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書

2021-03-04 05:00:12 字數 2846 閱讀 4991

轉讓方住所

受讓方住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1.專案名稱

2.本非專利技術的效能,工業化開發程度

3.本合同轉讓的技術授權使用方式為獨佔使用許可(或者排他使用許可、普通使用許可),受讓方可以在年內在地區技術領域運用本非專利技術製造和銷售合同產品。

4.轉讓方的主要義務:

(1)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天內,向受讓方交付下列技術資料

(2)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向受讓方提供下列內容的技術指導和服務

(3)保證所轉讓的技術具有實用性,可靠性,即為能夠應用於生產實踐的成熟技術。保證使用本非專利技術能夠達到下列技術指標

5.受讓方的義務:

(1)向轉讓方支付技術轉讓費,數額為人民幣元,應按下列日期(或分期)支付注:在採取提成支付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約定:①合同生效後日內先向轉讓方支付人民幣元;②自合同產品投產之日起(或第一件合同產品銷售之日起) 年內按產值(或者銷售額/利潤)的 %向轉讓方支付提成費。

提成費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日期為每年月日前。)

(2)按照合同約定的範圍使用本非專利技術。

6.保密條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雙方當事人應對下列技術資料承擔保密義務

本合同期滿後年內,雙方當事人應對下列技術資料承擔保密義務

7.後續改進技術的分享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各自在本轉讓技術基礎上做出的新的發明創造專利權歸做出發明創造的一方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8.轉讓方的違約責任

(1)轉讓方不按照合同約定向受讓方提供技術資料及技術指導,應視不同情況,返還部分或全部使用費,並支付數額為人民幣元的違約金;

(2)轉讓方逾期兩個月不向受讓方提供技術資料及技術指導,受讓方有權解除合同,轉讓方應當返還使用費,並支付數額為人民幣元的違約金;

(3)轉讓方違反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洩露技術秘密,使受讓方遭受損失的,轉讓方應當支付數額為人民幣元的違約金。

讓與方實施使用該非專利技術超越約定的範圍的,違反約定擅自許可第三人實施該項非專利技術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9.受讓方的違約責任

(1)受讓方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使用費,應補交使用費外,應向轉讓方支付數額為人民幣元的違約金,受讓方拒不交付使用費或違約金,除必須停止使用本非專利技術外,應當返還技術資料,並支付數額為人民幣元的違約金;

(2)受讓方逾期兩個月不支付使用費,轉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受讓方應當停止實施本非專利技術,返還技術資料,支付數額為人民幣元的違約金;

(3)受讓方使用本技術超越合同約定的範圍的,應當停止違約行為,支付數額為人民幣元的違約金

(4)受讓方未經轉讓方同意,擅自許可第三方使用本非專利技術,應當停止違約行為,返還非法所得,並支付主數額為人民幣元的違約金;

(5)受讓方違反合同約定的秘密義務,洩露技術秘密,應當返還非法所得,支付數額為人民幣元的違約金。

10.侵權風險責任的承擔

(1)轉讓方應當保證自己是本非專利技術的合法所有者,而且在合同訂立時尚未被他人申請專利。否則,由此引起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由轉讓方承擔法律責任

(2)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出現他人就同一技術申請專利或獲得專利權的情況,受讓方有權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當由轉讓方和受讓方分別承擔 %。

11.本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1) 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爭議的,應按合同條款,友好協商,自行解決。

(2)雙方不能協商解決爭議的,應(以下三項擇一)

①提請市專利管理機關調處(解),對調處(解)結果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訴;

②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③提請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12.其他未盡事宜,可於本合同生效後由當事人雙方書面協議補充。補充協議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3.本合同使用的有關名詞和術語

(1)非專利技術:也稱技術秘密或技術訣竅(know-how),是指在國內外尚未公開、在國內未申請和取得專利權的製造某種產品、應用某項工藝以及產品設計、工藝流程、配方等方面的技術。

(2)技術資料——指全部與該非專利技術有關的設計圖紙、工藝圖紙、工藝配方、工藝流程及製造合同產品所需的工裝、裝置清單等技術資料。

(3)合同產品——指受讓方使用本合同提供的非專利技術製造的產品,其產品名稱為

(4)技術服務——指轉讓方為受讓方實施合同提供的技術所進行的服務,包括傳授技術與培訓人員。

(5)銷售額——指被許可方銷售合同產品的總金額。

(6)利潤——指合同產品銷售後,總銷售額減去成本、稅金後的利潤額。

(7)後續改進技術——指在許可方許可被許可方實施的技術基礎上改進的技術。

(8)獨佔使用許可——指轉讓方許可受讓方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地區、技術領域內使用該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方在內的任何受讓方以外的單位或個人均不得使用該非專利技術。

(9)排他使用許可——指轉讓方許可受讓方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地區、技術領域內使用該非專利技術的同時,許可方保留使用該非專利技術的權利,但不得再許可受讓方以外的任何單位或個人使用該非專利技術。

(10)普通使用許可——指轉讓方許可受讓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地區、技術領域內使用該非專利技術的同時,轉讓方保留使用該非專利技術的權利,並可以繼續許可轉讓方以外的任何單位或個人使用該非專利技術。

本合同自當事人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本合同文字一式三份,由轉讓方、受讓方和中介單位各執乙份(當事人有擔保人的,每一擔保人可另執乙份)。

轉讓方受讓方(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簽名蓋章)   簽名蓋章)

簽字時間簽字時間

簽字地點簽字地點

開戶銀行開戶銀行

帳號帳號

轉讓方擔保人蓋章) 受讓方擔保人蓋章)

住所住所

負責人(或授權代表負責人(或授權代表)

簽字簽字

簽字時間簽字時間

簽字地點簽字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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