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施工安全保證措施

2021-03-04 06:24:14 字數 5692 閱讀 7392

第一節洞口工程

一、洞口口工程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洞口的路基及邊、仰坡斷面應自上而下開挖,一次將土石方工程做完,開挖人員不得上下重疊作業。在高於2m的邊坡上作業時應符合本規程第2.7節的規定。

2、 上山坡鬆動危石應在開工前清除乾淨;施工中應經常檢查,特別是在雨雪之後,發現鬆動危石必須立即清除。

3、 破作業應符合本規程第3。6節的規定。爆破後應在清除邊仰坡上的鬆動石塊後,方可繼續施工。地質不良時,邊、仰坡應採取加固措施。

4、 端牆處的土石方開挖後,對鬆動岩石應進行支護。

二、隧道門及端牆工程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砌體工程腳手架、工作平台應搭設牢固,並設有扶手、欄杆。腳手架不得妨礙車輛通行。

2. 起拱線以上的端牆施工時應設有安全網,防止人員、工具和材料墜落。

3. 起吊作業應符合本規程第2。3節規定,起吊材料時機下嚴禁車輛和人員通行。

第二節開挖

一、 隧道開挖應根據各種施工方法及地質情況制訂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二、 鑽眼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鑽眼前,應檢查工作環境的安全狀態,應待開挖面清除浮石以及瞎炮處理完畢後方可進行鑽眼作業;

2. 鑿岩機的支架,在碴堆上鑽眼時,應保持碴堆的穩定;

3. 不得在殘眼中鑽眼;

4. 採用液壓鑿岩臺作業時,應符合本規程第2。3節的規定。

三、 爆破作業除應符合本規程第3。6節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洞內爆破作業必須統一指揮。

2. 洞內爆破時,所有人員必須撤離,撤離的安全距離應為:

1) 獨頭巷道內不小於200m;

2) 相鄰上下坑道內不小於100m;

3) 相鄰坑道、橫通道及橫洞間不小於50m;

4) 雙線上半斷面開挖時不小於400m;

5) 雙線全斷面開挖時不小於50m;

3. 遇有下列情況時,嚴禁裝藥爆破:

1) 照明不足;

2) 開挖面圍岩破碎尚未支護;

3) 出現流沙、流泥未經處理;

4) 有大量溶洞水及高壓水湧出,尚未治理;

5) 沒有警戒好的。

4. 洞內爆破不得使用產生大量有害氣體的炸藥。

5. 洞內爆破不得採用明火起爆。

6. 爆破後必須通風排風排煙,15min後檢查人員方可進入開挖面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1) 有無瞎炮;

2) 有無殘餘炸藥或雷管;

3) 頂板及兩幫有無鬆動的圍岩;

4) 支撐有無損壞與與變形。

7. 爆破時,爆破工應隨身配帶手電筒,並設故障照明。

8. 裝藥與鑽眼不得平行作業。當採用鑽孔台車平行鑽鑿深孔爆破並採取下列措施時,可不受此項限制:

1) 制訂操作細則,並經批准;

2) 鑽孔與裝藥順序應自上而下,鑽孔與裝藥至少隔開一排,其距離不小於2。5m;

3) 鑽孔與裝藥人員必須分割槽。

9. 兩個相向貫通開挖的開挖面之間的距離只剩下15m時,只允許從乙個開挖面掘進貫通,另一端應停止工作並撤走人員和機具裝置,在安全距離處設定警告標誌。

10. 爆破器材加工房應遠離洞口50m以外。若洞口距開挖面大於1000m時,可在洞內適當地點設立加工房,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儲存藥量僅限當班用量;

2) 洞深應大於10m,並與隧道中線有60°的交角,設有兩道外開的門;

3) 設立明顯的標誌和專人看守;

4) 加工房設在堅固的圍岩中,並應設定欄杆,嚴禁無關人員入內。

11. 採用電雷管起爆時,必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破安全規程》(gb6722)有關規定。

一、 隧道掘進機(tbm)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掘進作業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工作人員應遵守操作規程,實行標準化作業。在隧道掘進機起動之前,機械運轉的危險區內不得有人。

2) 隧道掘進機在重新撐緊期間,外機架的移動區域內不得有人。在後配套系統拖拉期間,人員不行在拖拉缸區域內。

2. 出碴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1) 機車司機應按訊號指示行駛。當通過翻車機室和後套區等地段時,應減速鳴號。

2) 列車在行駛時,施工人員不行穿越。

3. 掘進機維修保養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維修保養過程中,應符合技術檔案規定的停機和啟動程式;

2) 維修保養結束後,應恢復因維修保養而臨時拆除的安全保護裝置;

3) 電氣維修時在工作區應設專人急停開關或在主斷路器旁監護。

4. 刀具更換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刀盤轉動互鎖裝置和報警系統應完好,防止換刀作業時主控室錯誤啟動刀盤;

2) 作業人員應分工明確、統一指揮。

5. 初期支護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支護作業區應設專職安全員進行安全監護;

2) 在塌方或岩爆地段作業時,應加強防護。

第三節裝碴與運輸

一、 裝碴與運輸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開挖斷面淨空應能滿足裝碴機械安全運轉;

2. 當採用新型機械裝置時,線路鋪設標準應符合機械軌距的要求。

二、裝碴作業符合下列規定:

1.前及裝碴過程中,應檢查開挖面圍岩的穩定情況。發現鬆動岩石或有塌方兆時,必須處理後裝碴。

2.在操作中,其迴轉範圍內不得有人通過。

3.裝碴機上的電纜或高壓膠管,應有專人收放。

4.用扒碴機裝碴時,若遇岩塊卡堵,嚴禁用手直接搬動岩塊,身體任何部分,不得接觸傳送帶。

5.裝碴時若發現碴堆中有殘留的炸藥雷管,應立即處理。

6. 機械裝碴的輔助人員,應隨時留心裝碴和運輸機械的運**況,防止擠碰。

7. 斜井裝碴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裝碴人員在空車到達井底停穩之後,方可走出待避所開始裝碴,裝完後人員應進入待避所,由訊號員向井上發出提公升訊號,方可提公升;

2) 裝碴不得高出車廂上口;

3) 用扒碴機裝碴時,距作業面的斜長安全距離不宜小於6m;

4) 裝碴時斗車進入槽下接碴,扒碴機司機應在欄杆旁操作,其餘人員必須退至安全地點;

5) 裝碴機械工作時,應保護電線路;

6) 扒碴機的鋼絲繩每次使用後均應檢查,當乙個捻距內斷絲面積達到鋼絲繩總面積的10%時,應立即更換。

三、有軌運輸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行車速度與列車間距應符合表5。3。3的規定

2. 機動車牽引運輸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非值班司機不得駕駛機動車。

2) 司機不得擅離工作崗位。當離開時,應切斷電源,擰緊車閘,開亮車燈。

3. 列車制動距離,運物料時不得超過40m,運送人員時不得超過20m。

4. 運人車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發車前,應檢查各車的連線裝置、輪軸和車閘等。

2) 列車速度海浬超過10 km/h。

3) 乘車人員所攜帶的工具和物件不得露出車外,列車執行中和尚未停穩前人員不得上下。機車和車輛之間嚴禁搭人。

四、 無軌運輸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運輸車輛限制速度應符合表5。3。4的規定。

2. 在洞口、平交道口、狹窄的施工場地,應設定緩行標誌,必要時應設專人指揮交通。

3. 凡接近車輛限界的施工裝置與機械均應在其外緣設定低壓紅色閃光燈,顯示限界。

4. 車輛行駛時,嚴禁超車;會車時,兩車間的安全距離應大於50cm ,同向行駛的車輛,兩車間的距離應大於20m ,洞內能見度較差時應予加大。

5. 洞外卸碴處的路面應做成4%的上坡段,距碴堆邊緣處應設定擋木。

6. 洞內倒車應由專人指揮。

五、 爆破器材的運輸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洞內及輔助坑道內運輸爆破器材應滿足下列要求:

1) 由專人護送,其他人員不得搭乘。

2) 雷管與炸藥應分別運送,電雷管應裝在絕緣箱內運送。

3) 運送前應通知捲揚機司機和井口上下的聯絡員。

4) 運送***油炸藥或雷管時,罐籠內只准放一層炸藥箱或只放雷管,罐籠提公升的速度不得大於2m/s。運送其他炸藥時,炸藥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過罐籠高度的2/3,且不得高於1.2m。

5) 在裝有炸藥的罐籠或吊桶內,除爆破工或護送人員外,不得有其他人員。

6) 在交**、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不得運送。

7) 爆破器材不得放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其他坑道內。

2. 有軌機動車運送炸藥應滿足下列要求:

1) 炸藥和雷管不宜在同一列車內運輸。如同一列車運輸,裝有炸藥和雷管的車之間,以及裝有雷管車輛與機動車之間都必須間隔三個空車廂。

2) ***油炸藥或雷管必須裝在專用的帶蓋的木質車箱內。車廂內應鋪墊膠皮或麻袋,並只准堆放一層炸藥箱;其他炸藥可以放在裝在礦車內,堆放高度不得超過礦車的邊緣。

3) 列車的行駛速度不行大於5km/h。

3. 不得用皮帶運輸機運送爆破器材。

4. 用汽車運送爆破器材時,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炸藥與雷管應分別裝在兩輛車內專車運送,兩車間距應大於50m,並派專人護送;

2) 執行中應顯示紅旗或紅燈;

3) 汽車排汽口應加防火罩。

第四節支護

一、 支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根據圍岩穩定情況採取有效支護。

2. 施工期間,應對支護的工作狀態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在不良地質地段,應由專人每班檢查。當發現支護變形中損壞時,應立即修整加固。

3. 構件支撐的立柱不得置於虛碴和活動石塊上。在軟弱圍岩地段,立柱底面應加設墊板或墊梁。

4. 暫停施工時,應將支護直抵開挖面。

5. 正洞與輔助坑道的連線處,應加強支護。

二、 噴錨反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碴堆上作業時,應避免踩踏活動的岩塊。

2. 在梯、架上作業時,安置應穩妥,應有專人監護。

3. 清除開挖面上的鬆動岩體、開裂的噴混凝土時,人員不得處於被清除的正下方。

4. 作業中如發生風、水、輸料管路堵塞或爆裂時,必須依次停止風、水、料的輸送。

5. 鋼架及鋼筋網的安裝,作業人員之間應協調動作,在本排鋼架或本片鋼筋網未安裝完畢,並與相鄰的鋼架和錨桿連線穩妥之前,不得擅自取消臨時支撐。

6. 對錨噴支護體系的監控量測中發現支護體系變形、開裂等險情時,應採取補救措施。當險情危急時,應將人員撤出危險區。

7. 超前錨桿或超前小導管支護時,應有防護措施。

第五節襯砌

一、 襯砌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襯砌工作台上應設定不低於1。0m的欄杆。跳板、梯子應安裝牢固防滑,工作台的任何部位不得有釘子露頭或突出的尖角。

2. 工作台、跳板、腳手架的承載重量,應在現場掛牌標明。

3. 吊裝拱架、模板時,作業場所應設專人監護。

4. 在2m以上的高處作業時,應符合本規程第2.7節的規定。

5. 檢查、維修混凝土機械、壓漿機械臁管路時,應停機並切斷風源、電源。

6. 嚴禁在洞內熬製瀝青。

二、 模築混凝土襯砌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拱牆模板架及台車下應留足施工淨空,襯砌作業點應設明顯的限界及緩行標誌;

2. 台車工作台上應滿鋪底板;

3. 拆卸混凝土輸送管道時,應先停機。

三、 噴錨襯砌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噴射機連線的風水管路應牢固通暢;

2. 施工台架或施工台車應牢固穩定,台架應滿足鋪底板,周邊應設定欄杆,臺架上的人、爛漫不得超過承載能力;

3. 清除鬆動圍岩、沖洗受噴麵時,工作區內嚴禁非作業人員停留;

4. 鑽眼、安裝錨桿、掛鋼筋網及噴射混凝土,當在高於2m的高處作業時,應符合本規程第2。7節有關規定。

四、 複合式襯砌防水層的施工台架應牢固,台架下淨空應滿足施工需要,作業時應設警示標誌或專人防護。

五、 仰拱與隧底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仰拱上的運輸道路應搭設牢固,當向坑內傾卸混凝土時,非卸車人員應避讓至安全地點;

2. 當仰拱超前邊牆施工時,應加強坑坑壁的臨時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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