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三違安全通則

2021-03-04 01:58:55 字數 5202 閱讀 5488

今年以來,股份公司安全生產形勢總體處於平穩狀態,但個別單位的零星事故、未遂事故卻時有發生,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不容樂觀。究其原因,關鍵還是因為「三違」作祟造成的。

目前對"三違"現象的治理只是一味的簡單處罰,結果只能是光治標,不治本。早在元末明初,我國便有了「治亂世須用重典」的治世思想,將其引用到現在的安全管理上也不為過。

目的安全生產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保證,是企業的頭等大事。企業安全工作的好壞,直接關係到國家財產安全、關係到企業的穩定和經濟效益、關係到職工及家屬的切身利益。通過紮實開展「反三違」工作,夯實安全管理工作基礎,規範從業人員安全行為,強化生產作業現場監管力度,有效預防和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全面提高各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確保股份公司安全生產形勢平穩。

三違定義

「三違」是指「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的簡稱。「三違」行為是指在生產作業和日常工作中出現的盲目性違章、盲從性違章、無知性違章、習慣性違章、管理性違章以及作業現場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和違反勞動紀律等行為,是人的不安全行為所導致的各類事故的罪魁禍首。違章就是違反安全管理制度、規範、章程,違反安全技術措施及交底要求所從事的活動。

危害性及後果

違章不一定出事(故),出事(故)必是違章。這句話很好地詮釋了事故與違章的關係。根據對全國每年上百萬起事故原因進行的分析證明,95%以上的事故是由於違章導致的。

違章是發生事故的起因,事故是違章導致的後果。

事故帶來的影響是深遠的,損失是難以估量的,會對個人、家庭帶來巨大的傷痛,對企業、社會、國家帶來不可彌補的損失。因此,要保障個人的身心健康和家庭的幸福,要保障企業的長治久安和社會的和諧穩定,就要控制各類事故的發生,而控制事故發生的關鍵就是杜絕違章。

反「三違」是各行各業面臨的一項艱鉅任務,是安全生產工作者面臨的重要課題。

三違具體現象

一、下列為違章作業行為:

1、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及崗位技能培訓, 或教育培訓不合格而安排其上崗作業;

2、特種裝置未經專業檢測部門定期檢驗;

3、非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4、新安裝裝置(施),未經安全驗收就進行生產作業;

5、未按規定放置、堆垛材料、製品及工具;

6、工作前未檢查裝置(施)或裝置(施)帶故障,安全裝置不齊全便進行操作;

7、在消防器材,動力配電箱、板、櫃周圍堆放物品且違反堆放間距規定;

8、危險作業未經審批或雖經審批,但安全措施未落實;

9、在禁火區域內吸菸或違章明火作業;

10、在有毒、粉塵等作業場所進餐、飲水、吸菸;未按規定使用通風除塵裝置;

11、危險作業時,監護措施未落實及未設定警戒區域或未掛警示牌;

12、職業禁忌症者未及時調換工種;

13、發現隱患,未排除、報告、冒險作業。

14、不按操作規定進行操作。

15、攀、坐、站、倚、行位置姿態,不符合安全規定。

16、隨意挪用現場安全設施或損壞現場安全標誌。

17、吊物、傳運物件操作方法,違反規程規定。

18、起重作業操作方法、指揮訊號違反規程或現場施工安全操作措施規定。

19、使用的安全工具、安全用具不合格。

20、任意拆除裝置(施)的安全裝置、儀器、儀表、警示裝置的;

21、裝置(施)超速、超溫、超載荷執行;

22、供料或送料速度過快;

23、裝置運轉時,跨越、觸控或擦拭運動部位;

24、調整、檢修、清掃裝置時未切斷電源,測量工作時未停車;

25、用手替代工具操作;

26、隨意傾倒熾熱金屬物品;

27、沖壓作業時,手進入危險區域;

28、攀登吊運中物件,以及在吊物,吊臂下行走或逗留;

29、啟用查封或報廢裝置;

30、廠內機動車輛未按規定載人、載物;

31、機動車輛行駛時,進行上、下及拋擲物品;

32、高空作業時,任意擲扔物件;

33、檢修電器裝置(施)時未停電、驗電、接地及掛牌操作;

34、安全電壓燈具與使用電壓及要求不符;

35、容器內部作業時未使用通風裝置;

36、機械裝置運轉時加油、修理、檢查、調整、焊接、清掃等工作。

37、駕駛轉向器、制動器、後試鏡、刮水器、燈光訊號裝置、方向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

38、超限(超載、超速、超員、超規格等)駕車;

39、不按規定安裝車輛號牌或號牌不清晰、不完整;

40、把機動車擅自交給他人駕駛;

41、採用翻斗車、三輪車、叉車運輸的危險品的;

42、機動車輛進入火災危險性庫房內或在其門前2.5 公尺區域內進行裝卸作業的;

43、機動車客貨混裝違章駕駛的;

44、運輸危險品的車輛搭乘無關人員的;

45、裝載液態和氣態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車不掛接導鏈的;

46、非崗位人員任意在危險、要害、動力站(房)區域內逗留;

47、焊割未經完全清洗和不具備充分通風條件的盛裝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封閉容器和管道;

48、物件堆放超高、不穩妥就結束工作;

49、在有五級大風的情況下高空作業;

50、在易燃易爆、明火、高溫、酸洗作業場所穿化纖服裝操作的;

51、 違反其他防護用品使用規定有直接造成**或燃燒、**,傷人事故可能的;

52、攜帶禁忌物品進入生產現場的;

53、在危險品庫房內從事生產、裝配、拆卸、檢驗、試驗和測驗返修等工作的;

54、不按規定銷毀處理廢棄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的;

55、 對易燃易爆作業場所的易燃易爆殘留物不進行徹底清理的;

56、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直接衝入 (排入)下水道的;

57、易燃易爆場所施工時,現場與其它裝置、工房相連的管線,沒有斷開或沒有用盲板隔離的;

58、不按規定使用防護裝置和私自拆裝、改裝安全防護裝置、設施的;

59、危險品崗位作業人員私自脫崗、離崗的;

60、容器內作業時不使用通風裝置的;

61、違反四級風以上室外明火作業,大風天用火規定的;

62、酒後駕車或無證駕車;

63、裝置傳動部分保護罩(欄)缺損或未關好而開車操作;

64、檢修帶電裝置時在配電開關處不斷電和不掛警示牌;

65、進入機械裝置內檢修運轉部件不設人監護或不採取動力源斷電措施;

66、隨意開動非本工種裝置;

67、超限(如:載荷、速度、壓力、溫度、期限等)使用裝置;

68、裝置上有安全裝置,而開車操作時不用;

69、隨意開動被查封(封存)裝置;

70、隨意拆除裝置上的安全、照明、訊號、防火、防爆裝置和警示標誌,顯示儀表;

71、使用未經審批的臨時電源或使用時不掛臨時線牌,且沒按規定接線的;

72、檢修高壓線路或電路時不停電、不驗電、不掛接地線;

73、使用非安全電壓燈具作行燈;

74、帶負荷執行時斷開車間(迴路)配電刀閘或總開關;

75、違反起重十不吊;

76、貨梯載人執行;

77、開動無捲揚限位器的起重裝置工作;

78、開動情況不明的電源或動力源開關、閘閥;

79、電器作業不穿絕緣鞋的;

80、旋轉工具機切削時帶手套操作(上下料時除外) ;

81、 帶電拉高壓跌落保險不使用合格絕緣棒和絕緣手套的;

82、加工機械電器接地不牢固或無保護接地的;

83、對插座電源不標識,使用標識不明或損壞的電源插座的;

84、 任意調節移動式空壓機上的限壓閥或限壓閥未按期檢驗、無鉛封的;

85、高壓氣瓶在使用中未固定或使用安全附件不全的;

86、氣瓶壓力表、減壓閥破損、超壓使用的;

87、用帶油汙的擦布擦拭氧氣瓶或用帶油汙的手去直接操作氧氣瓶的;

88、未停機給裝置傳動部件加油或擦拭執行部位的;

89、鍋爐壓力容器超裝超壓、超溫和超期執行的;

90、鍋爐壓力容器無使用許可證,操作人員沒上崗證, 安全附件不全或安全附件不按期進行檢查校驗的;

91、在使用和搬運氣瓶過程中拋、滾、敲打、撞擊、火烤或不按規定存放的;容器內作業無人監護,不使用通訊裝置,不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的;

92、潮濕地面、容器內或金屬構架內使用非雙重絕緣的電動工具工作;

93、非火災狀態下私自動用使用消防設施裝置的;

94、易燃易爆品沒有按消火規定運輸、儲存、使用及防護設施不符和規定的;

95、值班人員夜間不按規定進行巡邏檢查或擅自脫崗的;

96、生產現場穿高跟鞋、涼鞋或拖鞋;高處作業穿硬底鞋,電氣作業未穿絕緣鞋;

97、生產現場穿背心、短褲、裙褲、裙子、寬鬆衫、戴頭巾、圍巾或敞開衣襟、打赤膊、打赤腳等,以及其它不安全裝束;

98、超過頸根的長髮,披髮或髮辮,未戴工作帽或不將頭髮置於帽內進入現場;

99、戴手套或未扣袖口操作旋轉工具機;

100、工作時有顆粒物飛濺時,未戴護目鏡或面罩;

101、在易燃易爆、明火、高溫等作業場所穿化纖服裝操作;

102、高處作業或在有墜落物體下方交叉作業時未戴硬質安全帽;

103、高處作業時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或採用可靠安全措施;

104、有毒有害作業未按規定配戴防護面具或耳塞;

105、帶電拉高壓跌落保險開關或隔離刀閘時未使用合格絕緣工具;

106、使用ⅰ類手持式電動工具未配戴漏電保護器;在潮濕密閉容器內檢修時,未使用ⅲ類手持電動工具。

107、高處作業或在有高處作業、有機械化運輸裝置下面工作不戴安全帽的。

108、操作旋轉裝置或進行檢修試幫浦時,敞開衣襟操作的。

109、在易燃、易爆、明火等作業場所穿化纖服裝操作的。

110、高處作業位置非固定支撐面上、或在牢固支撐面邊沿處、在支撐麵外和在坡度大於45度的斜支撐面上工作未使用安全帶的。

二、下列為裝置性違章:

1、安全防護裝置不全、有缺陷或不符合規程規定。

2、安全標誌、裝置標誌不全、不清晰或不符合規定。

3、作業現場不能保證滿足規程規定的安全距離。

4、生產、施工現場的安全設施不全或不符合規程規定。

5、生產、施工場地環境不良。

6、施工機具、裝置、工器具、腳手架結構等不符合安全要求或強度不夠。

7、安全防護用品、用具配備不全、數量不足、質量不良。

8、易燃、易爆區、重點防火區,防火設施不全或防火措施不符合規定要求。

9、易燃、易爆物品存放位置、地點、環境不符合安全規定。

10、裝置在非安全狀態下執行。

11、占用消防通道影響消防安全疏散的;

12、消火栓 1.5 公尺之內存放雜物、產品影響消防栓正常使用的;

13、機動車輛進入液化氣站、火工區、庫區沒有配戴阻火器的;

14、原料、半成品、成品等占用、堵塞安全通道的;

三、下列為違章指揮行為:

1、指派不具備安全資格的人員上崗,不考慮工人的工種與技術等級進行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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