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證機構公平競爭規範 管理體系認證價格暫行規定

2023-01-18 13:03:05 字數 4625 閱讀 5798

關於發布《認證機構公平競爭規範——管理體系認證**暫行規定》(2023年修訂)等四個行業自律規範檔案的通知

各會員單位、各認證機構:

根據中國認證認可協會一屆四次理事會暨一屆五次常務理事會決議,現發布《認證機構公平競爭規範——管理體系認證**暫行規定》(2023年修訂)、《認證機構公平競爭規範——與認證證書有關的有違公平競爭行為約束(試行)》、《良好認證審核實踐案例同行評議交流辦法(試行)》、《良好認證諮詢實踐案例同行評議交流辦法(試行)》。執行以上規範的相關檔案將陸續公布。

望各有關機構嚴格遵守執行,共同監督實施。

附件:1. 《認證機構公平競爭規範——管理體系認證**暫行規定》(2023年修訂).doc

2. 《認證機構公平競爭規範——與認證證書有關的有違公平競爭行為約束》.doc

3. 《良好認證審核實踐案例同行評議交流辦法(試行)》.doc

4. 《良好認證諮詢實踐案例同行評議交流辦法(試行)》.doc

2023年4月30日

附件1:

(2023年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優化認證市場競爭環境,有效遏制惡性低價競爭,引導認證機構會員自覺執行國家**政策,以品牌、信譽、質量、服務為主要競爭手段,著力提高認證的有效性,促進認證事業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中國認證認可協會章程》、《中國認證認可行業自律公約》,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適用於中國認證認可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認證機構會員所開展的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等管理體系認證活動。

第三條協會負責組織本規範的實施。認證機構會員應執行本規範,並在需要時配合協會開展相關工作。全體會員對本規範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原則和要求

第四條為了更好地執行國家**政策,按照申請認證組織的規模(員工人數)並考慮其他影響認證工作量的因素,在鼓勵優質優價的基礎上,形成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等管理體系認證最低限價(總價,不含交通費和食宿費)。

(一)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最低限價:

員工人數在65人以下,初審最低限價為12000元;

員工人數在66-125人,初審最低限價為18000元;

員工人數在126-275人,初審最低限價為21000元;

員工人數在276-625人,初審最低限價為28000元;

員工人數在626-1175人,初審最低限價為32000元;

員工人數在1176-1550人,初審最低限價為36000元;

員工人數在1551-2000人,初審最低限價為40000元;

員工人數在2001人以上時,每增加乙個審核人日,認證收費最少增加2400元。

(二)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最低限價:

根據申請認證組織環境因素複雜程度的不同,按高複雜程度、中等複雜程度和低複雜程度(含有限複雜程度),分別設定最低限價:

員工人數在30人以下,初審最低限價分別為16000元、14000元、12000元;

員工人數在31-100人,初審最低限價分別為25000元、23000元、21000元;

員工人數在101-275人,初審最低限價分別為30000元、28000元、26000元;

員工人數在276-500人,初審最低限價分別為38000元、36000元、34000元;

員工人數在501-875人,初審最低限價分別為46000元、43000元、40000元;

員工人數在876-1550人,初審最低限價分別為54000元、51000元、48000元;

員工人數在1551-2000人,初審最低限價分別為62000元、59000元、56000元;

員工人數在2001人以上時,每增加乙個審核人日,認證收費最少增加2400元。

(三)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最低限價:

根據申請認證組織風險程度的不同,按一級、二級、**風險程度,分別設定最低限價:

員工人數在30人以下,初審最低限價分別為16000元、14000元、12000元;

員工人數在31-100人,初審最低限價分別為25000元、23000元、21000元;

員工人數在101-275人,初審最低限價分別為30000元、28000元、26000元;

員工人數在276-500人,初審最低限價分別為38000元、36000元、34000元;

員工人數在501-875人,初審最低限價分別為46000元、43000元、40000元;

員工人數在876-1550人,初審最低限價分別為54000元、51000元、48000元;

員工人數在1551-2000人,初審最低限價分別為62000元、59000元、56000元;

員工人數在2001人以上時,每增加乙個審核人日,認證收費最少增加2400元。

(四)兩體系結合審核初審的最低限價為相應的兩個單體系初審最低限價之和的75%;三體系結合審核初審的最低限價為相應的三個單體系初審最低限價之和的65%。

(五)再認證的最低限價為相應初審最低限價的2/3,監督審核的最低限價為相應初審最低限價的1/3。

(六)考慮管理體系覆蓋產品的特點、複雜程度和行業風險,其他管理體系標準認證的最低限價可在以上限價基礎上增加收費。

第五條認證機構應承諾在實施相關認證活動時,自覺執行國家制定的認證收費標準,實際認證收費不低於相應的最低限價。

第三章實施與監督

第六條認證機構應於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將上季度認證**執**況上報協會。報送內容包括:季度發證總量、執行本規範最低限價的專案數量、未能執行本規範最低限價的專案數量,其中未執行的專案要列出獲證組織名稱、認證類別、獲證組織規模、環境因素複雜程度及行業風險等級、認證收費及未能執行本規範最低限價的原因等。

第七條認證機構一次**納公平競爭信譽保證金10萬元。拒不交納公平競爭信譽保證金的,視為放棄會員資格。

公平競爭信譽保證金由協會設立專項賬戶進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公平競爭信譽保證金產生的利息返還認證機構。

第八條協會定期或不定期地以組織同行評議等方式,對認證機構的認證**執**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各認證機構應信守承諾,模範執行國家制定的認證收費標準及本規範的要求,積極向協會反映其他認證機構的**違規行為。

第十條協會應對被反映的涉嫌違規行為進行調查。認證機構實際認證收費低於最低限價的,或雖然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不低於最低限價但在乙個認證週期內以明顯低價向同一客戶提供其他認證服務的,視為**違規行為。

第十一條鼓勵社會各界對認證機構執行國家制定的認證收費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章違反規範的調查與處理

第十二條協會對在監督檢查或調查中發現的認證機構**違規行為,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處理。

(一)協會在監督檢查或調查中發現認證機構一年內出現**違規行為次數較少,涉及的組織規模較小,沒有造成其他負面影響的,責令其立即糾正,並給予書面警告。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協會責令其立即糾正**違規行為,給予內部通報批評,並處交納違約金1-3萬元。

1.監督檢查或調查中發現認證機構一年內出現**違規行為次數較多,在行業內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的;

2.不接受協會組織的監督檢查或調查工作的;

3.瞞報、拒報認證**執**況的。

(三)協會在監督檢查或調查中發現認證機構一年內頻繁出現**違規行為,並在行業內造成了較大的負面影響的,經協會常務理事會通過,責令其立即糾正**違規行為,給予公開通報批評,並處交納違約金5-10萬元。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協會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將其違反公平競爭規範的事實給予公開通報,並處交納違約金10萬元。

1.監督檢查或調查中發現認證機構在一年內頻繁發生**違規行為,嚴重違反本規範並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

2.一年內累計2次不接受協會組織的監督檢查或調查工作的;

3.一年內累計2次瞞報、拒報認證**執**況的。

對拒絕交納違約金的違規認證機構,則在其公平競爭信譽保證金中扣除相應金額,並責令其補足公平競爭信譽保證金。

第十三條協會對認證機構違反本規範規定的行為做出處理後,向國家認證認可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通報。

第十四條認證機構若對協會的處理決定有異議,可於收到違規處理通知後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協會提出申訴。

協會應對申訴內容進行再次核實,並將核實結果告知申訴人。

必要時,協會可將違規處理決定提交常務理事會進行復議。常務理事會的復議決定是最終決定。

認證機構若對協會常務理事會的復議決定有異議,可向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反映。

第十五條違約金原則上用於**違規行為的調查和處理,包括對反映經查證屬實的認證機構**違規行為的單位及個人給予獎勵。處違約金的,一次性獎勵違約金的30%;未處違約金的,一次性獎勵2000元。

第十六條協會對各認證機構執行本規範的情況及時進行通報。

第十七條組織開展行業自律活動,是協會的日常工作之一,所需經費由中國認證認可協會解決,不另向會員收取。

第十八條協會必須對執行本規範的相關認證機構提交的相關資訊予以保密。

協會有義務為舉報人保守秘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規範經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並經協會會長簽署後生效。

第二十條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一條本規範由中國認證認可協會負責解釋。

附件2:

認證機構公平競爭規範——

與認證證書有關的有違公平競爭行為約束(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約束與認證證書有關的有違公平競爭行為,維護認證證書的權威性,維護認證行業的權威和聲譽,引導認證機構之間公平競爭,創造公平和諧的競爭環境,持續提高認證有效性。依據《中國認證認可協會章程》、《中國認證認可行業自律公約》,制訂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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