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律師法》對公訴工作的挑戰和應對

2023-02-06 03:06:02 字數 769 閱讀 6901

作者:張茉

**:《法制與社會》2023年第31期

摘要新律師法增加和擴大了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相關權利,從刑事訴訟的角度來說,新律師法頒布的意義重大。這無疑也給承擔控訴職能的公訴機關帶來挑戰。面對法律規定的新要求,公訴人員必須更新觀念,調整策略,才能從容應對挑戰。

關鍵詞新律師法公訴工作刑事訴訟

中圖分類號:d926.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09)11-167-02

自2023年6月1日起,新律師法在刑事訴訟中自動生效。新律師法賦予了律師更多權利,使律師在偵查階段就能介入訴訟,同時無需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同意,也不需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而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包括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和有關證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既擁有獨立調查取證權;特別是律師會見時間提前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被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且會見無需批准,不受監聽;閱卷不再僅限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技術性鑑定材料,而是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複製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包括犯罪嫌疑人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等證據材料)等。一直以來困擾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會見難、閱卷難、取證難三大難題得以解決。

但在解決了難題的同時,無疑也給承擔控訴職能的公訴機關帶來了挑戰。面對法律規定的新要求,公訴人員必須要充分認識新律師法頒布的意義所在,及時更新觀念,調整策略,才能從容應對挑戰。

一、新律師法頒布的意義

新律師法對律師會見、閱卷、調查取證等執行權利作出了一系列不同於以往的突破性規定,增加和擴大了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相關權利。從刑事訴訟的角度來說,新律師法頒布的意義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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