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擔保合同

2023-01-18 17:54:02 字數 2506 閱讀 9504

合同編號: 灌農信借字[2011]第號

保證人位址

債權人位址

為確保債權人與以下簡稱「債務人」)

於年月日簽訂的金額為(幣種大寫

合同編號為灌農信借字[2011]第號(以下簡稱「主合同」)的履行,根據國家有關法

律法規,保證人與債權人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並願遵守本合同所有條款。

第一條保證人無條件地且不可撤銷地向債權人保證,為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所欠債權人的全部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第二條保證範圍

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擔保的範圍為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發生的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於本金、利息、複利、罰息、手續費、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律師費、公證費、稅金、訴訟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費、財產保全費、強制執行費、公告費、送達費、鑑定費及債權人為實現債權所支付的其它相關費用等款項。

第三條保證人已全面認真閱讀並完全理解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的主合同,應保證人要求,債權人已就主合同及本合同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保證人已經充分知悉、理解本合同與主合同的全部條款內容,簽署本合同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保證人對主合罔及本合同的訂立及履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有充分認識,對其涉及有關保證人的義務予以完全確認。

第四條保證人對主合同項下債務人所欠債權人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包括債務人違約或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前清償時發生的債務。保證人在收到債權人書面通知後,應按債權人指定的時間、幣種、金額和結算方法履行清償責任,且承諾債權人有權在債權人認為合適的時候從保證人的銀行賬戶中扣收全部擔保金額,如扣劃款項為外匯的,按扣劃日債權人所公布的外匯**價折算。

第五條保證人(包括保證人的繼承人、受讓人、接管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義務具有連續性,不受保證人或債務人任何變更影響(包括但不限於分立、合併、重組,以租賃、承包等方式進行產權、經營權交易等)。如債務人在還清債權人全部債務前其

主體資格終止存在,或債務人在還清債權人全部債務後六個月內宣布其主體資格終止而導致債務人的前述還款行為無效的,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擔保義務仍然有效。

第六條本合同的保證期間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項下債務到期(包括

展期到期)後滿兩年之日止。

第七條本合同的擔保義務不因債務人與債權人同意對主合同條款除金額以外的任何變更(包括但不限於修改、補充、刪除等)而受影響。在債權人和債務人同意展期或延期履行債務時,本合同繼續有效。

債權人於保證期間依法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的範圍內繼續承

擔保證責任。

第八條保證人無條件且不可撤銷的向債權人作出如下保證:因債務人未履行或推遲履行主合同、或因某種原因確認主合同無效、或因保證人未履行或推遲履行本合同的任何條款而導致債權人任何損失的,均將成為保證人對債權人的一項獨立的應索即付的債務。

第九條無論何種原因導致主合同在法律上成為無效或部分條款無效,保證人對債務人的還款責任仍應按本合同載明的條件承擔擔保責任。保證人承諾監督借款人使用貸款(或授信),如果債務人改變貸款(或授信)用途,保證人仍承擔擔保責任。

債權人對保證人的任何寬容、寬限、優惠或延緩行使本舍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均不

影u向、損害或限制債權人依本合同和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檔案而享有的一切權益,

也不應視為對本合同項下相關權利、權益的放棄,亦不得影響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應承

擔的任何義務。

第十條如主合同項下除本保證外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願意就所擔保的全部債務先於物的擔保履行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一條保證人是依法設立的實體,在法律上有資格簽訂本合同和履行連帶保證責任,並且其簽訂本合同已獲得充分授權,履行本合同的所有手續均已完備。

第十二條保證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其自身真實意思表示,系真實、有效、合法,且不受本合同任何一方與第三方之間的關係或其他任何事件的影響。

第十三條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與保證人的其他債務處於同等地位,處於同一受償順序。

第十四條若保證人就本合同與債務人簽訂反擔保合同,該反擔保合同不得侵害債權人的任何權益,且當保證人因該反擔保合同而與債權人在對債務人的債務追償中處同一受償順序時,債權人應優於保證人獲償。

未經債權人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得要求債務人就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承擔的義務以

財產抵押的方式設立反擔保。

第十五條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將隨著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債務的減

少麗相應遞減。

第十六條保證人應按債權人要求向債權人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財務報表及其

他相關資料、資訊。

第十七條保證人發生住所、通訊位址、聯絡**及營業範圍、法定代表人等事項變更時,應自有關事項變更之日起十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若保證人未履行上述通知義務,債權人按照原通訊位址寄送有關通知、檔案的,視為已送達保證人。

第十八條如本合同經公證機關公證賦予強制執行效力,保證人同意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並放棄抗辯權。

第十九條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進行協商或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以下第l項規定的方式解決爭議:

a.向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b.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條本合同及其任何修改、補充,均自債人和保證人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署並加蓋公章後生效。

第二十一條雙方其它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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