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公司工作票管理辦法

2021-05-30 09:23:14 字數 4871 閱讀 9194

華能呼倫貝爾能源開發****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華能呼倫貝爾能源開發****(以下簡稱「公司」)工作票管理,嚴格執行華能集團公司《電力安全作業規程》的相關規定,規範各類人員的工作行為,保證人身和裝置安全,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根據中國華能集團公司《電力安全作業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及「電氣部分」)、《安全生產工作規定》以及《電力裝置典型消防規程》的有關規定,同時參照有關網、省電力公司排程規程及同行業的實踐經驗並結合公司的具體情況制訂。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各單位(其中煤礦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執行)。各級管理人員、生產技術人員、執行人員、檢修人員以及本規定涉及到的有關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本辦法,並嚴格貫徹執行。

第二章工作票管理

第一節通則

第四條工作票的分類

工作票分為電氣一種工作票、電氣二種工作票和熱力機械工作票以及生產區域工作安全交底單、非生產區域工作安全交底單,如屬外包工程,則應分為外包電氣一種工作票、外包電氣二種工作票和外包熱力機械工作票以及生產區域外包工作安全交底單、非生產區域外包工作安全交底單。

第五條工作票的填用範圍

(一)在電氣裝置上工作,需要對裝置採取安全措施的或在執行方式、操作調整上採取保障人身、裝置執行安全措施的,必須填用電氣

一、二種工作票。

(二)凡在熱力、機械和熱控裝置上進行安裝、檢修、維護或試驗的工作,需要對裝置採取安全措施的或需要執行人員在執行方式、操作調整上採取保障人身、裝置執行安全措施的,必須填用熱力機械工作票。

(三)嚴禁採取口頭聯絡的方式在生產區域進行工作。凡在生產區域進行不需要辦理工作票的工作,必須填用生產區域工作安全交底單,凡在非生產區域進行不需要辦理工作票的工作,必須填用非生產區域工作安全交底單。

(四)凡檢修工作涉及有毒有害氣體、缺氧環境、放射性作業時,必須在相應的工作票或工作聯絡(交底)單後附上特殊作業措施票。

(五)凡在防火重點部位、場所以及禁止明火區需要動火工作時,必須在相應的工作票或工作聯絡(交底)單後附上動火作業措施票。

(六)事故緊急搶修,經執行值班負責人許可後,使用事故緊急搶修單。事故緊急搶修指裝置在執行中發生故障或嚴重缺陷、威脅到人身和裝置安全而需要立即進行的搶修工作。但在搶修前必須作好安全措施,指定工作負責人,並得到執行值班負責人的許可後方可進行工作。

在帶電、帶壓以及有熱水(汽)的場所工作時還必須指定專人監護。其安全措施可由搶修工作負責人提出,執行值班負責人審查,由措施執行人執行,同時雙方必須履行工作許可和工作終結手續。工作許可人必須將事故緊急搶修單號、搶修工作內容、許可搶修時間、工作終結時間(搶修工作是否完成)和沒有工作票而必須進行工作的原因等記入值班記錄簿。

(七)節假日、夜間臨時檢修可以參照事故搶修執行。如搶修時間超過八小時或夜間檢修工作延續到次日白天上班時間的,均應辦理或補辦工作票。

第六條空白工作票由使用部門統一管理,班組可以儲存一定數量的空白工作票。

第七條執行崗位必須建立工作票登記本。工作票登記本應有每份工作票的編號、工作負責人、工作內容、許可開工時間和工作終結時間等內容,作廢票應註明作廢原因。

第八條工作票的填寫規定

(一)工作任務內容填寫應具體,工作地點應明確。電氣工作票中裝置應有電壓等級和雙重名稱。

(二)「工作班人員」欄的填寫以工作班成員姓名填滿為止;若不夠填時,應把各小組的負責人姓名全部填入;「共有人數」不包括工作負責人。

(三)工作票中安全措施較多的,可以使用「附頁」,但必須在工作票上註明「附頁」的張數,「附頁」的編號與工作票相同,可以手書。

(四)工作票安全措施中,如採用電動門、氣動門或液壓門作為隔離措施時,必須將其操作能源(如:電源、氣源、液源等)可靠地切斷,措施欄所填寫的安全措施必須分項填寫,並寫明項序號,在()內填寫小寫阿拉伯數字,,以便在措施執**況一欄中按措施序號劃「√」。

(五)由檢修人員執行的安全措施,簽發工作票時應註明「檢修自理」。凡「檢修自理」的安全措施在許可開工前必須執行的,工作許可人必須在安全措施執**況欄內打「√」,並由措施執行人簽名後,方可辦理許可手續。

(六)工作票中「執行人員補充安全措施」一欄,如無補充,應填寫「無補充」。

(七)「備註」欄可由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值班負責人填寫,但必須簽名後才生效。

(八)工作票應一式兩份,手寫內容一律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票面內容應清潔整齊,不得任意塗改,工作票填寫中若出現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時,應在錯字上劃兩道橫線,漏字可在填補處上方或下方作「∨」記號,然後在相應位置補上正確或遺漏的字,字跡應清楚,塗改後上面應由簽發人(或工作許可人)簽名或蓋章,以示負責,否則無效。但每份工作票(含附帶措施票)塗改不得超過兩處,另外裝置名稱、編號或編碼、動詞、時間、簽名不得塗改。

(九)工作票如附有措施票,必須在工作票上註明措施票的內容和編號,否則應在簽發時填寫「無」,如果許可後確需附帶措施票時,可在該工作票備註欄註明措施票的內容和編號。

第九條工作票中各種人員相關職責

(一)工作票簽發人職責:

1、工作是否必要和可能。

2、工作票上所填寫的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和完善。

3、經常到現場檢查工作是否安全地進行。

4、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是否適當和足夠,精神狀態是否良好。

(二)工作負責人職責:

1、正確和安全地組織工作。

2、對工作人員給予必要的指導。

3、隨時檢查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是否遵守《電力安全作業規程》。

4、負責檢查工作票所填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值班員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

5、工作前對工作人員交待安全事項。

6、工作班人員變動是否合適。

(三)工作許可人職責:

1、負責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

2、工作現場布置的安全措施確已完善和正確地執行。

3、負責檢查停電裝置是否有突然來電的危險。

4、對工作負責人正確地說明哪些裝置有電、有壓力、存在高溫、**等危險。

5、對工作票所列的內容即使發生很小的疑問,也必須向工作票簽發人詢問清楚,必要時應要求作詳細補充。

(四)值長或值班長職責:

負責審查工作的必要性和檢修工期是否與批准期限相符,以及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

(五)工作班成員職責:

認真執行《電力安全作業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互相關心施工安全,並監督《電力安全作業規程》和現場安全措施的實施。工作中正確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勞動防護用品。

(六)發包單位工作票簽發人職責:

1、對工作是否必要負責。

2、對工作環境(隔離措施、場地等)是否安全負責。

3、對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負責。

(七)外包單位工作票簽發人職責:

1、對所派工作負責人和工作班人員是否適當和足夠、精神狀態是否良好負責。

2、對現場施工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負責。

3、對現場施工機械、工具、安全用具的安全效能負責。

4、必須經常到現場檢查工作是否安全地進行。

(八)外包單位工作負責人職責:

1、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2、工作前對工作人員交待安全注意事項,並結合實際進行安全教育。

3、督促、監督工作人員遵守國家和行業有關法律、法規、《電力安全作業規程》和發包單位的有關規定,糾正不安全行為。

4、負責檢查工作票所填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執行人員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

5、工作負責人必須持票並始終在工作現場監護工作。

6、對工作班成員正確使用施工機械、工具、安全用具負責,並對上述機具在施工過程中的安全效能完好負責。

(九)發包單位工作聯絡人職責:

1、協助工作負責人檢查工作票所填寫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執行人員所做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

2、負責該項工作的全過程安全、質量監督。

3、負責對工作負責人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4、經常到現場檢查工作是否安全地進行,對於較複雜或危險性較大的工作,實行重點監督,及時糾正工作班成員的不安全行為。

5、與工作負責人共同辦理開工及終結手續。

(十)繼保、熱控措施監護人職責:

1、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確已完善和正確地執行。

2、工作結束後,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確已正確地恢復。

(十一)繼保、熱控措施執行人職責:

1、正確地執行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

2、工作結束後,正確地恢復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

(十二)消防監護人職責:

1、動火現場配備必要的、足夠的消防設施。

2、檢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的完善和正確。

3、確認由專人測定的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塵濃度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始終監視現場動火作業的動態,發現失火及時撲滅。

5、動火工作間斷、結束時檢查現場無殘留火種。

(十三)動火執行人職責:

1、動火前必須收到經審核批准且允許動火的動火作業措施票。

2、按本工種規定的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3、全面了解動火工作任務和要求,並在規定的範圍內執行動火。

4、動火工作間斷、結束時清理並檢查無殘留火種。

第十條工作票中需繼保、熱控人員執行的安全措施,工作許可人在通知和許可繼保、熱控人員執行安全措施時,應簽名。在簽名後繼保、熱控人員方可持票開始執行工作票上由其執行的安全措施。

第十一條計畫工作時間以批准的檢修時間為限,其中包括工作票開工前的操作及布置安全措施,以及裝置檢修後的試驗和恢復執行的操作時間。

第十二條執行人員(具備工作許可人資格)在接到工作票並審核工作票的安全措施完整無誤後,應在工作票上簽名,以示該工作票已接收。

第十三條工作許可人在確認現場安全措施完成後(如有繼保、熱控人員執行的安全措施,還應待其安全措施完成,執行人、監護人簽名),必須會同工作負責人到現場確認安全措施確已完整、正確地執行,並向工作負責人詳細交待安全注意事項,然後分別在工作票上書籤全名及記下許可開工時間。完成上述許可手續後,方可開始工作。

第十四條在不變更或不增設安全措施的情況下,若需擴大工作票的工作任務,可由工作負責人通過工作許可人,並在工作票備註欄內填入擴大的工作專案。擴大的工作任務若需變更或增設安全措施時,則應填用新的工作票,並重新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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