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防火安全措施

2021-03-04 05:17:20 字數 1772 閱讀 3201

一、防火須知

1、防火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

2、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發現火警的時都迅速準確地報警,並積極加預予撲救。

3、進行消防宣傳、教育、監督和演練,消除滅險隱患。

4、在消防工作中有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給予個人申報上級主管部門或單位給表揚和獎勵。

5、造成火災的對有關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

二、木工間防火

1、木工間內嚴禁吸菸和帶有火種的行為進入工作間。

2、在木工間周圍嚴禁露天烤火和使用明火。

3、嚴禁在木工間使用高熱量的燈具或取暖裝置。

4、嚴禁私自使用配備的消防器材,不准任意拆除圍護設施。

三、工地重防火

1、在放汽油等易燃物品的庫房,應單獨建築,並與建築工程用火作區,易燃材料堆場保持不小於30公尺的距離,置放乙炔發生器建築屋頂採用輕質材料。

2、臨時木工間、油漆間、木庫應配足消防器材,一般為每30平方公尺旋轉公升滅火機2只,油庫、危險品庫應配備足夠的泡沫、乾粉等滅火機。

3、施工現場的焊割作業,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嚴格執行「十不燒」的規定:

①、焊工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施工作業

②、凡屬

一、二、**動火範圍的焊、割作業,未經辦理動火審批手續的不准施工作業。

③、焊工不了解焊割現場周圍情況,不得進行焊接。

④、焊工不了解焊體內部是否安全時,不得進行焊接。

⑤、各種裝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和有毒物質的容器,未經清洗排除危險性之前,不准進行焊接。

⑥、用可燃料作保溫層,冷卻層、隔音、隔熱裝置的部位或火星能濺到的地方,在未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接。

⑦、有壓力或密封的管道、容器不准焊接。

⑧、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燥物品,未清理或未採取措施的不准焊割。

⑨、附近有明火作業相牴觸的工種的作業時,不准焊割。

⑩、在外單位相連的單位,在沒有弄清有無險情或明知存在危險而未採取有效措施之前,不准焊接。

四、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審批措施。

1、施工現場的動火作業,必須衽審批制度。

2、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一級動火:

①、禁火區域內;

②、油罐、油箱、油槽車和儲存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容器以及連線一起的鋪助裝置;

③、各種一起的輔助裝置、受壓裝置;

④、危險情較大的登高焊割作業;

⑤、比較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

⑥、現場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質的場所;

3、一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單位行政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公司或消防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動火。

4、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動火:

①、在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性焊割等用火作業;

②、小型油箱等容器;

③、登高焊割等用火作業;

5、二級動火作業由所在工地的負責人填寫動火申請表,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報專案部審批後,方可動火。

6、在非固定的,無明顯危險因素場所進行動用火作業,均屬**動火作業。

7、**動用作業由所在作業班組填寫動火申請表經工地負責管理人員審批後,方可動火。

8、古建築和重要文物單位等場所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上報審批。

五、宿舍防火

1、在宿舍內嚴禁使用電爐及烤火取暖。

2、嚴禁使用高熱量的燈照明。

3、嚴禁在床鋪上明煙、動火、不准私接電燈照明。

4、不准在宿舍周圍作用明火作業。

5、宿舍區域的消防設施不准任意挪動使用。

6、發現隱患及時消除,經常性檢查督促。

7、宿舍室長和輪流值班人員,應在熄燈前進行檢查,做好防火安全。

防火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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