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執行中存在問題及完善建議

2023-01-19 02:48:02 字數 1046 閱讀 6599

作者:佘少穎

**:《法制與社會》2023年第30期

摘要為了確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得到足夠的保護,我國法律制定了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這一制度的推行,為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提供了程式上的保護,顯示了我國法律的人性化特徵,是**、社會給予未成年人這一特殊群體的特殊關懷。該文結合國內的司法實踐情況,對我國合適成年人制度所面臨的問題進行分析,在此基礎上給出優化這一制度的相關建議。

關鍵詞合適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少年司法訴訟權利

作者簡介:佘少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檢察院。

中圖分類號:d925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

如今,我國社會正處於轉型期,各種新的矛盾不斷產生,心智發育不成熟的未成年人,在外界的**下,犯罪率逐年上公升。人們越來越關注未成年人的成長以及發展,在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對未成年人權利的保護的相關制度也成為近年來研究的重要方向。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即是新刑事訴訟法為未成年人提供的特殊保護。

在此之前,我國已經開始推行類似的制度,即法定**人到場制度。積累了大量的實踐經驗後,2023年立法機關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修訂,確立了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為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提供了更有力的保護。

一、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概述

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訊問、審判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其法定**人無法到場或者不宜到場時,依法通知符合一定條件的成年代表到場,代為行使法定**人的部分訴訟權利,並履行監督、溝通、撫慰、教育等職責,從而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一種權利救濟制度。

一般認為,從成年人介入訴訟階段出發,我們能夠從狹義、中義、廣義角度,對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的概念進行闡述。在狹義層面上,此項制度指的是司法機關必須在具有一定資質的成年人在場的情況下,為未成年嫌疑人進行訊問。在中義層面上,此項制度指的是在對未成年嫌疑人進行訊問、審判時,法律賦予其的有合適成年人到場參與權利的制度。

在廣義層面上,此項制度指的是從案件偵查一直到審判的整個過程中,未成年嫌疑人或被告享有的合適成年人到場的權利制度。也就是說,在廣義的概念下,無論是在案件的偵查、訊問、辨認還是搜查和審判的環節中,都必須有成年人到場,從而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全面的權利保護。

論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的細化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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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訴視角下的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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