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學生傷害案件適用規則原則研究

2023-01-31 18:39:02 字數 914 閱讀 3114

作者:華戰勝

**:《法制與社會》2023年第11期

摘要近年來,高校學生傷害事故逐年增多,由於其設計因素較多,加之長期以來沒有相關法律法規,使得學校與家長經常因為一些傷害案件發生糾紛,主要是無法判別造成傷害的責任分擔情況,以及不能確定具體如何賠付和賠付多少,使得學校的一些正常工作受到影響,由於考慮學校的名聲問題,許多時候則選擇妥協,一些合法利益遭到侵害。本文結合《侵權責任法》,從高校學生傷害事故的範圍、歸責原則及處理辦法方面進行**,以求對解決高校學生傷害糾紛案件有所裨益。

關鍵詞高校學生學生傷害事故侵權責任歸責原則作者簡介:華戰勝,天津現代職業技術學院,本科,講師,研究方向:法學。

中圖分類號:d920.4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0592(2013)04-287-02

一、高校學生傷害事故的界定

高校學生傷害事故有著自身的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首先,損害主體為特定的。在大部分高校傷害案中,從損害的主體來看,其主要是高校的在校學生,既有公立學校,也有私立學校,既有走讀制也有寄宿制。

由於休學、退學和被開除學籍的學生身份上已不是在校學生,不符合在校大學生受傷害案件的主體,在休學期間或者已退學的學生,以及外校生到本校來遭受到傷害時,這就不能納入學校學生傷害事故之內。其次,損害地點也為特定的。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學生須在高校內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的特定地方學,就像課堂上、實驗室、課文實踐等一些特定地方。

再次,損害的時間是特定的。學生受損害發生在校學習與生活這一時間段,當學生離校時的非學習與生活期間則不納入範圍,例如在法定節假日及寒暑假期間,學生在校外的活動,或者未經批准而私自逃離學校遭受人身傷害,那麼就不屬於學生傷害事故。最後,引起損害發生的原因是不特定的。

學校管理的缺失造成損害,學校未盡安全注意義務造成損害,學校員工履職不當造成損害,同學之間的糾紛造成損害,學生自殺自殘造成損害,校外第三方造成損害,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損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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