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心得 簡易程序修改對公訴工作帶來的挑戰和對策

2023-02-05 05:12:03 字數 1035 閱讀 1729

新刑訴法修改一大變化就是將簡易程式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修改為「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簡易程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審理某些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犯罪輕微的刑事案件所適用的比普通程式相對簡化的審判程式。據調查,人民法院每年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公訴案件約佔全部案件的60%左右。

隨著案多人少矛盾的日益突出,如何應對簡易程式修改對公訴工作帶來的挑戰成為檢察機關亟須解決的問題。

一、簡易程式案件公訴人出庭的必要性

公訴人出席法庭承擔的職責主要是代表國家指控和證實犯罪,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並對審判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維護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結合案情進行法制宣傳和教育。

然而,長期以來,大量的簡易程式案件公訴人卻未出席法庭,導致「人民檢察院可以不派員出席法庭」基本變為「不派員出席法庭」。其帶來的弊端也顯而易見:一是本應由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和舉證等職責由法官代為行使。

在當前控辯式的訴訟規則下,公訴人應當履行的指控和證實犯罪的職責由法官行使,有違人民法院居中裁判的原則。二是不利於被告人認罪服法。趨利避害是每個人的天性,刑事案件被告人也不例外。

當被告人站在法庭上,見一直審查案件,指控其犯罪的公訴人未出現在法庭上時,就會對自己所犯罪行有所狡辯,甚至予以否認,企圖達到逃避法律懲罰的目的。由於公訴人承擔著指控犯罪的職責,相對法官對案情更為熟悉,在被告人極力翻供或有所退縮的時候,可以直接予以指出,但當公訴人未出席法庭時,就會缺乏這樣的效果。三是儘管公訴機關可以通過對刑事判決書的審查行使對法院判決的監督,但由於公訴人不出席法庭,對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的一些侵犯當事人權益的行為不能及時發現,或根本不能發現,也就談不上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較好地行使法律監督權。

二、公訴部門面臨的挑戰

新刑訴法對簡易程式有關規定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改,一是對適用範圍進行了限制性擴大,即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公訴案件在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時,除案件要符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條件外,不再侷限於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而是擴大到所有符合條件(幾種例外情形,如被告人是盲、聾、啞人等)的案件。二是對人民檢察院是否應當派員出席法庭進行了強制性規定,即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如何理解新刑訴法對公訴案件簡易程序的相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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