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水電管理制度

2021-03-04 01:34:28 字數 2816 閱讀 2154

******xx醫院水電管理條例

為加強水電管理,保證醫院醫療、教學、科研、生活用水用電,遵循「安全第

一、節約使用」的原則,特制訂本辦法。

一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一條能源中心是醫院的水電管理部門,在院黨委和院安全用電小組的領導下,負責全院的水電管理工作。

第二條安全用電領導小組是醫院安全用電的領導機構,安全用電領導小組由院領導、總務辦、保衛辦、能源中心組成,其日常事務負責全院的水電執行發展規劃、用水用電違章查處、新(改)建工程供水供電方案審查等工作。

二保障、執行、維護

第三條能源中心代表醫院對水電系統的保障、執行、維護等履行管理、檢查和監督職能。

第四條掛靠在能源中心各個班組負責醫院的水電**和水電系統的執行、計量、收費等工作,院內增壓幫浦房、10kv配電設施的管理維護;全院其它水電設施的日常修理、維護等工作。

第五條出現供電系統重大裝置、設施故障或市供電部門臨時限負荷等情況時,變電站執行人員有權按照有關規程或排程命令改變執行方式,盡可能地保證醫院醫療、教學、科研重點使用者供電,並及時逐級匯報。

三停水、停電

第六條如遇自來水公司、供電局安排計畫停水、停電,總務辦、能源中心應報院領導並根據具體情況,提出相應的處理方案。

第七條因工程建設(施工、檢修等)需要區域性停水、停電,工程建設管理單位應提前七天向總務辦、能源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確定停水、停電的範圍,合理安排,並按相應程式給予批覆,並在兩天前於醫院公告欄內張貼停水、停電通知;對可能受影響的重要醫療、教學、科研部門必須預先通知。

第八條除總務辦、能源中心外,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停水、停電。出現發生或可能引發人身傷害等重大事故時、發生**、火災、自然災害、外力破壞等突發性事故時,水電維修班、配電班等班組可以立即停水、停電。以上情況的處置應在安全第一的原則下,盡可能縮小停水、停電的範圍,並迅速逐級報告。

四規劃第九條院內各單位的新建工程,須將供水供電方案報總務辦、能源中心審批同意後方可實施;改建工程,凡涉及到水電設施新建或改造,均須將供水供電和內部水電系統改建方案報總務辦、能源中心審批同意後方可實施。專案竣工後,須經總務辦、能源中心處驗收合格,才能正式接入醫院水電管網。

第十條凡具備單獨裝表計量條件的新(改)建專案均應安裝水電計量裝置。水電計量裝置的選型在設計或採購前必須經總務辦、能源中心處同意,方可實施;工程結束後一周內將水電計量裝置的技術資料(規格、型號、起始讀數、出廠編號等)書面報送能源中心建檔。能源中心應盡快對該計量裝置檢查並加鉛封。

第十一條各單位購置電器裝置均須向院安全用電小組、總務辦辦理有關報批手續;為保證供用電的可靠安全,在購置電器裝置累計功率超過1kw時,還須將計畫購置裝置的數量、功率等報總務辦、能源中心,由能源中心、保衛辦對其供用電的安全可靠性進行審核,確定相應供用電方案後再購買、安裝、使用。否則,一切責任自負。

第十二條為保證安全,住戶原有電表不足4kw的,可申請改為4kw,所發生的材料、人工費全部由個人自理。

第十三條為保證醫院水電設施的安全執行,未經能源中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現有供電線路與上下水管線。

五計量、收費

第十四條能源中心依據長沙市供電局和自來水公司的水電費**,結合實際,制定出我院的水電費**標準,報院長辦公會批准後執行。

第十五條院區內基建維修單位、門面安裝水電計量裝置,所發生的費用自理。

第十六條已安裝ic電卡電能表的住戶到能源中心辦理輸電手續。

第十七條學生宿舍用電實行裝表計量、定額指標、超用收費的辦法。具體規定為:學校按本科生每人每月度電,研究生、博士生每人每月度電的標準提供免費電量,超用部份按民用電價收費。

第十八條使用者要求校驗水電表,可與能源中心聯絡,須繳納相應費用。校驗結果超過誤差範圍的,退還校驗費,並更換原有水電表;反之,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必須使用醫院提供的計量裝置,並應交納押金。工程結束後扣除損壞和折舊費用,退還押金。

第二十條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當,造成水電表失準,毀壞,其損失由使用者負責,水電費參照該使用者全年用量最高月份計算。

第二十一條有工資關係的使用者在下月工資中代扣水電費,沒有工資關係的使用者水電費繳費在規定的時間內交費,逾期不交,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對拒交水電費的住戶,由財務部門從對應經費中代扣。經催繳仍未交水電費的單位和個人,能源中心有權按規定程式停水停電。

六違章查處

第二十二條能源中心有權對院內各種場所用水、用電情況進行檢查和維護,使用者應予積極配合和支援,不得拒絕和故意刁難。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私接水電、毀壞水電表鉛封、私自拆裝和移動水電表、以不正當手段使計量裝置失準等,均為盜竊水電。盜竊水電者,能源中心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追繳應交水電費並處應交水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個人如違反程式購買、使用水電設施、裝置,由該單位第一負責人負全責。一經發現,院安全用電小組有權要求該使用者立即停止使用,並限期整改,整改結束經能源中心驗收合格後才能重新投入使用。如使用單位未按能源中心的要求進行整改,無視安全繼續使用,能源中心將對其採取停止供電措施,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和後果由使用單位負責。

第二十五條凡未經總務辦、能源中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私自進行水電設施新(改)建,改變原有供電線路和上下水管線等,一切責任由單位負責人和個人負責。一經發現,總務辦、能源中心有權要求該使用者立即停止使用。單位和個人必須將水電改造圖紙和資料交總務辦、能源中心審核,如符合設計、施工規範和使用要求,可重新投入使用;反之,需按要求整改到位後方可使用。

否則,能源中心將對其採取停止供電措施,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和後果由使用單位和個人負責。

第二十六條對違章使用和浪費、盜竊水電的行為,任何單位與個人均有權監督並向能源中心舉報。舉報**:3527。

七附則第二十七條本條例如與以前頒布的規定和標準有牴觸之處,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解釋權歸總務辦、能源中心。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以上**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如遇長沙市供電局和自來水公司**調整,以上**隨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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