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產權到期怎麼辦

2021-03-04 06:53:36 字數 2215 閱讀 5742

房屋產權到期怎麼辦清楚土地使用權和房產權區別

購房者大多對房屋產權問題是一知半解,混淆了房屋產權和土地使用權問題,「土地使

用權」與「房屋產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房屋產權是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是國家出讓的。所謂房地產使用權,其實只是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決定了房產的使用權。

業主所有的住宅除了擁有房屋的所有權外,還擁有該房屋的國土土地使用權,還具備所占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也就是說如果房屋產權到期房子還在的話,房子依舊是你的,只是要補交土地稅。房產產權期限是指房子所佔的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房子所有權本身。國家規定,城鎮建設用地為國家所有,個人和企業可以有償使用和交易使用權。

住宅的使用許可權是70年,從該地取得日算起。購房者只要有合法的產權證,房子就是私人財產,不屬於國家。只要房子還在,個人就擁有該房子的所有權。

房產權70年從開發商開始蓋房就開始算了。

不能把土地產權70年和使用權70年混為一談,也不能把「房屋的所有權」和「土地的使用權」混為一談了,正確的說法是「土地的使用權一般為70年」。土地使用權和房產權的區別

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在於: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永久的,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國家通過土地有期出讓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權。

到期後,如國家需要收回土地,且必須連同地上建築物一併收回時,這時會出現乙個問題,由於房子在開發時有先有後,但土地使用權的終止日期是以土地出讓合同上的終止時間為準,即土地使用權到期,而房產還未到報廢的年限。這時收回土地使用權則要給予地上建築物所有人相應補償;如果不收回,地上建築物所有權人可以在屆滿前一年向國家申請續期,並重新繳納土地出讓金。

兩者的區別:1、兩者的權屬不同,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房地產的買賣是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作用權同時轉讓,也就是說,購房者享有的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權;但我國實行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即土地只有國家和集體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因此,土地證上載明的使用終止日期一到,國家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相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明確規定,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是70年。70年的土地使用權期滿後,土地收歸國有,而地上建築物仍屬業主所有。

如果再次申請土地使用權,則應該根據當時的地價水平,補交土地出讓金。答疑:

q:房產證上會寫上年限嗎?

a:購買商品房後,由住建局發放的房產證,國土局則發放國有土地使用證,有些地區會在房產證上註明土地的使用年限,目前清遠的是沒有註明的,另一方面,如業主需求土地使用證,則需要開發商協助向國土局申請。

q: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有什麼區別?

a:要買房子首先要看兩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產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上就有你所購買房屋的土地分攤面積和性質以及年限,住宅用地是指用於居住建築的用地,非住宅用地包括「商業用地」、「工業用地」等。

國有土地使用證是公有的,房產證是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50年、70年是針對該地塊的土地使用年限,而商品房被購房者購買後,則屬於業主所有,但業主僅擁有這塊土地上對應的商品房擁有權,而沒有土地的使用權。另外,只有土地才有使用年限。

業主購買商品房,目前沒有硬性規定需要發放國土使用證,業主如有需求,則需要在開發

商的配合下向國土局申請。

q:房屋產權是從什麼時候算起,如何界定?

a: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從該地塊取得之日起算。70年指的是該地塊的國有土地的使用年限,並不是房屋所有權的年限。

土地使用權使用起止年限以土地出讓方和受讓方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日期為準,不考慮你和開發商簽署的預售合同日期。

比如乙個開發商2023年買的土地使用權,3年的開發時間,你2023年買的房子,2023年才交房入住,那麼你的產權時間從2023年算起70年。土地使用年限按土地證上的用地性質來劃分。

q:產權到期後房子該怎麼辦?

a:中國自改革開放以來,才開始房屋產權年限的問題,從首批擁有房產證的業主至今也不過30多年,距離產權70年還有一段距離,目前國家暫無條例明確規定,產權到期後的具體處理方法。現在普遍認為的是,到期後交納一定費用便可以繼續續期,但具體的操作方法還沒有明文規定。

tips:

查房屋產權時要注意的情況:

1.有房屋未必有產權,如單位自建、農村宅基地建房、社群配套用房、違建房等;2.產權是否登記?如預售房、抵押商品房未登記等;

3.產權是否完整?如已抵押未解除、公房不符合上市**條件;

4.產權有無糾紛?如拍賣競得、婚姻或財產繼承、確定為拆遷的房屋等;

5.有房地產兩證未必就有產權,如偽造房產兩證、被查封或強制拍賣、遺失補辦後發生過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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