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消防設施管理規範

2021-03-04 05:43:34 字數 3988 閱讀 8395

ics13.220.01

c81db65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標準

db 65/ t3119—2010

2010 - 03-26發布

2010 - 05 - 01實施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布

前言 ii

引言 iii

1 範圍 1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1

3 術語和定義 1

4 總則 1

5 建築消防設施管理職責 2

6 建築消防設施的標識 4

7 建築消防設施的規範化管理 10

附錄a(資料性附錄) 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 15

附錄b(資料性附錄)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7

附錄c(資料性附錄) 消防控制室和配電室應急操作規程 21

附錄d(資料性附錄)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2

附錄 e(資料性附錄) 建築消防設施裝置登記表24

附錄 f (資料性附錄) 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表34

附錄 g (資料性附錄) 消防設施執行值班記錄35

附錄 h (資料性附錄) 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表36

附錄 i (資料性附錄) 建築消防設施巡查記錄表37

附錄 j (資料性附錄) 建築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表40

附錄 k (資料性附錄) 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計畫表43

附錄 l (資料性附錄) 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記錄表44

附錄 m (資料性附錄) 建築消防設施標識式樣45

附錄 n 本規範用詞說明71

本標準編制的規則依據gb/t1.1-2009《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

本標準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廳消防局提出。

本標準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廳消防局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安廳消防局防火監督部。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濟成、王育新、李勇、蔣永紅、修奇、朱永平、羊廣袖、王守江、孔雲科、房立蓉、張麓、劉澍、張輝、李剛、金玉祥、柳晶晶、段蓉、彭博、顏豔、辛志雲。

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設定的建築消防設施,是預防火災發生、及時撲救初**災的有效措施。對建築消防設施實施標準化、標識化、規範化管理,確保其完好有效,是建築物產權、管理和使用單位的法定職責。為規範和加強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保證建築消防設施的正常執行,發揮防火滅火效能,保障消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規範,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與建築消防設施相關的單位對建築消防設施日常維護與管理的要求和措施。

本標準適用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境內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其他設有自動消防設施建築的消防安全管理。

下列檔案對於本檔案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僅所註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檔案。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於本檔案。

gb 50016-2006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gb 50045-1995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gb 13495-1992 消防安全標誌

gb 15630-1995 消防安全標誌設定要求

ga 503-2004 建築消防設施檢測技術規程

ga 587-2005 建築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ga 767-2008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術要求

警示類標識是向公眾提供標識物件在日常管理中必須遵守的安全要求資訊的一種消防安全標誌。

識別類標識是向公眾提供標識物件的類別、特徵等資訊的一種消防安全標誌。

提示類標識是向公眾提供標識物件的功能、狀態、位置、使用方法等資訊的一種消防安全標誌。

單位有責任和義務維護、保障本單位建築消防設施的完整有效和正常執行。建築消防設施投入使用後,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改造、埋壓、圈占、遮擋、挪用、停用和損壞。

建築消防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由建築產權單位負責,當建築使用權轉讓時,建築產權單位應當與該建築使用單位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移交,並明確建築消防設施日常管理責任。

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的建築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應當簽訂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建築消防設施的管理責任,統一制定建築消防設施維護管理制度,應共同設立維護管理機構或者委託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統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託經營、管理的單位應在其使用、管理範圍內履行消防設施管理職責。

應當依法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或備案;建設工程竣工後,應當依法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消防驗收或備案。

應當委託具有相應等級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並將建築自動消防設施的施工發包給具有相應等級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施工。

不得選用建築消防設施**明顯低於成本**的施工單位承攬施工,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不得要求或暗示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消防技術標準,降低建設工程消防設施質量。

負責採購的建築消防設施的系統元件、材料和裝置應當符合有關標準要求,有關產品供貨憑證、出廠合格證和市場准入制度有效證明檔案應當齊全。不得要求或暗示建築消防設施的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消防產品。

不得隨意更改經批准的建築消防設施設計檔案,確需改動時,應將設計方案報原受理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備案。

建設工程竣工前,應當委託專業檢測機構對建築消防設施、電氣防火技術條件進行檢測,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的,不得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長期儲存本標準5.3.7條規定的建築消防設施技術資料。

當建築的使用權或管理權變更時,原建設單位應當將全套建築消防設施技術資料的原件或影印件移交使用、管理單位。

在竣工前應當按照本規範和國家相關消防技術標準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標識。

必須具備相應等級的資質,嚴格按照國家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進行建築消防設施設計,依法對建築消防設施的設計質量負責。

應當按照本標準和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將建築消防設施的標識和建築消防設施同步設計。

應當在施工前將審查合格的消防設計檔案向施工、建設、監理單位進行技術交底。

必須具備相應等級的資質,不得超越資質等級或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建築消防設施,不得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建築消防設施施工。

必須嚴格按照消防設計檔案和消防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消防設計或降低技術標準施工,並依法對建築消防設施的施工質量負責。

應按設計要求編寫施工方案,施工現場應具有必要的施工技術標準、工藝規程、健全的施工質量管理體系、符合相關消防設施施工規範的質量控制及檢驗制度。

選用的建築消防設施的系統元件、材料和裝置應當符合設計檔案和市場准入制度要求,有關產品供貨憑證、出廠合格證和市場准入制度有效證明檔案應當齊全。

應按相關消防設施施工規範的規定對建築消防設施系統元件、材料和裝置進行進場驗收,需要進行見證取樣檢驗的消防產品應當送具備相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見證取樣檢驗,經進場檢驗合格或見證取樣檢驗合格後方可安裝使用。

在施工中,應當嚴格按照相關建築消防設施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施工過程質量控制,自覺接受監理單位的監督。

建築消防設施的施工單位在竣工前應當按照相關建築消防設施施工技術標準提供竣工資料,協助建設單位編制以下資料,並存電子備份檔案,永久儲存:

——建築消防設計檔案;

——消防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檔案;

——自動消防設施系統及其主要元件的使用、維護說明書;

——自動消防設施系統工作流程圖和操作規程;

——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計畫(參照附錄k制定)。

在竣工前必須對建設單位建築消防設施操作、管理人員進行培訓,使其掌握必要的操作和管理技能。

應當監督施工單位健全施工質量管理體系和質量控制及檢驗制度。

應當監督施工單位對建築消防設施的系統元件、材料和裝置進行進場驗收和見證取樣檢驗,確保建築消防設施的系統元件、材料和裝置符合國家有關產品質量標準和市場准入制度。

應當按照相關消防設施施工技術標準,組織施工單位對建築消防設施各工序的施工質量進行檢查,未經檢查或檢查合格不得允許施工單位進行後續工序的施工。

依法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嚴禁與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建築消防設施的施工質量。

從事建築消防設施、電氣防火技術條件檢測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檢測用工具、裝置應滿足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要求,在資質許可範圍內從事檢測活動。

新疆建築消防設施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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