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本》解讀

2021-03-04 02:51:11 字數 4546 閱讀 4643

篇一: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解讀

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解讀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修訂背景

1999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是在總結施工合同示範文字推行經驗及借鑑國際上一些通行的施工合同文字的基礎上,對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修訂完成的,適用於各類公用建築、民用住宅、工業廠房、交通設施及線路管道的施工和裝置安裝。該版合同自原建設部會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印發施行以來,對於規範建築市場主體的交易行為,維護參建各方的合法權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隨著我國建設工程法律體系的日臻完善、專案管理模式的日益豐富、造價體制改革的日趨深入,1999版施工合同越發不能適應工程市場環境的變化,具體表現為該版合同條件不能夠滿足工程量清單計價的需要、合同內容與新近法律規範存在衝突、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不盡公平以及合同風險分配不盡公平等幾個方面的問題。示範文字修訂工作顯得尤為迫切和必要。本次合同範本修訂的基礎工作是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以課題形式委託北京建築工程學院牽頭完成的。

課題組在住建部建築市場監管司的統一領導下,先後召開6次專題會議,廣泛聽取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施工企業、建設單位及專家學者的意見和建議,幾易其稿。2023年12月份,作為課題組工作成果的示範文字送審稿通過了專家鑑定,2023年4月份該份草案面向社會徵求意見。

2023年4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聯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印發建市〔2013〕56號檔案,發布了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gf-2013-0201)(以下簡稱《示範文字》)。《示範文字》適用於房屋建築工程、土木工程、線路管道和裝置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等建設工程的施工承發包活動。《示範文字》為非強制性使用文字,合同當事人可結合建設工程具體情況,根據《示範文字》訂立合同,並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合同權利義務。

本文在介紹新版示範文字框架結構的基礎上,對修訂後施工合同的重點條款進行解讀,以期讓專案參與各方能夠深入理解新版合同的適用條件,全面掌握新版合同的應用技巧。

二、2013版施工合同的文字結構

新版《示範文字》由合同協議書、通用合同條款和專用合同條款三部分組成,幷包括了11個附件。

1、合同協議書

《示範文字》合同協議書共計13條,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合同工期、質量標準、簽約合同價和合同**形式、專案經理、合同檔案構成、承諾以及合同生效條件等重要內容,集中約定了合同當事人基本的合同權利義務。

2、通用合同條款

通用合同條款是合同當事人根據《建築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工程建設的實施及相關事項,對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出的原則性約定。

通用合同條款共計20條,具體條款分別為:一般約定、發包人、承包人、監理人、工程質量、安全文明施工與環境保護、工期和進度、材料與裝置、試驗與檢驗、變更、**調整、合同**、計量與支付、驗收和工程試車、竣工結算、缺陷責任與保修、違約、不可抗力、保險、索賠和爭議解決。前述條款安排既考慮了現行法律規範對工程建設的有關要求,也考慮了建設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3、專用合同條款

專用合同條款是對通用合同條款原則性約定的細化、完善、補充、修改或另行約定的條款。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不同建設工程的特點及具體情況,通過雙方的談判、協商對相應的專用合同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專用合同條款的編號應與相應的通用合同條款的編號一致。

4、附件

《示範文字》包括了11個附件,分別為協議書附件:承包人承攬工程專案一覽表;專用合同條款附件:發包人**材料裝置一覽表、工程質量保修書、主要建設工程檔案目錄、承包人用於本工程施工的機械裝置表、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員表、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員表、履約擔保格式、預付款擔保格式、支付擔保格式、暫估價一覽表。

三、2013版施工合同重點條款解讀

1、《協議書》部分的修訂條款解讀

1.1、將「合同價款」修改為「簽約合同價與合同**形式」

1999版示範文字《協議書》部分對於工程價款的表述為「合同價款」,這一條款會給合同使用方造成「合同**已經在協議書中確定」的印象。但即使是相同的合同價款數額,若採用不同的計價方式,其最後的工程款結算也會存在很大的差異。所以,需要在協議書中明確此合同價款是採用何種計價方式得出來的。

例如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是在建設工程招投標中,招標人自行或委託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反映工程實體消耗和措施性消耗的工程量清單,並作為招標檔案的一部分提供給投標人,由投標人依據工程量清單自主**的計價方式。由於招標人應對清單中工程量的準確性負責,因此合同**必然根據實際發生的工程量進行調整,協議書中約定的合同**,只能是簽約時發包人接受承包人投標或**的「簽約合同價」。為保障術語的一致性,新版《示範文字》通用條款中專門定義了「簽約合同價」,並在12條[合同**、計量與支付]中約定了合同當事人可以選擇的合同**形式。

1.2、當事人「承諾」中增加了關於不另行簽訂「黑白合同」的約定

新版《示範文字》在保留原版合同中承包人承諾按約完成工程、發包人承諾按約支付工程價款的基礎上,增加了「雙方理解並承諾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簽訂與合同實質性內容相背離的協議」的約定。

合同雙方另行訂立「黑白合同」的行為,既不利於行政主管部門對於建築市場交易行為的規範,同時也無法通過合同約定體現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明確各自權利義務。因此,《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同時,針對工程實踐中往往是發包人一方試圖通過簽訂「黑白合同」來降低工程價款、規避費稅等客觀情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1條進一步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2、「通用合同條款」部分的重要條款解讀

2.1、增加了部分詞語定義

1999版示範文字中詞語定義為23個,新版示範文字的定義增加到49個。其中比較重要的新增詞語定義包括:

(1)根據建設部、財政部《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增加了「缺陷責任期」的定義;

(2)借鑑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菲迪克,fidic)《施工合同條件》的約定,增加了「基準日期」的定義;

(3)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的規定,增加了「暫估價」、「暫列金額」、「計日工」的定義。

2.2、增加了「聯絡」條款

合同當事人和監理人之間為逃避合同義務,規避法律風險,相互之間推諉拒絕簽署接收工程聯絡檔案的情形在工程實踐中較為常見。這種做法不但損害了合同參與各方的合作意願,而且嚴重降低了工程施工效率,是誠信缺失的表現。

示範文字通用條款增加了工程聯絡條款,並約定,「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及時簽收另一方送達至送達地點和指定接收人的來往信函。拒不簽收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拒絕接收一方承擔」。

2.3、增加了「智財權」條款

為明確各類工程檔案的智財權歸屬,通用條款約定:發包人提供給承包人的圖紙、;承包人為實施工程所編制的檔案,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屬於發包人。

2.4、[發包人]條款中增加了「資金**證明及支付擔保」為預防發包人因建設資金不足而拖欠承包人工程款,並遵循當事人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新版《示範文字》中增加了發包人提供「資金**證明及支付擔保」的規定:「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資金**證明的書面通知後28天內,向承包人提供能夠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的相應資金**證明。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擔保」。

2.5、[承包人]條款約定了分包人和僱傭人員保護內容為防止承包人拖欠分包款和僱傭人員工資,範本通用條款中[承包人的一般義務]中特別約定:「承包人應將發包人按合同約定支付的各項價款專用於合同工程,且應及時支付其雇用人員工資,並及時向分包人支付合同價款」。

2.6、增加了[職業健康]條款

為了保障施工現場勞務工人的合法權益,新版範本通用條款特別制訂了[職業健康]條款,對於承包人施工人員的生活條件、勞動環境、休息休假等作出了約定。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安排現場施工人員的勞動和休息時間,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時間,並支付合理的報酬和費用。承包人應依法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員辦理必要的證件、許可、保險和註冊等。

承包人應按照法律規定保障現場施工人員的勞動安全,並提供勞動保護。

承包人應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員提供必要的膳宿條件和生活環境;承包人應採取有效措施預防傳染病,保證施工人員的健康。

2.7、增加了[環境保護]條款

承包人應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列明環境保護的具體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間,承包人應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施工現場環境。對施工作業過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氣、水、噪音以及固體廢物汙染採取具體可行的防範措施。

承包人應當承擔因其原因引起的環境汙染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因上述環境汙染引起糾紛而導致暫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2.8、增加了[測量放線]條款

借鑑了fidic系列合同條件中「測量」的慣例,新版《示範文字》對於測量放線中基準資料的提供責任以及工程定位責任進行了約定:

「發包人應對其提供的測量基準點、基準線和水準點及其書面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承包人負責施工過程中的全部施工測量放線工作,並對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負責」。

2.9、增加了[樣品]條款

建設工程合同作為廣義上的加工承攬合同,合同履行過程中許多材料**均屬憑樣品買賣的採購合同。新版《示範文字》對於樣品的報送、封存和保管做了約定。承包人應在計畫採購前28天向監理人報送樣品。

經發包人和監理人審批確認的樣品應按約定的方法封樣,封存的樣品作為檢驗工程相關部分的標準之一。經批准的樣品應由監理人負責封存於現場,承包人應在現場為儲存樣品提供適當和固定的場所並保持適當和良好的儲存環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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