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環相扣處處攻守 鎘標案分析

2023-01-21 11:00:06 字數 4704 閱讀 5105

環環相扣處處攻守

——一起綠色壁壘引起的**案件分析

在分析本案之前,筆者認為有必要先對當時的國際**情況,即本案發生的背景作乙個簡介。該案發生在2023年到2023年間,當時西方國家的綠色**壁壘問題正在中國掀起一陣又一陣的波瀾。歐盟、美國、日本的「綠色」壁壘對我國出口企業造成的損失佔我國在該方面總損失的95%。

其中,歐盟所佔份額最大,為41%。在大多數**壁壘引發的案件中,發達國家通常以各種方式設定環境壁壘措施,限制其他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產品的出口,從而限制**自由。

更有甚者,在一些相似的案件中,發達國家不但以**壁壘限制我國的出口,而且還出現了在貨物售出後再提出所謂的「質量問題」,從而希望貨款兼得。本案就是在類似的背景下發生的。

為了更了地還原案件的真實情況以及雙方律師在每個細小環節中的激烈爭奪,以下筆者將先非常簡要地介紹整體案情後,再以雙方律師在每個回合中的具體論辯來描述和展現本案的精彩。

一.簡要案情

2023年11月7日,德國dario公司(下稱d公司)與上海海外進出口****(下稱海外公司)簽訂了關於出口拉桿箱及拉鍊衣箱的合同二份,編號為e21253和e21254;2023年11月8日,雙方又簽訂了內容大致相同的售貨確認書二份,編號為2k2b2087和2k2b2088。 售貨合同書與之前合同文字的區別主要在於增加了仲裁條款和貨物質量索賠期限30天的約定等。

大貨生產前,賣方海外公司二次向d公司提供了樣品以供lga測試,其中第二次lga測試通過。貨物於2023年3月至4月間運抵德國後,d公司於2023年5月8日和2023年6月12日分別對合同項下貨物的發生鏽蝕、破損問題和鎘含量超標問題向海外公司進行索賠。雙方協商未果,向中國國際經濟**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提請仲裁。

申請人d公司請求申請人(賣方海外公司)支付因違約造成:1.貨物差價損失;2.

卡車運費損失;3.倉儲費用及裝卸費用;4.額外送貨費用;5.

檢查費、修理費、修補加工費;6.律師費;7.仲裁費用,保全費用,評估費用,翻譯費用,公證費用等。

被申請人海外公司提出反請求:要求申請人返還被申請人墊付的最後一張提單的運費。

本案中,被申請人海外公司委託我所和申達所共同作為其**人。

二.案件關鍵環節的簡要分析

經我方律師對本案研究後發現,本案件主要有以下幾個關鍵環節:

第一, 四份合同的性質及其相互關係;

第二, 貨物的鏽蝕、破損問題之歸咎問題;

第三, 雙方是否有有效的鎘含量標準約定,被申請人貨物的鎘含量是否超標?

第四, 申請人的索賠是否處於索賠期內?

以上四個重要環節環環相扣,對於整個訴訟的成敗都有著直接且重大的影響,其中任何乙個環節被打斷,都將對使被申請人的的利益產生巨大的影響。如果售貨確認書有效,則售貨確認書中關於30天的索賠期約定有效,這將導致申請人因超出索賠期而喪失索賠權,從而使其在整個訴訟中處於劣勢;反之,被申請人將面臨貨物實際質量是否達標的嚴峻挑戰。但是如果申請人的索賠未處於法定的合理索賠期內,被申請人仍將占有絕對的優勢。

如果貨物的鏽蝕、破損是出於可歸咎於被申請人的原因,則被申請人必然需要對這部分損失進行賠償;同樣如果雙方對鎘含量的標準達成了合意,且貨物的鎘含量的確超標,則被申請人必須對該違約行為進行賠償,這樣將給我國出口商海外公司造成極大的損失;但如果該約定不成立或貨物的鎘含量未超標,則被申請人海外公司不但可以順利地收回貨款,同時還將給類似國際**中綠色壁壘案件樹立乙個成功的案例。

下面,筆者將根據被申請人律師的訴訟策略,在每乙個具體環節中詳細地描述和展示雙方律師的精彩攻守和仲裁庭精彩論述。

三.被申請人律師的訴訟策略

對被申請人來說,最佳的訴訟途徑是證明申請人的索賠不在約定或法定的索賠期內因而導致其失去索賠權。如果這一主張被仲裁庭支援,申請人主張的其它一切實質性問題,如貨物的鏽蝕、破損、鎘超標問題即使成立,被申請人仍將取得訴訟的全勝。因此,我方律師將該點作為我方第一訴訟策略著重加以論述和證明,主要將從證明售貨合同書的有效性和被申請人的履約瑕疵等方面重點進行攻擊。

如果第一訴訟策略被仲裁庭駁回,則雙方必須從貨物質量的這一交易的實質性角度展開論辯。對於鎘含量超標問題,我方律師將首先力主對於鎘含量的標準問題雙方從未達成過合意,於是根本談不上是否超標的問題。如果這一主張被支援,則在鎘含量超標這一問題上,被申請人將取得絕對的勝利;反之,我方律師將力爭雖有鎘含量約定,但貨物並未超標。

如果關於鎘含量問題的所有訴訟主張均被駁回,被申請人律師將再退一步,對貨物的鏽蝕、破損問題進行論辯,以期免除被申請人對該項下賠償款的支付。

對於貨物的鏽蝕、破損問題,由於被申請人工作人員的一些不利言行,我方律師將主要對被申請人工作人員的行為進行解釋及從fob的風險歸屬問題的角度進行防禦性論辯。

下面筆者將從每乙個環節分別詳細論述。

四.第一環節:四份合同的性質及其相互關係

針對這一問題,雙方律師分別在仲裁申請書、**詞及答辯書、**意見中稱:

1. 關於2023年11月7日簽訂的買賣合同:

申請人稱:2023年11月7日,申請人通過其在上海的**人德國溫啟國際******上海代表處(下稱:溫啟代表處)與被申請人以傳真方式分別訂立了e21253和e21254二個合同。

被申請人稱:申請人2023年11月7日與被申請人分別訂立e21253和e21254兩份合同後……

雙方都提供了e21253和e21254二份合同影印件作為證據。可見,雙方對該二份合同的效力沒有異議。

2. 關於2023年11月8日簽訂的售貨確認書

(1) 申請人稱:被申請人業務員李某向溫啟代表處的翁某要求就同一交易籤二份其本公司的標準合同供其內部備案之用。

(2) 被申請人稱:,對前兩份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內容進行了補充,即對信用證付款的條件、保險、貨物質量索賠期限和條件、仲裁等事項作出了明確約定。購銷合同與售貨確認書是遞進的法律關係 ,是乙個有機的整體。

雙方都提供了2k2b2087和2k2b2088兩份售貨確認書作為證據,但從以上的論述可以清楚地發現,雙方對於售貨確認書的效力存在相當大的分歧。為此,雙方進一步展開激烈的辯論,分為售貨合同書的訂約階段和履約階段,首先在關於訂約階段:

為證明售貨確認書無效,申請人提出:

(1) 售貨確認書中的一方主體是溫啟公司,而不是申請人;

證據:銷售確認書-簽章部分

(2) 售貨確認書的簽字人翁某未被授權,其不是申請人d公司的業務員,也不構成**;

證據:銷售確認書-簽章部分註明:溫啟公司翁某

(3) 翁從未將售貨確認書傳真給德國方面。

為證明售貨確認書有效,被申請人提出:

(1) 售貨確認書係對合同的補充,包括:進一步明確目的港,信用證付款條件,保險,貨物質量索賠期限和條件;

證據:銷售確認書-相關條款

(2) 翁某構成表見**;

證據:雙方以往交易的合同及售貨確認書-由翁某和被申請人的**人李某簽字

(3) 合同成立後的往來函件、電郵等書面檔案只能用於對合同文字的既有內容進行合理的補充、解釋,而不能進行實質上的改變;

仲裁庭對於這一部分的論辯認定如下:

(1) 基於在本案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均將翁某和李某簽字的檔案作為已方的意思表示,且基於以前的交易慣例,確認溫啟公司翁代表處的翁某為申請人的**人;

(2) 雖然涉爭銷售確認書由申請人的**人翁某簽字,但是與交易慣例不同的是,售貨確認書中載明的買方為溫啟公司,而以往的售貨確認書中載明的買方均為申請人。

由此二點,提交的以往交易合同和售貨確認書的被申請人和指出簽章非d公司的申請人在這一階段打成平手,仲裁庭沒有根據雙方訂約的情況直接認定銷售確認書的效力,並表示將結合履約過程中的意思表示作進一步分析。

對於履約過程中行為,被申請人進一步指出:

(1) 申請人的履約行為是根據四份合同下的條款進行的

證據:銷售確認書-目的港,仲裁條款

(2) 申請人向仲裁委申請仲裁也是以該售貨確認書為依據的;

證據:銷售確認書-仲裁條款,合同-無仲裁條款

申請人指出:

(1) 雙方當事人的實際履約均是按照e21253和e21254兩份合同的約定而非售貨確認書的約定履行。

(2) 。

證據:申請人委託律師事務所於2023年9月30日致被申請人的律師函

2023年10月10日被申請人委託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函回覆

仲裁庭認定,由於:

(1) 直到被申請人拒絕承擔賠償責任前,在其對申請人傳送的檔案中所引用的契約編號均為e21253和e21254,而非2k2b2087和2k2b2088;

(2) 被申請人沒有對依據e21253和e21254二份合同開立的信用證提出修改,並接受了該信用證項下的貨款。

因此,編號為2k2b2087和2k2b2088的售貨確認書被確認無效。

在本階段的交鋒中,雙方圍繞規定有索賠期限的售貨確認書是否可以約束雙方當事人為焦點,進行了猛烈的交火。但筆者認為,對此段的分析,仲裁庭的意見更高人一籌,其分析步步為營,環環相扣。先看定約階段是否足以認定確認書的有效性。

期間,其採納了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明以往交易慣例的證據從而先認定翁某構成申請人的**;但翁某在簽署確認書時是否就行使了其**權呢?根據申請人指出的其簽字前的公司名,仲裁庭又沒有對此加以確認,而是留待結合履約過程來判定。這一層次的剝離顯示了仲裁庭清晰的思辯,具有說服力。

履約階段,雙方都力圖從各個角度證明履約行為是依據自身所主張的合同文字進行的,但仲裁庭卻另闢蹊徑,,令人心服口服。

至此,我方希望證明售貨確認書有效,從而證明d公司超出了售貨確認書約定的索賠期之策略失敗。接下來,我方主要針對海外公司提供的貨物並未非不符合合同約定及d公司的索賠超出了法定的索賠期限等展開攻守。

五.第二環節:鎘含量的約定及貨物是否鎘含量超標

(一)雙方是否確有關於鎘含量標準的約定

申請人為證明確有關於鎘含量的有效約定,指出:

(1) 合同中的lga條款明確規定被申請人在大貨生產前應提供全套樣品供lga測試,且只有通過測試後才能組織大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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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目錄一 執行總述 1.1目的04 1.2機會分析04 1.3行業分析04 1.4公司概況05 1.5 公司戰略05 1.6生產運作06 1.7投資與財務06 1.8結論06 二 行業和公司及其產品或服務 2.1行業和公司07 2.2產品和服務08 2.3進入戰略和成長戰略10 三 市場調研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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