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編提要 不含侵權

2023-02-06 05:21:02 字數 5050 閱讀 6979

第二十一章債的一般原理

[提要]本章是債法內容的導論,本章概述債的概念、特徵、要素、發生原因、分類等內容。要求學生,通過本章的學習對債法有乙個基本的了解,為進一步學習債法的其他各章內容打下良好的基礎。

第一節債的概念、特徵和要素

一、債的概念

民法上的債,是指特定當事人之間得請求為特定行為的法律關係。債包括債權和債務。

二、債的特徵

1、債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

債是發生於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即債的主體各方均須為特定人。債區別於其他法律關係的根本特徵在於債是特定當事人間的關係,因而債為相對的法律關係。

2、債是以特定行為(給付)為客體的民事法律關係

作為債的客體的特定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又稱為給付。這一特徵將債與物權、智財權、人身權區別開來。

3、債是以請求債務人給付為內容的民事法律關係

4、債是能夠以貨幣衡量評價的財產法律關係

二、債的要素

債的要素,是指構成債所必須具備的要素,其包括主體、內容與標的三要素。

1、債的主體

債的主體即債的當事人,包括債權人與債務人。債權人是指在債的關係中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債務人是指在債務關係中負擔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在某些債中,債的一方當事人僅享受權利,即僅充任債權人;另一方當事人僅負有義務,即只充任債務人。

而在多數債中,當事人雙方互享有權利和負有義務,每一方當事人都既享有債權又負有債務。

(二)債的內容

1、債權

債權為債權人享有的請求債務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

債權為請求權。債權與請求權並不相等。請求權不僅包括債權請求權,也包括絕對權的請求權;就債權請求權而言,它只是債權權能之一,除請求權外,債權還包括受領、選擇、解除、終止等權能。

債權為相對權。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即請求特定債務人為給付。對於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因其與債權人間並不存在債權債務,債權人不能向其主張權利。

債權的權能包括:(1)給付請求權;(2)給付受領權;(3)債權保護請求權;(4)處分權能。

2、債務

債務,是指債務人依約定或法定應為給付的義務。

債務具有特定性。

債務不許永久存在。

債務有完全債務和不完全債務之分。

債務包括給付義務和附隨義務。債的關係還有不真正義務。

從整個合同法而言,還有先合同義務和後合同義務。

3、債的標的

債的標的,又稱債的客體,是指債權債務共同指向的物件。權債務共同指向的是給付。

給付與履行在含義上有所區別。

債的標的與標的物也不相同。

給付必須合法、確定和適格。

給付的形態包括交付財物、支付金錢、轉移權利、提供勞務、提交成果及不作為等。

4、債的關係的有機體性與程式性

第二節債的發生原因

一、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二、締約上的過失

締約上的過失,是指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具有過失,從而導致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或不被追認,使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發生締約過失的賠償之債。

三、單獨行為

又稱單務約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對人作出的為自己設定某種義務,使相對人取得某種權利的意思表示。遺贈、設定幸運獎等均屬此例。

四、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是指不法地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應負民事責任的行為。

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受侵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侵害人賠償損失,侵害人則負有賠償損失的義務。因此,因侵權行為的實施在受害人與侵害人間形成債權債務關係,侵權行為也是債的發生原因。

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債稱為侵權行為之債。

五、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對他人的事務進行管理或者服務。

無因管理一經成立,管理人與本人間也就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管理人有權請求本人償還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本人有義務償還。因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稱為無因管理之債。

六、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致使他人受有損失而取得的利益。依法律規定,取得不當利益的一方當事人應將其所取得的利益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受損失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取得利益的一方返還其不當得到的利益。因此,不當得利為債的發生原因,基於不當得利而產生的債稱為不當得利之債。

七、其他

除上述事實外,其他法律事實也會引起債的發生。例如,拾得遺失物會在拾得人與遺失物的所有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公司的設立也會產生債的關係。

第三節債的分類

一、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

意定之債,是指債的發生及其內容由當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為決定的債。合同之債為其典型。

法定之債,是指債的發生及其內容均由法律加以規定的債。不當得利之債、侵權行為之債等,均屬此類。

這種分類的意義:意定之債貫徹意思自治原則,而法定之債的發生及效力均由法律規定;各種合同之債,適用合同法的規定,而侵權之債適用的是侵權法,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等等則分別適用相關法律。

二、特定物之債與種物類之債

根據債的標的物的性質,債可分為特定物之債與種類物之債。

債的這種分類的意義在於:其一,除非債務履行前標的物已經滅失,債務人只能以給付特定的標的物履行義務,債務人不能以其他標的物代替約定的標的物給付,種類物之債不存在這個問題。其二,在法律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有約定的情況下,特定物之債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可自債成立之時起發生轉移,標的物意外滅失的風險也是如此;種類物之債的標的物所有權只能自交付之時起轉移,其意外滅失的風險也將自交付之日起轉移。

三、單一之債與多數人之債

根據債的主體上的特徵,債可分為單一之債和多數人之債。

單一之債,是指債權主體一方和債務主體一方都僅為一人的債。多數人之債,是指債權主體和債務主體至少有一方為二人以上的債。在單一之債中,只有兩個當事人;而在多數人之債中,則至少有三個當事人。

區分單一之債與多數人之債的意義:在單一之債中,因為債權主體和債務主體都僅為一人,當事人之間的關係簡單明瞭。而在多數人之債中,因為至少有一方主體為二人以上,所以當事人之間不僅有債權主體與債務主體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而且在多數一方當事人之間還有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當事人之間的關係比較複雜。

因此,這種分類有利於準確地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四、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

對於多數人之債,根據多數人一方當事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可分為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

按份之債,是指債的一方當事人為多數,且多數人一方的當事人各自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或者分擔義務的債。

按份之債包括按份債權和按份債務。《民法通則》第86條規定:「債權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

債務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二人以上的債權人按照確定份額分享權利的,即為按份債權;債務人二人以上,各自按照確定份額分擔義務的,則為按份債務。

連帶之債,是指債的當事人一方為多數,且多數人一方的各當事人都有權請求對方履行全部債務或者都負有向對方履行全部債務的義務,全部債權債務關係因債務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滅的債。因此,連帶之債的多數人一方相互間有連帶關係。若債權人一方為多數且有連帶關係,則為連帶債權;若債務人一方為多數且有連帶關係,則為連帶債務。

我國《民法通則》第87條規定了連帶之債:「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區分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的意義:按份各債權人的債權或各債務人的債務各自獨立,相互之間沒有連帶關係;而連帶之債的連帶債權人或連帶債務人的權利或義務是連帶的。在按份之債中,任一債權人接受了其應受份額義務的履行或者任一債務人履行了自己應負擔份額的義務後,與其他債權人或債務人均不發生任何權利、義務關係。

連帶債權的各個債權人都有權請求和接受債務人的債務履行,但在各個債權人之間,因各個債權人只能享受自己得享受的權利份額,所以,接受債務人的履行超過自己得享受的權利份額的債權人,應當按債權人之間的權利比例返還給其他債權人。連帶債務的各債務人都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但在各債務人之間,各債務人是按照一定份額分擔債務的,所以,清償債務超過自己應分擔的份額的,債務人有權向其他債務人追償。

五、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

根據債的履行是否可以選擇,債可分為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

簡單之債,是指債的履行標的只有一種,當事人只能按照該種標的履行的債。當事人不僅不能選擇其他的標的履行,而且在履行時間、方式、地點等方面都無選擇的餘地。因為簡單之債的當事人在債的履行上並無選擇性,所以簡單之債又稱為不可選擇之債。

選擇之債,是指債的履行標的有數種,當事人須從中選擇一種來履行的債。

六、主債與從債

根據兩個債的關係,可以將債分為主債與從債。主債是指能夠獨立,不以他債的存在為前提的債。從債是必須以主債的存在為其存在前提的債。

區分主債與從債的法律意義:從債對主債起著擔保的作用,從債的效力決定於主債的效力,從債隨主債的存在而存在,隨主債的終止而終止。

七、財物之債與勞務之債

財物之債,是指債務人應以給付一定財物履行債務的債。

勞務之債是債務人須向債權人提供一定勞務的債,即債之給付標的為勞務。

區分財物之債與勞務之債的意義: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財物之債可以強制履行;而勞務之債不能強制履行,債權人只能請求債務人賠償損失。

[複習思考題]

1、債是什麼?

2、債的特徵有哪些?

3、債的要素有哪些?

4、債的發生原因有哪些?

5、意定之債和法定之債的分類有何法律意義?

6、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是如何分類的?其分類的法律意義是什麼?

7、簡單之債和選擇之債的分類有何法律意義?

第二十二章債的移轉及債的履行

【提要】本章包括債的主體的變更和債的消滅兩大民法理論問題。債的移轉,即指債的主體的變更,包括債權讓與、債務承擔,以及債權債務的概括承受。債的消滅是指債的關係在客觀上不復存在。

引起債的消滅的法律事實有許多,本章主要介紹傳統民法中的五種,即清償、抵銷、提存、免除、混同。通過本章的學習,要求學生全面掌握相關的理論知識,打下堅實的民法理論基礎。對於合法有效的債權債務,債務人應依當事人的約定和法律的規定全面履行其所負擔的債務,債權人應對債務人的履行給予必要的協助並及時受領債務人的履行。

通過本章的學習,要求學生掌握債的適當履行原則和情勢變更原則,我國法律對債的履行的具體規定,按份之債、連帶之債的效力等內容,培養學生「欠債還錢」的誠信意思與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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