間為聘用合同的起始時間。

第二十一條 (受聘人員的考核)

學校對受聘人員的工作進行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應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實行領導考核與群眾評議相結合、工作實績考核與工作態度考核相統一的方法。

具體辦法詳見《同濟大學年度考核工作暫行辦法》。

第二十二條 (學校變更崗位)

受聘人員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學校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並變更聘用合同的相關內容。

第二十三條 (協商變更)

除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之外,學校或受聘人員需變更聘用合同內容的,應當經雙方協商一致,並採用書面形式;協商不成的,學校與受聘人員均應繼續履行原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條 (聘用合同的中止)

聘用合同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中止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可以中止履行:

(一)受聘人員履行國家規定的法定義務的;

(二)受聘人員暫時無法履行聘用合同的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條件和可能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聘用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聘用合同的中止履行,自學校確認前款所列情形發生並作出中止履行聘用合同的決定之日起生效。

聘用合同中止履行期間,中止情形消失的,聘用合同尚未履行部分應繼續履行,但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聘用合同中止履行期間,受聘人員被依法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聘用合同終止。

聘用合同中止履行期間,聘用合同期滿的,聘用合同可以終止。

第二十五條 (聘用合同中止期間雙方的權利義務)

聘用合同中止履行期間,學校和受聘人員均暫停行使和履行聘用合同中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中止履行聘用合同期間,不計算受聘人員在學校的工作年限;但是受聘人員因履行國家規定的法定義務而中止履行聘用合同的除外。

聘用合同恢復履行的,聘用合同中止履行期間受聘人員的社會保險金,學校不予補繳。

關於印發合同管理辦法的通知

股份 檔案 字 2012 08號 關於印發 合同管理辦法 的通知 公司各部門 單位 為明確公司重大經濟合同管理流程,規範合同管理,特制定公司 合同管理辦法 請各單位 部門遵照執行。特此通知。股份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主題詞 合同管理通知 股份 辦公室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四日印 共印5份 股份 合同...

關於印發制度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的通知 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 為了明確監理部安全生產任務,將安全生產融入到施工生產日常工作中去,提高員工的安全生產意識和責任,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於長江委監理中心夾巖監理部及其所監理的水源工程各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的制定 分解 實施和考核。工程專案開工前,專案應...

關於印發《選礦廠TnPM視覺化管理辦法》的通知

弓選髮 2010 48號 關於印發 選礦廠tnpm視覺化 管理辦法 的通知 各單位 現將 選礦廠tnpm視覺化管理辦法 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二 一 年八月十九日 選礦廠tnpm視覺化管理辦法 1.概念 1.1目的意義 為了深入推行 tnpm工作,進一步優化現場管理,提高職工素質,推動tnp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