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重點部位及動火管理制度

2021-03-04 04:12:48 字數 2782 閱讀 7987

一、 防火重點部位是指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損失大、**大、影響大(以下簡稱「四大」)的部位和場所,我廠主要有:控制室、檔案室、汽輪機油系統、燃油系統、發電機氫氣系統、密封油系統、製氫站、公升壓站、電纜層、開關室、輸煤走廊、煤筒倉、貯煤場、河下幫浦房等部位和場所。

二、 防火重點部位和場所應建立崗位防火責任制和消防管理制度,落實消防措施,並制定本部門和場所的滅火方案,做到定點、定人、定任務。防火重點部位和場所應有明顯標誌,並在指定的位置懸掛特定的標牌,標明: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的名稱及防火責任人。

三、 防火重點部位和場所應建立防火檢查制度。

1、防火檢查制度應規定檢查形式、內容、專案、週期和檢查人。

2、防火檢查應有組織、有計畫,對檢查結果應有記錄;對發現的火險隱患應備案並限期整改。

四、 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如需動火工作時,必須執行動火工作票制度。

五、 動火級別:

根據火災「四大」原則劃分動火等級,一般分為二級。

1、一級動火區:是指火災危險性大,火災後果很嚴重的部位位或場所。

2、二級動火區:是一級動火區以外的所有防火重點部位或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

根據本廠的實際情況,暫將控制室、燃油系統、汽輪機油系統、發電機氫氣系統、密封油系統、製氫站、公升壓站、開關室、電纜層定為一級動火區,其它為二級動火區。

六、 動火審批許可權:

1、一級動火工作票由申請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簽發,安全生產技術部負責人和廠消防保衛負責人審核,廠分管安全生產領導或總工程師批准,必要時還要報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批准。

2、二級動火工作票由申請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簽發,廠部安全主管,消防人員審核,動火執行人應具備有關部門頒發的合格證。

3、一、二級動火工作票的簽發人應經考試合格,由廠分管領導或總工程師批准並書面公布,動火執行人應具備有關部門頒發的合格證。

七、 動火的現場監護:

一、二級動火在首次動火時,各級審批人和動火工作票簽發人均應到現場檢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粉塵濃度是否合格,並在監護下作明火試驗,確無問題後方可動火作業。

一級動火時,動火部門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消防人員應始終在現場監護。

二級動火時,動火部門應指定專人和消防人員(或指定的兼職消防員)始終在現場監護。

一、二級動火工作在次日動火前必須重新檢查防火安全措施,並測定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合格方可重新動火。

一級動火工作的過程中,應每隔2~4小時測定一次現場可燃性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合格,當發現不合格或異常公升高時應立即停止動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險情前不得重新動火。

八、 動火工作票中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1、各級審批人員及工作票簽發人應審查:

(1)工作必要性;

(2)工作是否安全:

(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2、執行許可人應審查:

(1)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2)檢修應做的安全措施並使其完善;

3、工作負責人應負責:

(1)正確安全地組織動火工作;

(2)檢修應做的安全措施並使其完善;

(3)向有關人員布置動火工作,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和進行安全教育;

(4)始終監督現場動火工作;

(5)辦理動火工作票開工和終結;

(6)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確保無殘留火種。

4、消防監護人應負責:

(1)動火現場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

(2)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和正確;

(3)指定專人測定動火部位或現場可燃性氣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始終監視現場動火作業的動態,發現失火時及時撲救;

(5)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檢查現場,確保無殘留火種。

5、動火執行職責:

(1)動火前必須收到經審核批准允許動火的動火工作票;

(2)按《電力裝置典型消防規程》規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並在規定的範圍內執行動火;

(4)動火工作間斷、終結時清理並檢查現場,確保無殘留火種。

6、各級人員在發現防火安全措施不完善、不正確時或在動火工作過程中發現有危險或違反有關規定時,均有權立即停止動火工作,並報告上級防火責任人。

九、 動火工作必須按照下列原則從嚴管理:

1、有條件拆下的構件,如油管、法蘭等應拆下來移至安全場所。

2、可以採用不動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樣能夠達到效果時,盡量不動火。

3、盡可能地把動火的時間和範圍壓縮到最低限度。

一十、 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嚴禁動火:

1、油車停靠的區域;

2、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洩壓前;

3、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視窗未清理乾淨前;

4、風力達5級以上的露天作業;

5、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險前。

一十一、 動火工作票要用鋼筆或原子筆填寫,應正確清楚,不得任意塗改,如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時應字跡清楚。

動火工作票至少一式三份,乙份由工作負責人收執,乙份由動火執行人收執,動火工作終結後將這二份工作票交還給動火工作票簽發人。一級動火工作票應有乙份儲存在動火部門,若動火工作與執行有關時,應還多乙份交執行人員收執。

一十二、 動火工作票不得代替裝置停復役手續或檢查工作票。

一十三、 動火工作在間斷或終結時應清理現場,認真檢查和消除殘留火種,動火工作票需延期時必須重新履行動火工作票制度。

一十四、 外包單位在生產區域動火時,應由負責該項工作的本廠人員,按動火等級履行動火工作票制度。

一十五、 動火工作票簽發人不得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動火工作負責人可以填寫動火工作票。動火工作票的審批人,消防監護人不得簽發動火工作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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