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示本廈門2019版

2021-03-04 02:51:11 字數 5119 閱讀 7281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示範文字

(2011版)

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

廈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使用說明

一、本合同文字是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廈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結合近年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具體情況共同修訂,旨在為建設工程施工承發包雙方提供方便、靈活、實用、規範的示範性文字。

二、本合同文字主體內容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和專用條款三部分組成。其中協議書部分由承發包雙方協商簽定;通用條款部分是根據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管理規定及建築市場慣例制訂,無須另行約定的內容;專用條款部分屬承發包雙方根據工程實際及雙方意願,予以專門約定的內容。

三、本合同文字的通用條款與專用條款為對應關聯關係,可相互解釋、互為說明。專用條款內約定的合同內容,從專用條款;專用條款無專門約定的,從通用條款。

四、本合同文字未列事項,合同雙方可根據工程實際及雙方意願,另行簽定補充條款或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

五、建設工程施工承發包雙方簽訂合同,可使用本合同文字,或參照文字內容另行制定。

第一部分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下列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工程立項批准文號:

資金**:

二、工程承包範圍

承包範圍:

三、合同工期

工程總合同工期:日曆天;

開工日期按下列第項確定:

1、合同簽定後天,即年月日;

2、施工許可證批准後天,即年月日;

3、總監理工程師簽署開工令後天,即年月日。

竣工日期:年月日。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元(人民幣)

¥:元(人民幣)

六、組成合同的檔案

組成本合同的檔案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檔案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與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並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年月日

合同訂立地點:

發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託**人:委託**人:

**:**:

傳真:傳真: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賬號:賬號: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第二部分通用條款

一、詞語定義及合同檔案

1 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的定義。

1 1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於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1 2專用條款:是發包人與承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具體工程實際,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

1 3發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義務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 4工程師:指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己方代表,或發包人委託的監理單位派出的總監理工程師。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1 5承包人: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 6承包人代表:指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指定的負責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 7設計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設計並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 8監理單位: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監理並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 9工程: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範圍內的工程。

1 10合同價款: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承包範圍內全部工程並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 11追加合同價款:指在合同履行中發生需要增加合同價款的情況,經發包人確認後按計算合同價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價款。

1 12費用:指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之內的應當由發包人或承包人承擔的經費支出。

1 13接收證書:指發包人在工程或分項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後,簽發給承包人的工程接收憑證。

1 14保修期:指承包人在工程或分部工程竣工後,對所建工程在一定時限內出現的質量問題承擔免費維修責任的期限。該期限自工程或分部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之日或實際交付之日起,至法定的期限或質量保修書(合同)約定的期限止。

1 15保修擔保:為擔保承包人履行在保修期內工程質量問題的免費保修責任,承包人自己或第三人向發包人提供的擔保。承包人、發包人或第三人可以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擔保方式。

1 16保修金:指工程竣工驗收後發包人按一定比例自工程價款中提留,用於擔保承包人保修期內工程質量問題的維修款項,是保修擔保的一種方式。

1 17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按總日曆天數(包括法定節假日)計算的完成承包範圍內工程並驗收合格的承包天數。

1 18開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 19竣工日期:指發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範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 20圖紙:指由發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並經發包人批准,滿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 21施工場地: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於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包人在圖紙中具體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 22書面形式:指合同書、紙質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傳真、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 23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 24索賠:指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於非己方過失,而是因對方原因造成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工期順延的要求。

1 25不可抗力:指合同履行中發生的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 26小時或天:本合同中規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後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的次日為時限的最後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時限的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2 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2 1合同檔案應能相互解釋,互為說明。除專用條款另有約定外,組成本合同的檔案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協議書

(2)本合同專用條款

(3)本合同通用條款

(4)中標通知書

(5)招標檔案及其附件、投標檔案及其附件

(6)工程量清單

(7)工程**單或預算書

(8)圖紙

(9)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

合同履行中,發包人、承包人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檔案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 2當合同檔案內容界定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正常進行的情況下,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雙方也可以提請工程師作出解釋。雙方協商不成或不同意工程師的解釋時,按本通用條款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3 語言文字和適用法律、標準及規範

3 1語言文字

本合同檔案使用漢語語言文字書寫、解釋和說明。如專用條款約定使用兩種以上(含兩種)語言文字時,漢語應為解釋和說明本合同的標準語言文字。

3 2適用法律和法規

本合同檔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和行政法規。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規,由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3 3適用標準、規範

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適用國家標準、規範的名稱;沒有國家標準、規範但有行業標準、規範的,約定適用行業標準、規範的名稱;沒有國家和行業標準、規範的,約定適用地方標準、規範的名稱。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供一式兩份約定的標準、規範。屬強制性標準的,發包人、承包人必須遵守。

國內沒有相應標準、規範的,由發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術要求,承包人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藝,經發包人認可後執行。發包人要求使用國外標準、規範的,應負責提供中文譯本。

本條所發生的購買、翻譯標準、規範或制定施工工藝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 圖紙

4 1發包人應按專用條款約定的日期和套數,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承包人需要增加圖紙套數的,發包人應代為複製,複製費用由承包人承擔。發包人對工程有保密要求的,應在專用條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承包人在約定保密期限內履行保密義務。

4 2承包人未經發包人同意,不得將本工程圖紙轉給第三方。本合同終止後,除承包人存檔需要的圖紙外,應將全部圖紙退還給發包人。

4 3承包人應在施工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工程師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二、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

5 工程師

5 1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範圍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5 2實行工程監理的,監理單位的名稱、監理內容及委託的監理許可權等,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寫明或發包人另行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 3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在本合同中也稱工程師,其姓名、職務、職權範圍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或發包人另行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 4合同履行中,發生影響發包人、承包人雙方權利或義務的事件時,負責監理的工程師應依據合同在其職權範圍內客觀公正地進行處理。一方對此處理有異議時,按本通用條款第37條關於爭議的約定處理。

5 5除合同內有明確約定或經發包人同意外,負責監理的工程師無權解除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權利與義務。

5 6不實行工程監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師專指發包人派駐施工場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職權由發包人在專用條款內寫明。

6 工程師的委派和指令

6 1工程師可委派工程師代表,行使合同約定的自己的職權,並可在認為必要時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應經發包人同意,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委派書和撤回通知作為本合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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