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職務發明還是非職務發明

2021-03-04 03:04:30 字數 2781 閱讀 3952

曲延興[案情簡介]

2023年7月,原告煙台某化工科技****與被告任xx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約定被告從事技術崗位工作,合同有效期自2023年7月22日至2023年7月22日。被告到原告單位工作後,被安排擔任技術開發部部長,從事正丁醛苯胺縮合物促進劑(簡稱808)和噻二唑系列衍生物echo.a、echo.

s、hbs的合成工藝的開發,被告於2023年1月1日向原告出具了保密承諾,其承諾參與開發的正丁醛苯胺縮合物專案,技術成果屬於原告。2023年1月,,專利號為200710016228.x,原告認為,被告申請的200710016228.

x發明專利的技術方案,是職務發明,要求被告將該發明申請變更為原告,被告不同意。據此,原告將被告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確認第200710016228.

x號發明專利的申請權或專利權屬於原告所有。

被告辯稱:儘管被告是原告的員工,從事技術崗位工作,但被告在工作之前即從事與本技術領域有關的行業,並有該專利技術領域相關的技術知識和經驗。;同時原告並未提供資金、裝置、零部件、或其他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本單位的主要物質技術條件。

請求駁回原告對被告的起訴。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簽訂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有效期為2023年7月22日至2023年7月22日,約定的工作崗位為技術崗位工作。2023年1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保密承諾,承諾其參與開發的正丁醛苯胺縮合物專案,技術成果屬於原告。

在被告受原告聘用期間,原告提供了合成化合物echo.s(即噻二唑衍生物9)、echo.a(即噻二唑衍生物8)和促進劑808所需的全部化學原料。

法院審理後認為,,其中載明技術專案主要完成單位為原告,主要完**為被告的事實情節,法院認定該技術專案是被告執行原告的技術專案計畫,被告是該技術專案的負責人和完**,該技術發明為職務發明,技術成果屬原告,該職務發明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原告單位。判令專利號為200710016228.x,名稱為含滷聚合物硫化交聯用噻二唑衍生物及合成方法的發明專利的權利人為原告煙台某化工科技****。

[律師評析]

專利權屬糾紛一般包括以下三種:一是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之間的爭議,這是主要的一種;二是發明人之爭,這主要是涉及到署名權的爭議;第三種是在合作開發或委託開發過程中因專利申請權而產生的糾紛。本案主要是因為職務發明和非職務發明引發的爭議,故本文也以此為基礎來進行分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含滷聚合物硫化交聯用噻二唑衍生物及合成方法的發明專利」究竟是職務發明,還是非職務發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是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三)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裝置、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從《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可以看出,職務發明創造,是發明人或設計人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它有兩層含義:

一是執行本單位任務的發明創造。「執行本單位任務」是指: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二是利用本單位物質條件的發明創造。「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是指:利用本單位的資金、裝置、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某項發明創造只要符合上述其中任何乙個條件,即為職務發明;否則,為非職務發明。

結合本案法院查明的事實,可以很明顯的看出「含滷聚合物硫化交聯用噻二唑衍生物及合成方法的發明專利」是職務發明。理由如下:

1、被告任xx與原告煙台某化工科技****存在勞動關係,原告安排被告從事技術崗位工作,擔任技術開發部部長。工作任務也很明確,被告任xx負責正丁醛苯胺縮合物促進劑(簡稱808)和噻二唑系列衍生物echo.a、echo.

s、hbs的合成工藝的開發。

2、被告在原告處研發正丁醛苯胺縮合物促進劑(簡稱808)和噻二唑系列衍生物echo.a、echo.s、hbs的合成工藝時,利用了原告的資金等物質條件。

對此,原告提供了為該專案開能所支付的資料費和網路服務費以及購買原材料、零部件的付費憑證。而被告無法提供證據證明是在其他地方利用他人的資金和物質條件完成涉案專利的研發。

3、被告到原告單位工作後,向原告作出保密承諾,其承諾參與開發的正丁醛苯胺縮合物專案,技術成果屬於原告。

綜上所述,「含滷聚合物硫化交聯用噻二唑衍生物及合成方法的發明專利」是被告執行本單位的工作任務,同時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因此,屬於職務發明。

[特別提醒]

企業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應特別注意專利權屬糾紛中的證據收集問題。

在本案中,原告的訴訟請求之所以能被法院支援,和其平時對證據的收集是分不開的,在本案中原告公司先後提交了《勞動合同》、《保密協議》、單位科學技術獎申報書、被告在研發過程中親筆書寫的各種與技術研發有關的手稿,原告提供物質技術條件的憑證,被告發給原告的手機簡訊及電子郵件等證據材料,這些證據有力地證明了被告任xx申請專利的發明是其在原告公司工作時完成的基本事實。

在涉及到專利權屬糾紛的案件中,作為原告,一般要準備勞動合同,主要用於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及工作職責的範圍,這也提醒企業,在和企業的核心員工簽定勞動合同的過程中一定要注意對工作範圍進行約定,如果要安排員工參與其他的開發工作,就必須要有相應書面材料,這是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和智財權管理的最基本要求;其次企業在開發的過程中一定要妥善地保管好開發過程中的各種材料,這樣既可以防止技術秘密的洩露,也可以有效的證明自己開發完成的情況,一旦發生權屬爭議,可以有效地保護好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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