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電網公司安全生產反違章工作管理辦法

2021-03-04 04:08:17 字數 2614 閱讀 3579

國家電網公司安全生產

反違章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工作方針,深入開展安全生產反違章(以下簡稱反違章)工作,規範反違章管理,保證公司系統安全局面的持續穩定,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規程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違章是事故之源,違章是**之源。深入開展反違章工作是提高員工安全素質,規範現場作業行為,強化企業安全管理,遏制人員責任事故的重要手段和有力**。

第三條反違章工作應堅持全面、全員、全方位、全過程管理原則。公司系統每一位員工都有反違章的權利和義務,發現有違章行為,均應立即制止。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總部,各區域電網公司、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公司、直屬單位(以下簡稱網省公司);地市級供電、發電、輸變電、排程、檢修、試驗、電力建設等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的主業、多經和非電力生產企業(以下簡稱地市公司)及其下屬單位,包括網省公司代管的縣供電企業。

第二章違章界定

第五條違章是指在電力生產活動過程中,違反國家和行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程標準,違反國家電網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管理要求等,可能對人身、電網和裝置構成危害並誘發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和環境的不安全因素。

第六條按照違章的性質,分為管理違章、行為違章和裝置違章。

(一)管理違章是指各級領導、管理人員不履行崗位安全職責,不落實安全管理要求,不執行安全規章制度等的各種不安全作為。

(二)行為違章是指現場作業人員在電力建設、執行、檢修等生產活動過程中,違反保證安全的規程、規定、制度、反事故措施等的不安全行為。

(三)裝置違章是指生產裝置、設施、環境和作業使用的工器具及安全防護用品不滿足規程、規定、標準、反事故措施等的要求,不能可靠保證人身、電網和裝置安全的不安全狀態。

第七條按照違章可能造成的事故、傷害的風險大小,分為嚴重違章和一般違章。嚴重違章是指可能對人身、電網、裝置安全構成較大危害、容易誘發事故的違章現象,其他違章現象為一般違章。

第三章工作職責

第八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分層分級管理的原則,各單位應建立完善各級各類人員反違章職責,明確各級各類人員在反違章工作中的責任。

第九條各級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反違章工作全面負責,為反違章工作提供人員、物質條件和管理平台。

第十條各級分管副職是對分管範圍內的反違章工作負全責,策劃、組織、開展分管範圍內的反違章工作。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保證體系是反違章工作的責任主體。在組織和實施各項生產活動的全過程落實反違章工作,定期進行班組生產承載力評估分析,定期對管轄範圍內的管理違章、裝置違章進行統計、分析、整改。

第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體系是反違章工作的監督主體。制定完善反違章工作制度,組織開展並嚴格監督反違章工作,負責反違章工作的考核評估,定期分析通報反違章工作,提出改進措施。

第十三條生產工區、專業所、車間、縣供電企業(以下簡稱工區)是反違章工作的實施主體。嚴格按照規章制度開展生產活動,強化作業安全管理,嚴厲打擊違章。

第十四條班組是反違章工作的執行主體。自覺遵章守紀,嚴格執行標準化作業,開展自查自糾反違章,把違章現象消滅在萌芽狀態。

第十五條各級黨群組織應圍繞反違章開展思想政治、創優評先等工作,培育企業反違章安全文化,提高員工安全自保互保意識和技能。

第十六條公司總部的反違章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行業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程、制度和檔案要求,建立健全公司系統反違章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

(二)指導網省公司的反違章工作,對網省公司反違章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三)協調處理公司系統反違章工作的重大問題。

第十七條網省公司的反違章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電網公司反違章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本單位反違章工作制度,組織開展反違章工作。

(二)指導地市公司的反違章工作,對地市公司反違章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三)定期統計、分析、考核、上報反違章工作,持續改進。

第十八條地市公司的反違章職責是:

(一)貫徹上級要求,制定反違章工作實施細則,組織和開展本單位的反違章工作。

(二)指導工區的反違章工作,對工區的反違章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三)定期統計、分析、考核、上報反違章工作,制定落實改進措施。

第四章教育培訓

第十九條定期組織反違章培訓教育,分層次、分專業開展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宣貫培訓,提高職工的反違章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

第二十條宣傳反違章工作經驗,樹立反違章工作典型;及時**違章現象,定期彙編典型事故,開展警示教育。

第二十一條定期對相關領導、管理人員、從事安全生產工作人員進行《安規》和安全生產知識調考和考試。嚴格審核「三種人」(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的資格。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監督檢查應堅持宣貫與打擊,指導與考核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對發現的違章現象,必須立即指出,及時糾正,並下達整改通知書,督促整改。

第二十四條監督檢查可通過安全檢查、專項監督、現場稽查進行,也可結合隱患排查、風險評估、事故分析、基層調研等進行。

第二十五條各單位應建立完善反違章監督檢查標準,明確監督檢查的流程、內容、要求,規範反違章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六條地市公司應建立作業資訊網上公布制度,及時公布作業資訊,明確作業任務、時間、人員、地點,利於領導幹部和管理人員到崗到位的落實以及現場安全稽查工作的開展。

第二十七條各單位宜組織專門人員,配置專用交通工具和裝備,開展安全稽查工作,建立安全稽查的常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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