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整合專案合同管理

2021-03-03 21:11:18 字數 4983 閱讀 6151

資訊系統工程的建設過程實際上就是合同的執行和監控過程。合同是工程專案建設

的基本依據,也是監理工作的主要依據之一。合同管理是資訊系統工程建設合同得到有

效履行的有力保證。作為系統整合專案管理工程師,應該熟悉合同管理的基本內容和要

求,掌握合同的索賠及違約管理的技巧和技能。

13.1專案合同

13.1.1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稱為「契約」,在英文中稱為contract。我國《合同法》中所稱的合同是指;

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但不包括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隨著社會分工和交換的發展,合同

發展到現在已成為實現商品經濟流轉的紐帶,是維護正常商品交換關係的基本法律手段。

長期以來,人們在使用合同的同時,也對合同的概念進行了廣泛的研究。本書按通常概

念將合同分為廣義合同、狹義合同和資訊系統工程合同。

1.廣義合同概念和狹義合同概念

目前,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對合同的概念在適用範圍上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1)廣義合同概念。

廣義合同觀點認為合同是指以確定各種權利與義務為內容的協議,即只要是當事人

之間達成的確定權利義務的協議均為合同,不管它涉歿哪個法律部門和何種法律關係。

因此,合同除應包括民法中的合同外,還包括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勞動法上的勞動合

同、國際法上的國家合同。

(2)狹義合同概念。

狹義合同觀點認為合同專指民法上的合同,「合同(契約)是當事人之間確立、變

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為」。

從以上兩種概念看,合同必須包括以下要素。

①合同的成立必須要有兩個以上的當事人。

②各方當事人須互相做出意思表示。

③各個意思表示達成一致。

2.資訊系統工程合同

資訊系統工程合同是指對資訊系統工程策劃、諮詢、設計、開發、實施、服務及保

障有關的各類合同,從合同條件的擬定、協商、簽署,到執**況的檢查和分析等環節

進行組織管理的工作,以達到通過雙方簽署的合同實現資訊系統工程的目標和任務,同

時維護建設單位和承建單位及其他關聯方的正當權益。

在各類合同中,作為當事人,必須充分地利用合同手段才能避免責任分歧與糾紛,

以保障專案成功。

13.1.2合同的法律特徵

1.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實施的能夠引起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產生、變更或終止

的合法行為。合同作為民事法律行為,在本質上屬於合法行為,也就是說,只有在合同

當事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是合法的、符合法律要求的情況下,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

並應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而如果當事人做出了違法的意思表示,即使達成協議,也不

能產生合同的效力。

2.合同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為目的

當事人訂立合同都有一定的目的和宗旨,這就是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

關係。 設立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是指當事人訂立合同旨在形成某種法律關係(如買賣關係、

租賃關係),從而具體地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變更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是指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關幫浦在內容上發生

變化。變更合同關係通常是在繼續保持原合同關係效力的前提下變更合同內容。如果因

為變更而使原合同關係消滅並產生乙個新的合同關係,則不屬於變更範疇。

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是指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旨在消滅原法律關係。無論當

事人訂立合同旨在達到何種目的,只有當事人達成的協議依法成立並生效,才會對當事

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也必須依照合同規定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

3.合同是兩個及其以上的當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

由於合同是合意的結果,因此它必須包括以下要素。

①合同的成立必須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

②各方當事人須互相做出意思表示。也就是說,當事人各自從追求利益出發而做

出意思表示,雙方的意思表示是互動的才能成立合同。

③各個意思表示是一致的,也就是說當事人達成了一致的協議。

4.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產生的民事法律行為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法律地位完全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願強加於

他方;否則,合同無效。

13.1.3有效合同原則

有效合同應具備以下特點。

(1)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與有效合同相對應,需要避免無效合同。無效合同通常需具備下列任一情形。

(1) -方以欺詐、脅遺的手段訂立合同。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在國外,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視為可撤銷的合同。考慮到我國多種經濟

成分的現實情況,對損害國家利益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合同將按無效合同處理;其

他作為可撤銷合同處理。對於無效合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13.2專案合同的分類

資訊系統工程合同是承建單位進行資訊系統工程建設,建設單位支付價款的合同。

在《合同法》中分別將他們稱為承建人和發包人。資訊系統工程合同是一種承諾合同,

合同訂立生效後雙方應該嚴格履行。資訊系統工程合同也是一種義務、有償合同,當事

人雙方在合同中都有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在享有權利的同時必須履行義務。

不同的合同型別以及具體的合同條件和條款,將界定買賣雙方能夠承擔的風險水

平,資訊系統工程專案合同通常有兩種分類方式,一種是掛資訊系統範圍劃分,一種是

按照專案付款方式劃分。

13.2.1按資訊系統範圍劃分的合同分類

1.總承包合同

總承包合同也稱「交鑰匙承包」,發包人把資訊系統工程建設從開始立項、論證、

施工到竣工的全部任務,一併發包給乙個具備資質的承包人。

這種承包方式有利於充分發揮那些在工程建設方面具有較強的技術力量、豐富的經

驗和組織管理能力的大承包商的專業優勢,保證工程的質量和進度,提高投資效益。採

用總承包的方式進行承包,發包人和承包人要簽訂總承包合同。這種總承包合同既可以

用乙個總合同的形式,也可以用若干合同的形式來簽訂。

2.單項專案承包合同

發包人將資訊系統工程建設的不同工作任務,分別發包給不同的承包人。

單項工程承包方式有利於吸引較多的承包人參與投標競爭,使發包人有更大的選擇

餘地;也有利於發包人對建設工程的各個環節、各個階段實施直接的監督管理。這種發

包方式較適用於那些對工程建設有較強管理能力的發包人。

3.分包合同

總承建單位將其承包的某一部分或某幾部分專案,再發包給子承建單位。

它是指工程總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設計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承包建設工程以後,

將其承包的某一部分或某幾部分工程,再發包給其他承包人,與其簽訂承包合同項下的

分包合同。

簽訂分包合同應當同時具備兩個條件:第一,承包人只能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程分

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人;第二,分包工程必須經過發包人同意。

13.2.2按專案付款方式劃分的合同分類

1.總價合同

總價合同又稱固定**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確定乙個完成專案的總價,承包人據此

完成專案全部合同內容的合同。

這種合同型別能夠使建設單位在評標時易於確定**最低的承包商,易於進行支付

計算。適用於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確計算、工期較短、技術不太複雜、風險不大的專案,

同時要求發包人必須準備詳細全面的設計圖紙和各項說明,使承包人能準確計算工程量。

2.單價合同

單價合同是指承包人在投標時,以招標檔案就專案所列出的工作量表確定各部分項

目工程費用的合同型別。

這類合同的適用範圍比較寬,其風險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攤,並且能鼓勵承包人通過

提高工效等手段從成本節約中提高利潤。

這類合同屜行中需要注意的問題疆雙方對實際工作量的確定。

3.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專案的實際成本,並且按照事先約

定的某一種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型別。

在這類合同中,建設單位須承擔專案實際發生的一切費用,因此也承擔了專案的全

部風險。承建單位由於無風險,其報酬往往也較低。這類合同的缺點是建設單位對工程

造價不易控制,承建單位也往往不注意降低專案成本。

這類合同主要適用於以下專案。

(1)需立即開展工作的專案。

(2)對專案內容及技術經濟指標未確定的專案。

(3)風險大的專案。

13.3專案合同簽訂

13.3.1專案合同的內容

合同的內容就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的各項合同條款。主要內容包括當事人各自權

利、義務、專案費用及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專案變更約定和違約責任等。

1.當事人各自權利、義務

合同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是相互對應的,即承建單位的義務與建設單位的權利相對

應,建設單位的義務與承建單位的權利相對應。所以為簡潔起見,此處僅就雙方的義務

加以講述(如表13-1所示)。

2.專案費用及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在該項中,明確以下三部分的內容。

(1)支付貸款的條件。

(2)結算支付的方式。

(3)拒付貸款。發包方有權部分或全部拒付貸款。

3.專案變更約定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

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4.違約責任

合同法規定了4種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1)繼續履行。

(2)採取補救措施(如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可以要求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

少價款或報酬等)。

(3)賠償損失。

(4)支付約定違約金或定金。

另外,在專案合同中還包括資訊系統專案質量的要求,建設單位提交有關基礎資料

的期限,承建單位提交階段性及最終成果的期限,當事人之間的其他協作條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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