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一般安全措施

2021-03-04 03:29:28 字數 4996 閱讀 9812

13.1 一般注意事項。

13.1.1 任何人進入生產現場(辦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檢修班組室除外),應正確佩戴安全帽。

13.1.2 在樓板和結構上打孔或在規定地點以外安裝起重滑車或堆放重物等,應事先經過本單位有關技術部門的審核許可。

規定放置重物及安裝滑車的地點應標以明顯的標記(標出界限和荷重限度)。

13.1.3 變電站(生產廠房)內外工作場所的井、坑、孔、洞或溝道,應覆以與地面齊平而堅固的蓋板。

在檢修工作中如需將蓋板取下,應設臨時圍欄。臨時打的孔、洞,施工結束後,應恢復原狀。

13.1.4 所有公升降口、大小孔洞、樓梯和平台,應裝設不低於1050mm高的欄杆和不低於100mm高的護板。

如在檢修期間需將欄杆拆除時,應裝設臨時遮欄,並在檢修結束時將欄杆立即裝回。臨時遮欄應由上、下兩道橫桿及欄杆柱組成。上桿離地高度為1050一1200mm,下桿離地高度為500~600mm,並在欄杆下邊設定嚴密固定的高度不低於180mm的擋腳板。

原有高度1000mm的欄杆可不作改動。

13.1.5 變電站(生產廠房)內外的電纜,在進入控制室、電纜夾層、控制櫃、開關櫃等處的電纜孔洞,應用防火材料嚴密封閉。

13.1.6 特種裝置 [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在使用前應經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檢驗合格,取得合格證並制訂安全使用規定和定期檢驗維護制度。

同時,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有區的市的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13.1.7 各生產場所應有逃生路線的標示。

13.1.8 直流輸電系統正常執行時,人員進入閥廳巡視走道宜佩戴耳罩。

13.1.9 在帶電裝置周圍禁止使用鋼捲尺、皮捲尺和線尺(夾有金屬絲者)進行測量工作。

13.1.10 在戶外變電站和高壓室內搬動梯子、管子等長物,應兩人放倒搬運,並與帶電部分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13.1.11 在變、配電站(開關站)的帶電區域內或臨近帶電線路處,禁止使用金屬梯子。

13.2 裝置的維護。

13.2.1 機器的轉動部分應裝有防護罩或其他防護裝置(如柵欄),露出的軸端應設有護蓋,以防絞卷衣服。禁止在機器轉動時,從聯軸器(靠背輪)和齒輪上取下防護罩或其他防護裝置。

13.2.2 變電站(生產廠房)外牆、豎井等處固定的爬梯,應

牢固可靠,並設護籠,高百公尺以上的爬梯,中間應設有休息的平台,並應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上爬梯應逐檔檢查爬梯是否牢固,上下爬梯應抓牢,並不准兩手同時抓乙個梯階。垂直爬梯宜設定人員上下作業的防墜安全自鎖裝置或速差自控器,並制定相應的使用管理規定。

13.3 一般電氣安全注意事項。

13.3.1 所有電氣裝置的金屬外殼均應有良好的接地裝置。使用中不准將接地裝置拆除或對其進行任何工作。

13.3.2 手持電動工器具如有絕緣損壞、電源線護套破裂、保護線脫落、插頭插座裂開或有損於安全的機械損傷等故障時,應立即進行修理,在未修復前,不得繼續使用。

13.3.3 遇有電氣裝置著火時,應立即將有關裝置的電源切斷,然後進行救火。

消防器材的配備、使用、維護,消防通道的配置等應遵守dl 5027一1993《電力裝置典型消防規程》的規定。

13.3.4 工作場所的照明,應該保證足夠的亮度。

在操作盤、重要表計、主要樓梯、通道、排程室、機房、控制室等地點,還應設有事故照明。現場的臨時照明線路應相對固定,並經常檢查、維修。照明燈具的懸掛高度應不低於2.

5m,並不得任意挪動;低於2.5m時應設保護罩。

13.3.5 檢修動力電源箱的支路開關都應加裝剩餘電流動作保護器(漏電保護器)並應定期檢查和試驗。

13.4 工具的使用。

13.4.1 一般工具;

13.4.1.1 使用工具前應進行檢查,機具應按其出廠說明書和銘牌的規定使用,不准使用己變形、己破損或有故障的機具。

13.4.l.

2 大錘和手錘的鎚頭應完整,其表面應光滑微凸,不准有歪斜、缺口、凹入及裂紋等情形。大錘及手錘的柄應用整根的硬木製成,不准用大木料劈開製作,也不能用其他材料替代,應裝得十分牢固,並將頭部用楔栓固定。錘把上不可有油汙。

不准戴手套或用單手掄大錘,周圍不准有人靠近。狹窄區域,使用大錘應注意周圍環境,避免反擊力傷人。

13.4.l.3 用鑿子鑿堅硬或脆性物體時(如生鐵、生銅、水泥等),應戴防護眼鏡,必要時裝設安全遮欄,以防碎片打傷旁人。鑿子被鎚擊部分有傷痕不平整、沾有油汙等,不准使用。

13.4.l.4 銼刀、手鋸、木鑽、螺絲刀等的手柄應安裝牢固,沒有手柄的不准使用。

13.4.l.5 使用鑽床時,應將工件設定牢固後,方可開始工作。清除鑽孔內金屬碎屑時,應先停止鑽頭的轉動。禁止用手直接清除鐵屑。使用鑽床時不准戴手套。

13.4.l.6 使用鋸床時,工件應夾牢,長的工件兩頭應墊牢,並防止工件鋸斷時傷人。

13.4.l.7 使用射釘槍、壓接槍等爆發性工具時,除嚴格遵守說明書的規定外,還應遵守爆破的有關規定。

13.4.l.

8 砂輪應進行定期檢查。砂輪應無裂紋及其他不良情況。砂輪應裝有用鋼板製成的防護罩,其強度應保證當砂輪碎裂時擋住碎塊。

防護罩至少要把砂輪的上半部罩住。禁止使用沒有防護罩的砂輪(特殊工作需要的手提式小型砂輪除外)。砂輪機的安全罩應完整。

應經常調節防護罩的可調護板,使可調護板和砂輪間的距離不大於1.6mm。

應隨時調節工件托架以補償砂輪的磨損,使工件托架和砂輪間的距離不大於2mmo

使用砂輪研磨時,應戴防護眼鏡或裝設防護玻璃。用砂輪磨工具時應使火星向下。不准用砂輪的側面研磨。

無齒鋸應符合上述各項規定。使用時操作人員應站在鋸片的側面,鋸片應緩慢地靠近被鋸物件,不准用力過猛。

13.4.2 電氣工具和用具:

13.4.2.

1 電氣工具和用具應由專人保管,每6個月應由電氣試驗單位進行定期檢查;使用前應檢查電線是否完好,有無接地線;不合格的禁止使用;使用時應按有關規定接好剩餘電流動作保護器(漏電保護器)和接地線;使用中發生故障,應立即修復。

13.4.2.2 使用金屬外殼的電氣工具時應戴絕緣手套。

13.4.2.

3 使用電氣工具時,不准提著電氣工具的導線或轉動部分。在梯子上使用電氣工具,應做好防止感電墜落的安全措施。在使用電氣工具工作中,因故離開工作場所或暫時停止工作以及遇到臨時停電時,應立即切斷電源。

13.4.2.4 使用手持行燈應注意下列事項:

1)手持行燈電壓不准超過36v。在特別潮濕或周圍均屬金屬導體的地方工作時,如在金屬容器或水箱等內部,行燈的電壓不准超過12v。

2)行燈電源應由攜帶式或固定式的隔離變壓器供給,變壓器不准放在金屬容器或水箱等內部。

3)攜帶式行燈變壓器的高壓側,應帶插頭,低壓側帶插座,並採用兩種不能互相插入的插頭。

4)行燈變壓器的外殼應有良好的接地線,高壓側宜使用三線插頭。

13.4.2.5 電動的工具、機具應接地或接零良好。

13.4.2.6 電氣工具和用具的電線不准接觸熱體,不要放在濕地上,並避免載重車輛和重物壓在電線上。

13.4.2.

7 移動式電動機械和手持電動工具的單相電源線應使用三芯軟橡膠電纜;三相電源線在三相四線制系統中應使用四芯軟橡膠電纜,在三相五線制系統中宜使用五芯軟橡膠電纜。連線電動機械及電動工具的電氣迴路應單獨設開關或插座,並裝設剩餘電流動作保護器(漏電保護器),金屬外殼應接地;電動工具應做到「一機一閘一保護」。

13.4.2.

8 長期停用或新領用的電動工具應用500ⅴ的絕緣電阻表測量其絕緣電阻,如帶電部件與外殼之間的絕緣電阻值達不到2mω,應進行維修處理。對正常使用的電動工具也應對絕緣電阻進行定期測量、檢查。

13.4.2.9 電動工具的電氣部分經維修後,應進行絕緣電阻測量及絕緣耐壓試驗,試驗電壓為380v,試驗時間為1min。

13.4.2.

10 在潮濕或含有酸類的場地上以及在金屬容器內應使用24v及以下電動工具,否則應使用帶絕緣外殼的工具,並裝設額定動作電流不大於loma,一般型(無延時)的剩餘電流動作保護器(漏電保護器),且應設專人不間斷地監護。剩餘電流動作保護器(漏電保護器)、電源聯結器和控制箱等應放在容器外面。電動工具的開關應設在監護人伸手可及的地方。

13.4.3 空氣壓縮機:

13.4.3.1 空氣壓縮機應保持潤滑良好,壓力表準確,自動啟、停裝置靈敏,安全閥可靠,並應由專人維護;壓力表、安全閥、調節器及儲氣罐等應定期進行校驗和檢驗。

13.4.3.2 禁止用汽油或煤油洗刷空氣濾清器以及其他空氣通路的零件。

13.4.3.3 輸氣管應避免急彎。開啟進風閥前,應事先通知作業地點的有關人員。出氣口處不得有人工作,儲氣罐放置地點應通風,且禁止日光曝曬或高溫烘烤。

13.4.4 潛水幫浦:

13.4.4.1 潛水幫浦應重點檢查下列專案且應符合要求:

1)外殼不准有裂縫、破損。

2)電源開關動作應正常、靈活。

3)機械防護裝置應完好。

4)電氣保護裝置應良好。

5)校對電源的相位,通電檢查空載運轉,防止反轉。

13.4.4.2 潛水幫浦工作時,幫浦的周圍30田以內水面不准有人進入。

13.4.5 風動工具:

13.4.5.1 不熟悉風動工具使用方法和修理方法的工作人員,不准擅自使用或修理風動工具。

13.4.5.2 風動工具的錘子、鑽頭等工作部件,應安裝牢固,以防在工作時脫落,禁止將帶有工作部件的風動工具對準入。工作部件停止轉動前不准拆換。

13.4.5.3 風動工具的軟管應和工具連線牢固。連線前應把軟管吹淨。只有在停止送風時才可拆裝軟管。

13.5 焊接、切割。

13.5.1 不准在帶有壓力(液體壓力或氣體壓力)的裝置上或帶電的裝置上進行焊接。

在特殊情況下需在帶壓和帶電的裝置上進行焊接時,應採取安全措施,並經本單位分管生產的領導(總工程師)批准。對承重構架進行焊接,應經過有關技術部門的許可。

13.5.2 禁止在油漆未乾的結構或其他物體上進行焊接。

13.5.3 在重點防火部位和存放易燃易爆場所附近及存有易燃物品的容器上使用電、氣焊時,應嚴格執行動火工作的有關規定,按有關規定填用動火工作票,備有必要的消防器材。

13.5.4 在風力超過5級及下雨雪時,不可露天進行焊接或切割工作。如必須進行時,應採取防風、防雨雪的措施。

13.5.5 電焊機的外殼必須可靠接地,接地電阻不得大於4ω。

13.5.6 氣瓶的儲存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13.5.7 氣瓶搬運應使用專門的抬架或手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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