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技術轉讓和裝置材料進口合同參考

2021-03-04 03:03:01 字數 4893 閱讀 6749

中國╳╳產品進出口公司和上海╳╳產品生產廠(以下簡稱中方)與英國╳╳廣播****(以下簡稱投資人)和德國╳╳******(以下簡稱apl)簽訂本合同,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技術轉讓

(1)中方為在上海生產投資人的甲型和乙型產品而引進必需的技術。這些產品以下簡稱為產品。

(2)投資人應中方要求按本合同提供其擁有的製造產品所需的技術和資料。

(3)產品的名稱規格詳見附件一。

(4)投資人應向中方提供製造產品所需的**秘密、製造技術和專有技術方面的資料。

投資人向中方提供的資料詳見附件二。

第二條裝置規劃

(1) 中方必須按照投資人的建議準備產品生產設施。

(2)為了幫助在上海準備生產設施,投資人應提供援助,包括**下列資料:

① 生產線計畫。

② 生產勞動力安排計畫。

③ 裝置布局計畫。

④ 基礎設施計畫,如水電**、空調、運輸、通訊等。

⑤ 裝置安裝操作計畫。

⑥ 生產管理計畫。

⑦ 推銷計畫。

上述資料應於本同生效後60天內由投資人提供中方。

(2) 生產線必須按照附於本合同的生產細目表,即附件三。

(3) 中方應自行準備生產計畫,但必要時可要求投資人給予合作。

第三條許可費的支付

(1) 投資人向中方轉讓技術的許可費如下:

①中方向投資人購買產品生產權應交入門費美元。

②每件**的產品應向投資人交付售價3%的提成費。

(2) 一切付款應按照本合同及本條款的有關約定事項辦理。

(3) 一切付款應通過中國銀行辦理。

(4) 支付方式採用不可撤銷的即期信用證,用美元支付。

(5)中方應在本合同效後乙個月內,開立不可撤銷的信用證向投資人支付入門費。

(6)投資人應在收到上述信用證後30天內提供合同規定的一切技術資料。

(7)中方每次向投資人訂購合同規定的材料時,應在信用證的金額中加上3%的提成費;也可在支付貨款時,為提成費另開乙份信用證。

(8)中方負責在中國發生的一切費用;投資人負責在國外發生的一切費用。

第四條銷售

(1)投資人應幫助中方舉辦展銷會、研討會、廣告宣傳等,以推銷中方生產的產品。但費用應由中方負擔。

(2)在開展廣告宣傳等活動中,中方如有需要可以使用投資人的廣告標識。但投資人既不參與中方的盈虧,也不對此承擔責任。

第五條質量控制

(1)在上海製造產品的質量必須按照投資人的質量控制標準進行鑑定。

(2)上海製造產品的質量檢驗,在開始階段應由雙方工程師聯合進行,其細節詳見附件四。

(3)上海製造產品的質量檢驗必要時應進行兩次。如果第二次檢驗未能達到規格指標而且原因又是在投資人方面,則投資人應自費解決存在的問題。

(4)如果品質檢驗合格,雙方工程師應簽署品質檢驗證明書一式兩份,每方各執乙份。

第六條裝置交貨

(1) 中方應向投資人購買生產產品所需的裝置。

(2) 生產產品所需裝置的品名、規格詳見附件五。

(3) 中方投資人購買裝置的**細節由雙方商定,並另簽裝置購買合同。

(4) 投資人運交的投資應該是新型的、未用過的。

(5)投資人向中方運交裝置的價款應以下可撤銷的即期信用證按cif中國口岸條件用美元支付。

(6)投資人應按本合同的交貨計畫表運交裝置。

(7)投資人應按合同的規定,向中方提供與裝置有關的技術資料。

(8)裝置正式交貨日期為提單的日期。投資人應將提單號碼、裝船日期、裝箱單、抵達日期等及時通知中方。同時,投資人還應將上述資料單據副本寄給中方。

(9)合同規定的裝置和技術資料如有遺失,中方得要求投資人補交。

(10)投資人運交裝置應使用堅固的包裝,能以經受長途運輸。

(11)投資人的裝箱單應寫明:

① 合同號碼;

② 收貨人姓名;

③ 目的港;

④ 裝船嘜頭;

⑤ 重量;

⑥ 箱號;

⑦ 收貨人標記。

(12)投資人應將裝貨內容清單的副本放入包裝內。

第七條接收裝置

(1) 中方應準備設施和場地以接收和保管投資人運來的裝置。

(2)投資人應在中方提出對運到的裝置進行安裝和試車的要求後三周內派出工程師。中方應為此事向投資人提供翻譯之類的必要幫助。

(3)投資人的工程師應為安裝試車任務停留兩周。

(4)運交裝置的驗收工作,應由雙方工程師和中國檢驗**一起進行,詳細規定見附件六。

(5)如果初次檢驗不合格,應進行第二次檢驗。如果第二次檢驗仍不合格,則投資人應在兩個月內自費調換有關裝置。但是中方應該認識和接受這一點,即換貨所需的時間長短要看所換的裝置而定。

(6)如果檢驗合格,雙方應簽署檢驗證明書一式兩份,每方各執乙份。

(7)投資人派往中方安裝除錯的工程師的居留費用均由投資人負擔。

第八條裝置操作和保養的培訓

(1)投資人在派遣工程師到中方安裝除錯裝置時,應舉辦關於裝置操作和保養的培訓。中方應為此事對投資人提供諸如翻譯之類的幫助。

(2) 培訓的時間,包括前款所講的安裝除錯在內不得超過兩周。

(3)培訓主要用英語進行,也用漢語作為輔助語言。中方如有需要應自費準備漢英翻譯員。

(4)在中方進行裝置操作保養培訓的工程師的居留費用均由投資人負擔。

第九條對運交裝置的保證

(1)按照國際習慣標準,運交裝置的保證期為8個月,從中方完成檢驗工作起算。

(2)如果在保證期內發現運交的裝置有缺點,投資人必須按中方的要求,及時適當解決。

(3)在上述情況下,該缺點經鑑定是由於中方操作經驗不足、搬運不當或某一物品的消耗所致,則投資人應要求中方支付實際運輸費用。

(4)投資人應向方提供與運裝置有關的最大限度的服務。

(5)保證期以後的裝置保養需要向中方收取費用。但投資人應努力提供最大的合作和收取最低的費用。

第十條物資的採購

(1) 中方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向投資人採購生產產品所需的材料。

(2) 投資人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向中方運交所需的材料。

(3) 投資人應力求以盡可能低的****這些材料。

(4)中方採購材料的實際詳細品名,另以購買合同規定。

(5)投資人應該**最新的材料,並保證質量。

(6)中方應提前8個月向投資人送交月度生產計畫和月度材料採購數量,以便材料的交貨能以得到保證。

(7)投資人應盡力按照交貨計畫運交中方採購的材料;但是,中方應當理解和接受這樣的事實,即由於市場供求不平衡等不能預見和不可避免的原因會使投資人無法按計畫交貨。

(8)中方對投資人運交材料的付款,必須採用不可撤銷的信用證,以美元支付。

第十一條材料的出口方法

(1)材料正式交貨日期為提單的日期。投資人應將提單號碼、裝船日期、裝箱單、抵達日期等及時通知中方。同時,報資人還應將上述資料單據副本寄給中方。

(2)投資人運交中方的材料如有任何遺失或缺點,應由投資人自費辦妥。

(3)投資人運交材料應使用堅固的包裝,能以經受長途運輸。

(4) 投資人的裝箱單應寫明:

①合同號;

②收貨人姓名;

③目的港;

④裝船嘜頭;

⑤重量;

⑥箱號;

⑦收貨人標記。

(5)投資人應將裝貨內容清單的副本放入包裝內。

第十二條接收材料

(1)中方應準備設施和場地以接收和保管投資人運來的材料。

(2)投資人應在材料經過品質檢驗之後發運。

(3)中方必須對運交的材料驗收,如有缺陷或遺失,應及時通知投資人。如果投資人承認通知合理,應自費換貨。但是,中方應當認識和接受這一點,即換貨需要一段合理的時間。

(4)在上述情況下,該缺點經鑑定是由於中方的錯誤操作所致,投資人應要求中方支付一切實際費用。

(5)如果運交材料的損壞遺失是由於存放或搬運不當所致,投資人應在收到中方通知後及時換貨;但是,有關費用應由中方負擔。

第十三條培訓中方的工程師

(1) 投資人應接待十名中方工程師,並提供三個月的技術培訓。

(2)投資人對中方工程師為此在德國居留期間供給膳宿,但中德之間的來回旅費除外。

(3)派出受訓的中方工程師應懂得實用的英語,具有電子工程學的基礎知識。

(4)教學主要用英語進行,但以漢語為輔助語言。投資人應按中方要求準備一名漢英譯員,費用由中方負擔。

(5)投資人應立即編寫教育計畫並提前通知中方。有關技術教育計畫專案詳見附件七。

(6)apl應同派遣一名工程師去照料上述培訓事宜。

第十四條派遣投資人的工程師

(1)投資人應兩次派遣多名工程師去中方,第一次派兩名去兩個月,以實施這項轉讓計畫。第二次派四名去三個月,以達到產品生產指標。

(2)投資人派往中方的工程師主要用英語進行工作,但也以漢語為輔助語言。中方必要時應自費準備一名漢英翻譯員。

(3)中方應負擔投資人的工程師為此而在中國國內居留和旅行的各種費用,但中德之間的旅費除外。

(4)在投資人派遣工程師的任務完成以後,中方如有必要仍可要求投資人繼續給予技術支援。但投資人應要求中方為這樣增加的合作支付費用。合作的條款由雙方將來討論約定。

(5) 中方要求投資人技術服務的細節,見附件八。

第十五條將來的技術合作

(1)投資人應為將來的發展與中方進行合作,包括高分辨能力顯示等在內。

(2)上述技術合作的條款,包括它的費用,應由中方、投資人、apl三方面商定並另簽合同。

第十六條 apl的作用

(1)apl負責中方和投資人之間的資訊傳遞、交往媒介等,並對中方提供必要的援助。

(2) apl應為此適當向中方收取報酬。

第十七條 apl的責任

apl應作為中方與投資人之間的橋梁。

apl應協助中方用展銷會、研討會、技術培訓等辦法在中國銷售產品。

(3) apl應在產品品質合格時考慮把這些產品銷往歐洲和非洲(南非除外)。

(4)apl應在中方派遣工程師到歐洲進行產品開發時,向他們提供免費使用的設施和工具。但中方應負擔他們在歐洲的一切費用。

第十八條仲裁

(1)中方和投資人應以合作的態度解決合同爭端。如解決不成,則以仲裁方式是終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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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乙方對甲方轉讓的技術不得向第三方擴散和轉讓。乙方對甲方轉讓的技術如有後續改進,應告之甲方改進內容。四 雙方約定 1 乙方有權利用甲方轉讓專利權涉及的發明創造進行後續改進。由此產生的具有實質性或創造性技術進步特徵的新的技術成果,歸 甲方 雙方 方所有。具體相關利益的分配辦法如下 2 甲方有權在已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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