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車輛維修管理規定

2021-03-04 01:44:30 字數 1858 閱讀 1711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為加強對公司車輛維修的管理,減少車輛的維修費用,有效的延長車輛的使用壽命,特制定本規定。

第2條本規定適用於對公司所有車輛維修管理的相關事宜。

第3條公司車輛的維修分為日常維修與送修理廠維修兩種。

第二章車輛維修規定

第4條公司貨運車輛實行定人、定車制,即每輛車的司機必須固定,車輛司機負責車輛的日常維護。

第5條車輛司機在每日下班前對車輛進行檢查、發動,發現問題後應立即上報車輛主管,並進行自修。

第6條若司機無法自行修復車輛存在的問題,需及時填寫《車輛維修說明單》,詳細說明維修的專案和損壞原因,經車輛主管審核並預算費用簽字後報綜合辦進行審核,屬於100元以下修理專案的,由車輛主管報請綜合辦主任批准修理;100元以上修理專案的,由綜合辦對車輛進行現場驗證,報請總經理批准修理。

第7條司機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時,必須送到公司指定的修理廠進行修理,否則費用不予報銷。

第8條公司的公務用車和高階車輛及特種車輛進行維修時,必須由車輛主管提出書面維修專案申請,由綜合辦主任組織人員現場驗證,並對修理費用做出認真評估後,報總經理批准,送達指定維修廠修理,否則費用不予報銷。

第9條在車輛的修理過程中司機和車輛主管需要加強監督,發現修理專案與送修專案不符時,應及時上報綜合辦並與修理廠進行協商。

第10條根據車輛的行駛里程或使用時間,公司車輛的大修、中修事宜由車輛主管統一安排,確因實際情況需要進行大修、中修時,必須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報交綜合辦報審,經審批同意後方可送修理廠修理。

第11條車輛維修完成後,司機或車輛主管需要對車輛的維修結果進行驗收簽字,中修、大修專案必須由綜合辦參與驗收簽字,否則,維修費用不予報批。

第12條司機與車輛主管應向修理廠索要車輛修理的詳細專案及費用明細,車輛主管應將其與維修說明表、車輛管理表等相關內容存在一起,結算維修費用時一併出具查證。

第13條司機必須將車輛維修中替換下的車輛零配件帶回公司,由車輛主管負責清點,並交綜合辦辦簽字驗收,登記入庫。若進行處理或再利用時,經履行有關手續,經領導審批後辦理。

第14條車輛替換的配件由綜合辦指定專人專庫進行統一保管。

第15條車輛主管應建立完善的車輛維修檔案並妥善保管,並要登記造冊。

第三章車輛修理費用及報銷

第16條在日常維修車輛時,更換零部件的費用在預算以內時,給予報銷;否則,多餘部分不予報銷。

第17條車輛送修理廠修理及車輛的大修、中修費用由制定修理廠點每月25日前到公司統一結算,當月可開具正規**的當月給付,當月不能開具正規**的,可先行請公司領導簽字確認,待正規發票到位後再行換票給付,每月超過25號以後的沒有確認前的費用不予報銷。其中制定修理廠的選擇、修理費的商談由車輛主管、綜合辦主任及財務部部長共同確定。

第18條車輛修理的費用不得超過審批的金額,修車完畢後司機或具體承辦人應將《修理費用明細表》、審批報告及廢舊零部件的收據交車輛主管審查,車輛主管報綜合辦主任審核。

第19條車輛在中途發生故障急需維修時,200元以下修理專案時,須**徵得車輛主管同意,經200元以上車輛主管經綜合辦主任同意後方可維修,如果有隨車人員時需在修理費用單上作簽字證明。

第20條車輛在路途中進行維修時,司機也必須帶回替換下的廢舊零部件,並經車輛主管進行登記核查,同意交由綜合辦審核、登記、驗收保管。

第21條修車時司機所提交的修車申請應詳細說明修車類別、專案、部位及費用預算,在核定的修車費用額度以下時,由綜合辦主任審批;在核定的修車費用額度以上時,經綜合辦主任審批後報總經理審批。車輛的大修、中修必須經過綜合辦主任審核、總經理審批。

第22條駕駛人員因人為因素造成輪胎損壞的,由其本人承擔輪胎總價30%。

第四章附則

第23條本規定由綜合辦制定,其解釋權、修改權歸人事行政部所有。

第24條本規定經總經理辦公會議審批後,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第25條公司原有制度與本規定衝突者,自本規定頒布實施之日起,自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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