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版設計合同示本Office972019

2021-03-04 04:36:41 字數 3810 閱讀 9509

合同條款:

【5.1.1 對發包人的要求

5.1.1.1 發包人應當遵守法律和技術標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設計人違反法律和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工程設計,降低工程質量。

5.1.1.

2 發包人要求進行主要技術指標控制的,鋼材用量、混凝土用量等主要技術指標控制值應當符合有關工程設計標準的要求,且應當在工程設計開始前書面向設計人提出,經發包人與設計人協商一致後以書面形式確定作為本合同附件。

5.1.1.3 發包人應當嚴格遵守主要技術指標控制的前提條件,由於發包人的原因導致工程設計檔案超出主要技術指標控制值的,發包人承擔相應責任。

5.1.2 對設計人的要求

5.1.2.

1 設計人應當按法律和技術標準的強制性規定及發包人要求進行工程設計。有關工程設計的特殊標準或要求由合同當事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設計人發現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計資料有問題的,設計人應當及時通知發包人並經發包人確認。

5.1.2.

2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設計人完成設計工作所應遵守的法律以及技術標準,均應視為在基準日期適用的版本。基準日期之後,前述版本發生重大變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術標準實施的,設計人應就推薦性標準向發包人提出遵守新標準的建議,對強制性的規定或標準應當遵照執行。因發包人採納設計人的建議或遵守基準日期後新的強制性的規定或標準,導致增加設計費用和(或)設計週期延長的,由發包人承擔。

5.1.2.3 設計人應當根據建築工程的使用功能和專業技術協調要求,合理確定基礎型別、結構體系、結構布置、使用荷載及綜合管線等。

5.1.2.

4 設計人應當嚴格執行其雙方書面確認的主要技術指標控制值,由於設計人的原因導致工程設計檔案超出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的主要技術指標控制值比例的,設計人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5.1.2.5 設計人在工程設計中選用的材料、裝置,應當註明其規格、型號、效能等技術指標及適應性,滿足質量、安全、節能、環保等要求。

5.2 工程設計保證措施

5.2.1 發包人的保證措施

發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完成與工程設計有關的各項工作。

5.2.2 設計人的保證措施

設計人應做好工程設計的質量與技術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設計質量保證體系,加強工程設計全過程的質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設計檔案的設計、複核、審核、會簽和批准制度,明確各階段的責任人。

5.3 工程設計檔案的要求

5.3.1 工程設計檔案的編制應符合法律、技術標準的強制性規定及合同的要求。

5.3.2 工程設計依據應完整、準確、可靠,設計方案論證充分,計算成果可靠,並能夠實施。

5.3.3 工程設計檔案的深度應滿足本合同相應設計階段的規定要求,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現行有效的相關規定。

5.3.4 工程設計檔案必須保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工程設計檔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5.3.5 應根據法律、技術標準要求,保證房屋建築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年限,並應在工程設計檔案中註明相應的合理使用壽命年限。

5.4 不合格工程設計檔案的處理

5.4.1 因設計人原因造成工程設計檔案不合格的,發包人有權要求設計人採取補救措施,直至達到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並按第14.2款〔設計人違約責任〕的約定承擔責任。

5.4.2 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設計檔案不合格的,設計人應當採取補救措施,直至達到合同要求的質量標準,由此增加的設計費用和(或)設計週期的延長由發包人承擔。】

解讀:本條款主要就設計一般要求、設計保證措施、設計檔案的要求以及不合格設計檔案的處理四個方面進行了約定。明確:

設計要求應當遵守法律和技術標準,發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設計人違反法律和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工程設計,降低工程質量。

針對限額設計方面的問題,主要技術指標控制值應當符合有關工程設計標準的要求,並且此等要求應以書面形式固定。通用合同條款14.2.

4項,明確違反限額設計屬於違約行為,約定:由於設計人原因,工程設計檔案超過發包人與設計人書面約定的主要技術指標控制值比例的,設計人應當按照專用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實務適用:

1、在以往的案例中,業主基於對投資成本的控制的考慮,可對專案的鋼筋、混凝土用量提出了指標限制,也有對受力鋼筋配比做出比例限制的。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安全性要求的條件下,業主提出此種成本控制性要求,應當是合理的。

2、發包人要求進行主要技術指標控制的,需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主要技術指標控制值及比例,以及設計人違反此項約定時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同時,履約過程中,注意合約管理。

(三)專業責任與工程保險

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具有保護投資者投資安全的功能,投資者可在設計責任事故造成損失時得到經濟補償,我國自2023年試點推行工程設計責任保險制度以來,設計責任保險在工程建設領域發揮了確保質量、轉移風險的長效機制作用。新版合同範本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

合同條款:

【12.1 設計人應運用一切合理的專業技術和經驗知識,按照公認的職業標準盡其全部職責和謹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責任和義務。

12.2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設計人應具有發包人認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設計責任保險並使其於合同責任期內保持有效。

12.3 、財產損失或費用的賠償責任。】

解讀:1、工程設計責任保險按其保險標的不同,可以分為綜合年度保險、單項工程保險和多項工程保險。

2、工程設計責任保險的保險範圍,一般包括如下內容:

(1)由於設計人的疏忽或過失引發的工程質量事故造成的被保險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損失,包括建設工程本身的物質損失以及第三者的人身**和財產損失;

(2) 事先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為解決賠償糾紛而交給人民法院的訴訟費用等;

(3)為縮小或減少依法應對委託人遭受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實務適用:

1、從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制度在部分城市試點到強制推行,各地的做法也不相同,各地對投保範圍、投保方式以及投保金額等都有各自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之前,應就設計責任保險進行充分的調研,並在合同中予以體現,以確保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如:

發包人可在合同中約定設計人應投保工程設計責任保險並保持其在完成本合同約定的設計工作前一直有效,保險金額不低於工程預算金額,並應在發包人付款前向發包人出示保險單等。

2、業主方在選擇工程設計單位時,對資質等級、業績等條件同等的工程設計單位,優先選擇賠償能力強者(如已投建設工程設計責任保險)的單位。

(四)工程設計智財權

設計活動作為一項富有創造性的智力勞動,智財權保護是對設計人創新與發展的鼓勵,有助於工程建設行業的進步。新版合同範本對智財權的歸屬、使用等方面作出了規定。

合同條款:

【13.1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提供給設計人的圖紙、,設計人可以為實現合同目的而複製、使用此類檔案,但不能用於與合同無關的其他事項。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設計人不得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複製、使用上述檔案或將之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13.2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設計人為實施工程所編制的檔案的著作權屬於設計人,發包人可因實施工程的執行、除錯、維修、改造等目的而複製、使用此類檔案,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於與合同無關的其他事項。未經設計人書面同意,發包人不得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複製、使用上述檔案或將之提供給任何第三方。

13.3 合同當事人保證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不侵犯對方及第三方的智財權。設計人在工程設計時,因侵犯他人的專利權或其他智財權所引起的責任,由設計人承擔;因發包人提供的工程設計資料導致侵權的,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13.4 合同當事人雙方均有權在不損害對方利益和保密約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傳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報獎項時等情形下公布有關專案的文字和**材料。

13.5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設計人在合同簽訂前和簽訂時已確定採用的專利、專有技術的使用費應包含在簽約合同價中。】

解讀:合同當事人可在專用合同條款部分對權利歸屬、權利行使範圍另行作出約定。否則,將適用上述通用條款約定,即發包人提供給設計人的圖紙、,設計人為實施工程所編制的檔案的著作權屬於設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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