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安全措施

2021-03-04 06:41:17 字數 3533 閱讀 8649

現場建立防火領導小組,成立義務消防隊,吸收業主參加,健全防火檢查制度,嚴格執行「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的方針。

一、工程概況:

本工程為泉州正恆房地產開發****建設的嘉琳廣場別墅。工程地點位於泉州洛江區。

工程為四層框架結構,地下一層、地上三層。設計建築耐火等級為二級,抗震按7度設防。室內外高1.05m。

二、場地防火

根據施工總平面布置防火器材及部署防火工作。

1、配電房、油漆及易燃品倉庫,必須設立足夠的消防器材。

2、各棟號操作樓面,均設相應的消防車器材,包括腳手架及室內。

3、指定專人負責消防器材的布設與更新,並組織員工學習防火知識及交底。

4、電焊作業嚴格執行「十不燒」原則,焊割作業點與氧氣、乙炔瓶距離不得小於10m,與易燃物品的距離不得少於30m,達不到此要求的應運行動火審批制度,並採取有效的安全隔離措施。

5、乙炔發生器與氧氣瓶的距離不得小於2m,與明火距離要大於10m。

6、主體施工,在木板及易燃品區域應配備專職及兼職防火監督員,負責巡迴檢查消防安全情況,相應配備對講機聯絡,隨結合工程進展需要增減消防器材。

7、生活宿舍,嚴禁任意動用明火,必須動火,須經審批,嚴禁員工用電爐、電炒鍋等高功率電器,及用碘鎢燈或燈泡烘曬衣物和取暖。

三、電氣防火

1、配電房配置滅火器材,禁止煙火。在電氣裝置和線路周圍不准堆放易燃易爆、腐蝕材料等物品。

2、現場配置的各種保護器、電路、裝置等應有可靠的接零接地保護,確保電氣絕緣,防止閃耀。

3、加強電器防火教育,進行電氣防火知識教育和宣傳,建立防火安全檢查制度,每月例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4、在電氣防火重點處設定禁止標誌。

四、組織機構

1、防火領導小組見下表一。

2、義務消防隊員及分工見下表二。

防火領導小組

工程名稱:嘉琳廣場別墅工程表一)

義務消防隊員及分工

工程名稱:嘉琳廣場別墅工程表二)

施工現場各部門、專業防火措施

一、模板堆場防火須知

1、木料堆場嚴禁吸菸。

2、木料堆場嚴禁動用明火。

3、木料堆場、製作場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險物品。

4、夜間作業不得使用碘鎢燈照明。

5、下班前必須將木屑、零星木塊等清除乾淨。

6、下班時必須切斷電源。

7、必須配備消防滅火器材。

二、倉庫治安、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1、嚴格執行公安部《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庫房包括門窗設定必須牢固,大型和要害物件必須按規定設定報警器和避雷針。

2、配備相應的值班巡邏力量。認真執行值班、巡邏制度。易燃易爆物品必須單獨設定倉庫存放,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3、各種材料應分類分規格存放整齊。

4、倉庫管理人員離庫時,應隨時關窗、斷電、鎖門。

5、管理員應認真執行各類物資器具的收、發、領、退、核制度,做到賬、卡、物相符。

6、提貨單、憑證、印章有專人保管,已發貨的單據應當場蓋登出章。

7、倉庫內嚴禁用碘鎢燈取暖,不准私燒火爐、電爐。嚴禁火種進入。

8、倉庫通道禁止堆放障礙物,保持消防道路暢通。

9、按標準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經常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發現大險隱患,必須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消除。

10、倉庫內嚴禁吸菸和帶有火種的人進入。倉庫附近動火須經審批。

11、下班前應作巡視檢查、關窗、斷電、鎖門,根據需要安排值班人員。

三、施工現場防火措施

1、各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施工總平面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用火作業、易燃材料堆場、倉庫、易燃廢品集中站和生活區等區域。

3、施工現場夜間應有照明裝置,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無阻,加強值班巡邏。

4、施工作業期間需搭設臨時性建築物,必須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批准,施工結束應及時拆除。但不得在高壓架空線下面搭設臨時性建築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施工現場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更新,保證完整好用。

6、在土建施工時,應先將消防器材和設施配備好,有條件的,應敷設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7、焊、割作業點與氧氣瓶、電石桶和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的距離不得少於10m,與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不得小於30m;如達不到上述要求的,應運行動火審批制度,並採取有效的安全隔離措施。

8、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的存放距離不得少於2m;使用時兩者的距離不得少於5m。

9、施工現場用電,應嚴格加強電源管理,防止發生電氣火災。

10、嚴禁在屋頂用明火熔化柏油。

四、禁火區域劃分及審批規定

1、施工現場的動火作業,必須執行審批制度。

2、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一級動火:

(1)、禁火區域內;

(2)、油罐、油箱、油槽車和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以及連線在一起的輔助裝置;

(3)、各種受壓裝置;

(4)、危險性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

(5)、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

(6)、現場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質的場所。

3、一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單位行政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公司保衛部門及消防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動火。

4、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動火:

(1)、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進行臨時焊、割等用火作業;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業。

5、二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工地,車間的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本單位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動火。

6、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的場所進行用火作業,均屬**動火作業。

7、**動火作業由所在班組填寫動火申請表,經工地、車間負責人及主管人員審查批准後,方可動火。

五、滅火器材配備措施

1、臨時搭設的建築物區域內應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一般臨時設施區,每100m2配備兩隻10l滅火機;大型臨時設施總面積超過1200 m2的,應備有專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積水桶(池),黃砂池等器材設施;上述設施周圍不得堆放物品。

2、臨時木工間、油漆間、木、機具間等,每25 m2應配置乙隻種類合適的滅火機;油庫、危險品倉庫應配備足夠數量、種類合適的滅火機。

六、焊、割作業「十不燒」規定

1、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無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的人員,不准進行焊、割作業。

2、凡屬

一、二、**動火範圍的焊、割作業,未經辦理動火審批手續不准進行焊、割作業。

3、焊工不了解焊、割現場周圍情況,不得進行焊、割作業。

4、焊工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安全時,不得進行焊、割作業。

5、各種裝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和有毒物質的容器,未經徹底清洗,或未排除危險之前,不准進行焊、割作業。

6、用可燃材料作保溫層、冷卻層、隔音、隔熱裝置的部位,或火星能飛濺的地方,在未採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業。

7、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作業。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准焊、割作業。

9、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牴觸的工種在作業時,不准焊、割作業。

10、與外單位相連的部位,在沒有弄清有無險情,或明知存在危險而未採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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