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甲方乙方滁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印
簽約須知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保證向對方提供的與簽訂、履行勞動合同相關的各項資訊真實有效。
2、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使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得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並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4、除約定服務期和競業限制兩種情形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5、雙方簽訂時,合同文字內不得留有空格。無約定內容時,應按空格處填寫「此項雙方無約定」。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住所勞動用工登記證編號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聯絡**
乙方(勞動者)姓名
出生年月文化程度
戶籍所在地
身份證號碼
現居住位址
通訊位址
聯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合同期限採取下列第種形式;
1、固定期限。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試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無固定期限。合同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已完成一定工作任務期限。自年月日至
工作任務完成即行終止。
二、工作內容和地點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從事崗位(工種)工作,乙方工作地點在
第三條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達到規定的標準。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乙方所在的崗位實行下列種工時制。
1、標準工時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時不超過八小時,每週不超過四十小時。
2、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在綜合計算工時週期內,平均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3、不定時工作制。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不定時工作制的,須經過勞動行政部門批准。
第五條甲方因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份健康條件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六條甲方保證乙方在合同期內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帶薪年休假。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為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為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
四、勞動報酬
第七條甲方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根據本單位經濟效益和生產經營特點等情況,制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甲方應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結合乙方所在崗位及技能水平、勞動成果等情況,確定乙方的工資水平。
第八條乙方在試用期的工資為元/月。乙方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乙方試用期滿後,甲方應根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確定乙方實行下列工資形式:
1、計時工資。乙方工資標準為元/月。
2、計件工資。甲方應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計件單位價為元。
3、其他形式
甲方應當每月至少一次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的工資。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作標準元,並實行長效的工資增長機制。
第九條甲方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的勞動報酬,每月日為發薪日。
第十條本合同期限內,乙方的工資調整按照甲方的工資分配制度或本單位《集體合同》確定。
第十一條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點工資。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在合同期限內,甲乙雙方必須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中依法應由乙方交納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報酬中代扣代繳。甲方應當依法為乙方交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並每年向職工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交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第十三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公負傷有關待遇,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負傷有關待遇,按照國家、省、市和本單位《集體合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乙方因公死亡及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有關待遇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乙方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國家、省、市和本單位《集體合同》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及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並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在勞動過程中發生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八條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勞動安全、勞動保護、職業衛生等規定,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九條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過程。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第二十條甲方按照國家關於女職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規定,對乙方提供保護。甲方安排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應定期對乙方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七、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一條甲乙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並以書面形式確定。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三條甲乙雙方解除本合同及支付經濟補償金,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甲方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向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障關係轉移手續。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甲方依照本勞動合同有關規定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在甲乙雙方協理工作交接時支付。
十、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1、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障事項的,甲方可以事前與乙方依法協商約定保守商業秘密或競業限制的事項,並簽訂保守商業秘密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
2、由甲方出資對乙方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要求乙方履行服務期的,應當事前徵得乙方同意,並簽訂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3、具體約定事項
第二十七條本合同期內,乙方居住位址,聯絡**及通訊位址等事項發生變化,應及時告知甲方。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在合同期內,如本合同內容與國家、省有關新規定相悖的,按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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