鏈結7關於表決

2021-03-04 02:07:54 字數 3421 閱讀 2200

《羅伯特議事規則》鏈結資料之七:

關於「表決」

● 表決額度:

【過半數表決】——如前所述,協商會議形成一項決定所需要滿足的最基本要求就是「過半數表決」,除非有「特別議事規則」做出的其他規定。如果沒有其它的限制條件,計算總票數,只計算有表決權且實際參與表決的成員票數,不考慮空白票和棄權。

例如:如果總票數是19,那麼過半數是指(大於9 1/2)10票

如果總票數是20,那麼過半數是指(大於10 1/2)11票

如果總票數是21,那麼過半數是指(大於10 1/2)11票

【三分之二表決】

如果沒有其它限制條件,「三分之二表決」是指「至少三分之二」,且在計算總票數的時候,只計算有表決權且實際參與表決的成員的票數,不考慮空白票或棄權票。

如果總票數是30,那麼三分之二(大於等於20)是指20票;

如果總票數是31,那麼三分之二(大於等於20 2/3)是指21票;

如果總票數是32,那麼三分之二(大於等於21 1/3)是指22票;

如果總票數是33,那麼三分之二(大於等於22)是指22票。

為了在個人的權力與會議整體的權利之間找到平衡,在如下情況下通常需要「三分之二表決」:

(1)暫緩或修改現行議事規則;(2)阻止提議的引入;(3)調整辯論限制或要求結束辯論;(3)結束提名或結束投票,以及對投票或提名加以限制;(4)剝奪會員的資格或**職務。

為了判斷「三分之二表決」是否滿足,主席應該採用「起立表決」或者在規模較小的會議中,如果沒有人反對,主席可以採取「舉手表決」。如果主席認為表決結果不會很明顯,應該選擇對表決結果計數。

如果在贊成方表決時,主席已經看出表決結果會不明顯,那麼就應該立刻開始計數。如果在未計數的表決之後發現結果不確定,那麼應該進行重新計數的「起立表決」。對於未計數的「三分之二表決」,如果主席認為「三分之二」已經滿足但並不是絕對明顯,那麼他在宣布表決結果之前一定要非常慎重。

因為反對方最多佔到三分之一左右,達不到「重新表決並計數」這個提議所要求的「過半數」,而只要贊成方都對「重新表決並計數」投反對票,反對方就沒有機會要求計數。

所以,除非組織有「特別議事規則」規定只需要滿足某乙個小於三分之一的表決額度就可以進行「重新計數表決並計數」,否則這種情況下最好還是計數。

案例:假設共有150名成員,法定人數是10,有30名成員出席會議,會上某次計數表決有25人參加投票(起立、舉手等),各種表決額度所要求的最低票數為:

過半數——13

所有出席成員的過半數——16

所有成員的過半數——76

三分之二——20

所有成員的三分之二——100

注意:(1)以「所有出席成員」作為總票數的做法雖然可行,但通常不太可取。因為這樣的話,棄權等於反對。

以棄權的方式表示中立是成員基本權利。這種做法剝奪了此權利,導致那些對所表決的問題不了解也不關心的成員,由於未參與投票,卻成了反對者。

(2)「所有成員」是指在表決的當時,所有「具有表決權的成員」的總數。有些組織要求「過半數表決」,指所有「有表決權代表的名冊」中與會代表。

案例:在冊代表為12人,有2人已經過世但尚未確定新的人選,那麼所有成員總數為10人,「所有成員的過半數」指幾人?

答案:12——(6+1)=7人。

備註:a 對於「事先告知」,如果時間來不及,僅告知「所有成員過半數」也是允許的。

b 表決額度,必須在「議事規則」中明示。

【相對多數表決】

指「三個或三個以上競爭者」的情況下,得票相對最多(不必超過半數)者獲勝。

《羅伯特議事規則》並不支援這種做法。

企業選舉重要負責人,必須按《章程》中議事規則執行,章程允許,本表決方式可用;一般會議組織禁止使用,因為畢竟沒有達到「超過半數」這一代表集體意志的基本要求。

【平局以及主席參與表決】

主席是組織成員,有表決權。

書面表決(投票),可參與投票。

其他表決方式,尤其是「一票決定表決結果」的情況下,可以參與,但非必須。

具體如下:

1、過半數表決。如出現平局,平局等於半數,等於半數不是「過半數」,主席可以選擇投贊成或反對票,使提議通過或被否決;如果贊成方比反對方多一票,(例如贊成72票,反對71票)主席可以選擇投反對票,結果造成平局,導致提議被否決。

2、「三分之二表決」。如贊成比反對票的兩倍少一票(例如59票贊成,30票反對),主席可以選擇投贊成票,提議得到通過;如贊成是反對票的兩倍(例如60票贊成,30票反對),主席可以選擇投反對票,提議被否決。

當然,如果反對票比贊成票的一半還多一票,那麼主席的表決無法改變結果。例如60票贊成,31票反對。即使主席投贊成票使票達到61票,仍然無法使贊成票達到反對票的兩倍。

3、「全體成員的過半數」。同上。

主席不可以重複投票,也就是:先以成員身份表決,再以主席身份表決。

如果表決的物件是針對主席的裁定而提出的「申述」,主席仍然可以參與表決,而且只要是平局,就意味著申述無效,維持主席的裁定。即使是本來贊成方超過反對方,但只超過一票,然後主席參與表決,從而導致平局,這樣的平局也仍然意味著「申述」無效。因為「主席的裁定需要過半數表決才能改變」。

● 表決的權利和義務:

【拖欠會費的成員的表決權】

只要未被出名、未被處分暫停表決權,就享有表決權。章程另有規定除外。

【棄權的權利】

任何人都有棄權的權利;任何人都不能強制任何人投票或表決。

表決物件多於兩個時,可以部分棄權。也就是:被選舉人的數量可以少於指定的名額。

【迴避的原則】

任何與當前議題有著不同於其他成員的直接利害關係——個人關係或經濟關係——的成員應該在表決中迴避,但迴避不是強制的。

案例:某提議希望與某公司簽訂商業合同,但是組織中有一位成員與這個公司有關聯,可以從這個合同中收益,這位成員應該迴避此提議的表決,選擇棄權;但是回憶並不能剝奪其表決權。

【不需迴避的原則】

首先,迴避不是強制的。其次,任何有表決權的成員均可投自己的票。第三,如果提議所針對的物件包含一部分成員。

例如:提議召開某些成員出席的宴會、對一部分成員提出處分甚至「開除」等,被針對的成員不需要迴避。否則,很多事情就會變得絕對。

比如少於半數的成員想要處分多於半數的人,如果那些多於半數的成員都不能參與表決,那麼他們顯然會得到處分,顯然不公平。

【表決時禁止解釋】

任何人表決時無權對自己的投票進行任何解釋。因為解釋無異於辯論,而辯論已結束。

【改變投票】

主席宣布表決結果前,任何成員均可改變自己的投票;宣布表決結果後,改變投票必須得到會議的「一致同意」(不用辯論)。

● 表決結果的統計:

● 表決注意事項:

1、一旦開始,不可中斷。

2、關於缺席情況下的表決:成員只有出席表決現場情況下,才享有表決權。並不要求主席「提請表決」的那一刻在場,只要趕在結果宣布之前到場,成員仍然享有表決權。

如果有組織允許電子郵件表決或傳真表決等,應在議事規則中明示。但是絕不允許現場表決與缺席表決同時生效的混合表決,因為現場表決往往受氣氛、辯論等結果影響,缺席表決無此影響,尤其是「反覆投票」情況下。

3、禁止試表決。不是民意測驗,應視為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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