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 權利和正義

2023-02-05 04:00:03 字數 3568 閱讀 7692

為了將他的正義提公升到「作為公平的正義」,羅爾斯概括了以洛克、盧梭、康德為代表的契約論,提出了訂立契約的「原初狀態」。這是一種不受偶然因素或社會力量的相對平衡所決定的狀態,是一種純粹的思維假設,可以通過不同的合理設定使得乙個人任何時候都能進入這一狀態。另外,羅爾斯還對此原初狀態進行了三個條件約束:

一是原初狀態的人們處於「中等程度的匱乏」之中;二是原初狀態的人們 「相互冷淡」,即每個人對他人的利益不感興趣;三是原初狀態的人們位於「無知之幕」後面,即每個人對他本人和社會的特殊知識資訊都一無所知。只有在滿足這三個條件下的原初狀態,人們才會必然選擇正義原則,達成契約。而正義的原則是一種「詞典式序列」排布的兩個正義原則。

一是平等自由的原則,即每個人對於所有人擁有的最廣泛平等的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二是機會的公正平等和差別原則,即社會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首先是在與正義的儲存原則一致的情況下,適合於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其次才是職務、地位(機會)向所有人平等開放。這兩個原則暗示了正義的兩層,一是政治層面,一是經濟層面。

因此羅爾斯的「平等「又可分為兩個層面:在政治層面,平等表現為平等的自由權利和民主政治;在經濟層面,平等涉及到分配的正義。在他看來,政治層面的平等比較容易解決而且基本上已經解決了,所以,平等的核心問題就是經濟領域中的分配正義。

因為有兩個正義原則,所以他們之間就會有誰先誰後的問題,即優先性的問題,否則羅爾斯所謂的正義就有些「直觀主義」,只能算是「半個正義觀」。羅爾斯所說的「詞典式」的排列正是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羅爾斯認為第一原則優先於第二原則,第二原則中的公平機會又優先於差別原則,只有在充分滿足了前一原則的情況下能考慮後一原則,於是就有了他的兩個優先規則:

一、兩個正義原則應以詞典式的次序排列,自由只能為了自由的緣故而被限制(自由的優先性);二、第二個正義原則以一種詞典式次序優先於效率原則和最大限度追求利益總額原則,公平機會又優先於差別原則。

2023年法國大革命是典型的資產階級革命,它提出的口號是「自由、平等、博愛」。羅爾斯認為他的兩個正義原則相應於這一口號:第一原則和自由優先性的規則相應於「自由」;機會公正平等的原則以及第一原則中強調的人人對自由的平等權相應於「平等」;照顧最少受惠者利益的差別原則相應於「博愛」。

因此,羅爾斯的「正義」不僅表現出一種平等主義的傾向,而且也表現出一種自由主義的傾向。

二、權利的問題

我們知道自由與平等是最重要的兩種政治價值,而兩者之間形成了一種張力。在當代自由主義中,羅爾斯靠近平等的一端,諾奇克靠近自由的一端。可以說諾奇克的權利理論與羅爾斯的正義理論是正相反對的。

羅爾斯賦予「正義」以首要性,試圖從根本上解決社會現實中的不平等問題。而諾奇克強調「權利」的首要性,堅持權利是不可侵犯的。他認為由再分配所維持的平等將不可避免地侵犯個人權利,從而主張一種功能最少、權力最小的國家。

諾奇克所堅決捍衛的權利是指個人所擁有的各種具體權利,特別是指洛克所說的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諾奇克主張每乙個人都毫無疑問地擁有這些權利,而且這些權利是神聖不可侵犯的。但是具體來講時,人們擁有的生命權卻僅僅是不受傷害和不被干涉的權利,乙個人並沒有要求其他人或**為自己的生命權所給予幫助的權利。

人們的權利之間存在著衝突,但是因為存在著一種對人的行為的道德約束,所以這些衝突不允許有對權利的侵犯。洛奇克把這種道德約束稱為「邊界約束「。他認為人們可以把權利當作所要採取的行動的邊界約束,即其他人的權利構成了對你的行為的約束,你在任何行動中都不要違反這種約束。

對於洛奇克來講,權利並不是目的,若把權利當成正面的目的,那麼就會出現不侵犯較大權利而侵犯較小權利的「權利功利主義「。洛奇克反對這種「權利功利主義「,他堅持權利是不可侵犯的。至於為什麼權利是不可侵犯的,他的解釋是個人是目的,而不僅僅是手段;他們若非自願,就不能被犧牲或者被用來達到其他的目的,於是個人是不可侵犯的,因而個人的權利是不可侵犯的。

所以"權利是不可侵犯的"歸根結底是因為"個人是不可侵犯的"。

權利是不可侵犯的,並且當為了較大權利而去犧牲較小權利也是不允許的。因為並不存在擁有善並為了自身的善而願意承擔某些犧牲的社會實體。存在的僅僅是個別的人,不同的具有他們自己個別生命的個別人。

對洛奇克來講,個人是惟一的實體,個人的生命和存在具有不可超越的價值,而社會或國家既不是實體,也沒有生命。因此,要求為了國家或社會的利益而犧牲某些個人的利益,實質上這是為了一些人的利益而犧牲另一些人的利益。他認為一方面國家在所有公民面前應是中立的,不可偏袒任何人,另一方面個人是目的,不能被用作他人的手段,不同的個人,他們分享著不同的生命,從而沒有任何人可以為了別人而被犧牲。

因此,任何以社會利益的名義對個人權利的侵犯都是不道德的。

三、權力的問題

在談到權力時,首先要明白權利和權力的關係和差別。權利與權力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屬於法律上的概念,後者則屬政治上的概念。兩者存在密切的聯絡:

一方面,權力以法律上的權利為基礎,以實現法律權利為目的,權利作為一種法律上的資格又制約著權力的形式、程式、內容及過程各個方面;另一方面,某些法律上權利的實現依賴一定的權力的行使。兩者也存在一定的一致性,如都以追求一定的利益為目的,都有相應的法律上的規定和限制要求。權力**於權利,權力是為維護權利而產生的,而且權利優位於權力。

權利的主體是不特定的,而權力的主體是特定的。但是就權力來說就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有的,它有特定的主體限制。

洛奇克在《無**、國家和烏托邦》裡也提到了權利與權力。他認為權利是不可侵犯,他認為不應用過多的權力去干涉個人的權利。在他看來,首先,人們在沒有國家的自然狀態中會生活得更好;其次,任何國家都必然侵犯個人權利,國家本質上是不道德的。

洛奇克把國家稱為乙隻」看不見的手「,而且這只手不應過多地去侵犯人們的權利。因此,他提出了他自己對國家的看法,主張」最低限度的國家「。所謂"最低限度的國家"就是管事最少的國家,其基本功能是保護人們安全和強制履行契約。

洛奇克認為,人們在自然狀態中,是處於一種完全自由的狀態,個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不受任何侵犯。如果有人侵犯了這些權利,受害者完全有權保護自己、懲罰犯罪和索取賠償。這樣發展到一定階段就會出現所謂的」委託人「組成的「支配的保護性社團「,他們給每個交過費用的人給予一定的保護。

這種」支配的保護性社團「在洛奇克看來並不能稱為國家,儘管他主張國家的職能越少越好,但他認為,乙個國家最低限度應該具備兩個必要條件,一是

國家具有對使用強力的壟斷權,二是國家應該保護所有公民,而不僅僅為某些公民服務。比「支配的保護性社團「更高一階的叫做"超低限度的國家",但是它仍不能稱為真正意義上的國家。"超低限度的國家"是依靠強力來獲得對使用強力的壟斷權的。

這種權力是事實上的,但不合法理的。比"超低限度的國家"更高一階的就是所謂的」最低限度國家「,這個所謂的國家在洛奇克看來既有適當的權力,又能夠保護每個人的安全。所以乙個國家的誕生是從"自然狀態"發展為"支配的保護性社團";然後,通過"禁止",形成了"超低限度的國家";再通過"賠償原則",又達到了"最低限度的國家"。

這一過程實質就是權力的調節過程。

四、兩人觀點的差別

羅爾斯和洛奇克他們的思想在許多方面都是共同的:他們的理論屬於義務論,都堅決反對功利主義,而且都在與功利主義的對立中闡明自己的觀點;兩者的正義理論都依賴於道德哲學,都主張正當優先於善;兩者的正義理論都以個人為基礎,都強調人的多樣性和差別性;他們都承認自由的優先性,都對目前西方通行的自由民主制度給予肯定;兩者的正義理論最終都求助於康德倫理學,都訴諸於"人是目的而不能被用作手段"。

羅爾斯與諾奇克的分歧存在於政治哲學的各個方面,但主要集中於經濟領域。關於經濟上的財產和收入問題,羅爾斯關心東西如何分配,諾奇克強調東西從何而來,羅爾斯重視導致平等的結果,而諾奇克更注意產生權利的過程。

權利與權力的區別

二 主體不同 法律權利的主體具有普遍性,如公民 組織以及社會團體 而權力的主體必須是由特定的權力主體來實施,如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權力。三 範圍不同 法律權利一般據法律的規定來確定,範圍非常廣泛,如政治權利 經濟權利 民事權利等等 而權力則主要由法律來配置或由一定政治組織賦予的具體的 特定的職責...

監督的職責和權力

一 監督的職責 1 根據合同 設計 標準 規範進行監督 2 對施工隊伍的資質進行核實 3 對施工所需裝備 工具 儀器 等進行審查,對材料質量和用量進行檢查 4 對工程施工質量 進度 油氣層保護 安全環保等工序進行監督和簽字確認 5 組織 參加相關生產例會 技術分析會 6 參加開工驗收 關鍵工序驗收 ...

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1 員工的權利 1 1 享有國家法律 法令 法規政策給予公民的權利。1 2 享有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給予員工的權利。1 3 享受公司規定的福利待遇 勞動安全 衛生和保護。1 4 享有依法組織工會與參加工會活動的權利。1 5 享有員工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中規定的權利。1 7 享有對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