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作證特免權的法理學思考

2023-01-24 15:39:04 字數 1861 閱讀 2746

專題課**

題目行政行為公定力理論的新闡釋

課程名稱行政法專題

班級法學0907班

學生孫麗麗

學號255

任課教師王雪峰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摘要1abstract1

前言1一、為行政行為公定力理論正名2

(一) 權利法定2

(二) 特權享有主體的特殊性2

(三) 設立目的上的特定性2

(四) 內容上的限定性3

二、現行立法對親屬作證特免權的否定3

三、我國設立親屬作證特免權制度的必要性4

(一) 實現公平正義法律理念的需要4

(二) 完善我國證人作證制度的現實需要5

(三) 更好地保障人權5

(四) 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5

四、構建我國親屬作證特免權制度的設想6

(一) 享有特免權的親屬範圍6

(二) 適用特免權的犯罪範圍6

(三) 權利內容7

結論8參考文獻9

發軔於日本的行政行為公定力理論並非傳統行政法學虛構的神話,而是乙個具有豐富內涵的基本範疇。公定力意指除自始無效外,行政行為一經做出即獲得有效推定的作用力。行政瑕疵的不可避免性、行政糾紛的客觀必然性以及糾紛解決的非合意性構成了行政行為公定力存在的社會基礎;社會成員的秩序需求則是公定力存在的理論依據。

作為一種具有對世性的法律效力,行政行為公定力對不同的物件具有各不相同的要求。

關鍵詞:行政行為、公定力、正當性

一、為行政行為公定力理論正名

在極度崇尚意思自治的私法領域,當法律關係主體雙方對意思表示發生爭議時,必須提交有權機關通過裁判加以認定。在此之前,當事人沒有必須承認、服從該意思表示的義務。倘若一方當事人試圖以強力推行其意思表示,則另一方當事人可利用其擁有的正當防衛權阻止不法侵害以切實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然而,這幅法治圖景是否也能同樣地出現在行政法關係領域呢?換言之,當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存在質疑時,能否在有權機關改變之前就對其拒絕承認和服從呢?進一步而言,行政相對人在正式啟動救濟程式之前能否以實際行動直接對抗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以表達其內心的不滿呢?

在大陸法系國家,上述設問實質上都是圍繞這樣乙個基本命題而展開的,即行政行為一旦做出,法律上應對其做有效還是無效的推定。綜觀德、日諸國行政法學術及制度的實踐,幾乎一致認為,行政行為一旦做出,原則上即應推定其為有效,在被依法撤銷之前,包括行政相對人在內的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能以自己的判斷而隨意否定行政行為的拘束力量。這便是廣為流行的行政行為公定力理論。

日本學者田中二郎早就指出:「行政行為最重要的特色在於,儘管是有瑕疵的行為,但這種行為也具有公定力,對方仍有服從的義務。」 [1](p552)這一基本觀念同時為我國大陸及台灣學界所接受,並成為傳統行政法學的經典課題之一。

即便在英美國家,出於利益權衡的考慮,事實上也普遍接受行政行為公定力理論。「為了維護正常生活和穩定,英美兩國法律都假定一切行政行為是合法存在的。對此提出懷疑者,則要負舉證之責,如:

越權、濫用權力、無事實根據,或發生誤解等。」 [2](p435)然而,近些年來,在海峽兩岸行政法學界,一種質疑乃至否定行政行為公定力理論的學術主張日漸泛起。在台灣地區,受德奧等國學說的影響,以吳庚為代表的部分行政法學者對公定力用語提出了強烈質疑,主張不再繼續援用這一用語;在大陸地區,行政法學者劉東亮、柳硯濤等也先後撰文對公定力理論進行檢討,主張該理論應當退出行政行為效力領域。

那麼,源自日本、適用近百年之久的行政行為公定力理論是否真的如同學者所言是傳統行政法學上虛構的神話?公定力理論在現代社會是否已經喪失了存在的基礎?公定力理論的存在對於現代行政法具有何種意義?

毋庸諱言,澄清這些問題不僅具有純粹的學術意義,而且對當下行政執法、行政審判領域諸多難題的化解也具有現實的指導意義。為此,本文不揣淺陋,圍繞概念釐定、社會基礎、理論依據及基本要求等四個問題展開論述,試圖為行政行為公定力理論「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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