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審計規範

2021-03-04 04:08:18 字數 4632 閱讀 5110

內部審計規範 :合同審計

3.1合同 contract

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以書面形式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注: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協議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3.2合同審計 contract audit

股份公司及所屬子公司、分公司、院審計機構依法對合同的簽訂、執行及其結果的合法性、公正性、合規性、準確性及效益性進行的審計監督。

合同審計涉及到股份公司企業簽訂的各類合同:

—— 建設工程合同

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監理、土建及安裝施工、建設工程所需裝置購置等合同。

—— 投資聯營合同

投資各方(當事人)為共同利益進行投資,並就投資有關事項和相互權利、義務關係達成一致意見而簽訂的合同。投資聯營合同包括合資經營合同、合作經營合同等。

—— 技術合同

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合同。

——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供電、水、氣、熱力方向用電、水、氣、熱力方供電、水、氣、熱力,用電、水、氣、熱力方支付電、水、氣、熱力費的合同。

—— 買賣合同

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 租賃合同

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 融資租賃合同

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 勞務承攬合同

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付給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複製、測試、檢驗等工作。

—— 保管合同

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

—— 倉儲合同

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 委託合同

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 運輸合同

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運輸合同包括客運合同和貨運合同。

—— 關聯交易合同

股份公司總部及下屬公司與集團公司及下屬公司因關聯交易事項而簽訂的合同。

—— 其他合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簽訂的其他合同。

——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有關規定;

——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與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產品和服務互供總協議》;

—— 股份公司及所屬子公司、分公司、院有關規定;

—— 有關定額、**、經濟技術標準、概(預)算書、年度財務預算(計畫)等。

合同審計要素涉及到合同的立項、簽訂、主要條款、履**況和合同終結的全過程。

合同立項審計是對合同立項依據及簽訂的必要性、可靠性進行審計。

a) 合同專案是否列入計畫或經有關領導、部門批准;

b) 合同專案是否經過可行性分析研究或專案評估,其技術先進性與經濟合理性是否相互協調;

c) 對外合資、合作專案,其對方資金**是否可靠,我方資金**是否確***;

d) 與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是否真實、可靠。

合同簽訂審計是對所簽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進行審查.

a) 合同當事人、經辦人和**人是否具備合法資格,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b) 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c) 合同的簽訂是否遵守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當事人是否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的意思是否真實,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是否能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d) 合同的訂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和程式,涉及法律裁決的條款是否完善;

e) 合同簽訂有無違反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

f) 根據法律規定或按合同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是否具備;

g) 對國家、有關部門制定有強制性標準的,包括質量要求、技術規範等,訂立合同時,是否按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強制性標準執行;

h) 對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是否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i) 對國家、股份公司規定有規範合同文字的,所簽合同是否採用規範文字 ;

j)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是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按照對方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k) 外簽合同附加條款中,是否按規定增加付款前必須經甲方審計機構審計的條款;

l) 合同簽訂中有無弄虛作假、假公濟私、行賄**等腐敗行為。

合同主要條款審計是對合同主要條款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以及經濟性、合理性進行審查。

——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標的的表述是否具體、明確、合法;

——標的條款是否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

——合同中數量的規定是否明確、具體,是否符合實際需要;

——計量單位是否用法定的或符合法律規定的通用計量單位,名稱或表述是否準確;

——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是否能滿足需要,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是否具體寫明標準名稱、代號和編號,執行協商標準的,是否有明確的技術要求和驗收方法。

——**或報酬標準確定是否合理、合法、合規;

——價款和報酬的計算是否準確,標的數量與單價計算方式和計算過程是否正確;

——價款包含的內容是否明確,除標的價款外,對流轉稅、包裝費、運輸費、周轉倉儲費、裝卸費、保險費等費用若需明確的,是否在合同條款中明確規定;

——分期支付價款或酬金,以及預留保修金的,是否合理確定支付期限、支付條件和支付金額;

——價款或酬金除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是否用人民幣計算和支付。

——是否明確規定合同履行期限;

——是否依據合同標的性質或當事人雙方的約定明確規定履行合同的地點;

——有關費用的承擔和支付辦法是否明確;

——標的物的支付方式和價款結算方式是否具體。

——違約責任條款規定是否明確,是否實事求是、切實可行;

——對違約金和賠償金的數額是否有明確規定。

—— 合同條款中對解決合同爭議是否有明確表示;

—— 合同條款中對解決合同爭議是否符合規定。

審查在合同執行過程中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履**況.

a) 雙方是否恪守信譽,是否按合同規定的條款認真全面履行其義務,有無用其他標的物、違約金或賠償金代替合同實際履行的情況;

b) 有無違反合同規定,侵犯對方權益的行為;

c) 不能按期履行或不履行合同的主要原因、責任及給雙方造成的損失情況是否查清;

d) 合同執行中有無弄虛作假、假公濟私、行賄**等腐敗行為;

e) 有無利用合同搞其他非法活動的行為;

f)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是否按規定的原則和程式進行,手續是否完備;

g) 對合同糾紛的處理是否嚴肅、合法。

合同終結審計是對合同履行完畢或雙方協商一致終止履行的,對其履行結果或終止履行的原因進行審計.

a) 按合同規定事項全部履行的,審查其履行質量、數量、驗收情況,雙方權利義務履行的完滿程度,以及合同執行的效益性;

b) 當事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規定的,是否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c) 經當事人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的,審查其解除的原因、責任、已履行部分的雙方權利保護情況,查明其解除行為對企業利益、國家利益的影響程度等。

合同審計人員對合同主管部門或主辦單位送交審計的合同進行審查前,了解與所簽合同有關的政策、規定、技術標準、規範以及價款、酬金計算依據等。

審計人員對合同立項依據、主體資質、對方資信、合同內容及簽訂程式等進行審查。

經審查合格的經濟合同,由主審人簽署意見並簽名,經審計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後,蓋合同審計章,送交合同經辦(主辦)單位或部門辦理合同簽訂手續,審計機構進行合同審計臺帳登記。

對審查不合格的或需要修改的合同,由審計機構出具審計意見,退主管部門或主辦單位重新擬訂或進行修改。重新擬訂或進行修改後的合同再報經審查合格後,蓋合同審計章,送交合同經辦(主辦)單位或部門辦理合同簽訂手續。

合同執行中,根據需要,審計人員對合同執行結果進行跟蹤審計,了解合同履**況,審查有無違約行為,並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 參與合同技術談判:調查了解工程情況,進行工程量測算,掌握對方履約能力、企業信譽、履行合同條件、有關政策規定等方面的問題,以保證合同的合法性和合同條款的正確性。

—— 參與合同商務談判:進行標底測算和封標,監督招標投標工作。

參與議標合同談判:在合同簽約之前參與談判工作,使之在調查中掌握的問題在談判中得到解決。

合同審計一般採取送達審計方式,即企業內部合同主管部門或主辦單位對合同文字、合同條款事先確定、並經有關部門審查後,送審計機構審計。

進行合同審計,審計機構應要求有關部門或單位報送下列材料:

—— 經有關部門審查過的合同書;

—— 與合同立項有關的檔案、材料;

—— 專案評估、可行性論證有關材料;

—— 對合同主體進行審查的有關材料;

—— 價款或酬金計算依據有關資料、公式等材料;

—— 其他與合同審計有關的材料。

審計機構對重要合同審計中,參加談判的審計人員一般應是該合同的主審人員。審計人員在合同訂立中參加談判,不能替代對合同的最終審計。成文合同仍須按程式送交審計機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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