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我國國有商業銀行信用風險外部成因分析

2023-01-16 08:03:05 字數 5016 閱讀 9063

上一節分析了我國國有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的內部成因。目前,真正的風險來自

銀行內部,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內控管理體制、組織結構缺陷和員工素質較低是信

用風險形成的重要原因。除了內部因素外,銀行外部環境對國有商業銀行信用風

險的影響也不容忽視。

1、央行監管與銀行信用風險

我國商業銀行信用風險和央行監管是有直接聯絡的。央行監管能力弱,監管

機制不健全,監管形勢越來越複雜,成為影響我國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的重要因素

之一。90年代中期以前,我國**銀行的獨立性和監管能力偏弱是形成信用風

險的重要原因之一。由於我國體制原因,央行缺乏獨立性和權威性,央行貨幣政

策和監管目標發生衝突時,監管力度自然降低。央行作為**的銀行受制於**

部門,尤其是受到地方**的行政干預,難以自主配置資金,使銀行成為**的

附屬機關。為了改變央行監管能力弱的狀況,2023年4月28日中國銀監會正式

成立,成為專司銀行監管的機構。銀監會的成立主要是為了增強監管機構的獨立

性,與央行貨幣政策職能分開。但是,隨著銀監會的組建,在打破舊有監管格局、

重新明確職責分工的同時,也使金融業監管的主體進一步擴大了。目前,直接進

行金融監管的機構除了銀監會以外,還有證監會、保監會、人民銀行、財政部、

國家審計署等。此外,還有一些社會監督力量,如註冊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

也可能在不同時期對金融業相關業務進行間接社會監督。龐大的監管隊伍,客觀

上需要建立更高層次和更高效率的監管協調機制,而實際上我國目前還不具備此

機制。當前我國央行的監管水平不高,商業銀行等金融行業缺乏自我約束力,隨

著金融改革的深化,金融業創新的加快,極有可能出現監管的交叉死角從而產生

風險。從國際情況來看,混業經營已成為金融業的主流趨勢。發達國家,如英國、

美國等的金融企業大多是混業經營,**所採用的監管方式也都是混業監管。而

我國當前金融市場也出現了混業經營的苗頭,一些金融控股集團已經開始出現。

可以預見,這種分業監管和混業經營的矛盾將隨著混業經營在法律框架內更加廣

泛地開展而加劇。這一切,將使我國金融監管形勢更加複雜,從而影響商業銀行

47信用風險。

2、**干預與銀行信用風險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商業銀行如何給企業發放貸款、對哪些企業發放貸款以

及發放多少貸款,應當由商業銀行結合自身的資產負債情況,在國家有關法律政

策允許的範圍內進行擇優選取。但在我國,各級地方**往往以地方經濟發展和

地區安定為理由,對銀行尤其是國有商業銀行信貸活動進行干預,從而給銀行帶

來較大的信用風險。

我國**干預銀行經營活動隨著國有商業銀行發展的不同階段呈現不同特

點。(1)四大專業銀行恢復組建時期(1978.1984)lp,sj p銀行基本按照**要求發

放貸款,任何貸款行為都是聽從於**指令性計畫。

(2)專業銀行發展膨脹階段(1985.1994),**通過貸款規模控制來干預銀行。

此階段,貸款規模管理是央行與商業銀行之間業務聯絡的主要內容。

(3)專業銀行向商業銀行轉軌階段(1995至今)「」,貸款規模管理逐步退出歷

史舞台,**對銀行的干預從直接干預轉變為間接干預,隱性干預。此階段**

干預一般以市場化的面目出現,銀行可能並未與**發生直接的信貸關係,但信

貸風險的發生卻與**的行為密不可分。

前兩階段產生的歷史性不良貸款大部分已經在近年國家對商業銀行的股份制

改造過程中剝離掉了,而第三階段**干預產生的信用風險卻遠未結束。當前政

府對銀行的行政干預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①當前市場經濟中,我國**具有管理經濟的職能。**對經濟執行的協調

與管理,客觀上需要金融系統的支援與配合,而銀行對於既是巨集觀管理者又是銀

行所有者的國家的要求,只能聽命。由於國家商業銀行行長(總行行長)是**

任命的,不是董事會任命的,因此,行長在信貸決策時,實際上是要看行政領導

的傾向性的,這種名義上的不干預和實際上的干預,將會給國有商業銀行帶來潛

在的信用風險。

②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目前的組織結構設定和**機構是高度耦合的,即國有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都是按行政區域設景的。因此而造成的後果是:首先,各級政

府是銀行各級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父母官,無論是從黨政關係還是社會生活各個方

面,各級銀行必然受制於當地**;其次,各級財政收入以及**所屬的局、委、

辦等**機構的資金都是各基層銀行的重要存款**,銀行有求於這些部門;再

次,現行銀行體制下很少有人願意為堅持信貸原則而去頂撞**。這就為**行

政干預銀行業務創造了前提條件。

③對行政干預造成的建設專案的失誤,銀行信貸資金的損失,既無人追究決

策者的責任,也無人追究操作者的責任。從地方**看來,一方面行政干預往往

能如願以償,另一方面干預所造成的各種行為後果又無人追究。這種干預利益與

干預損失的不相稱,進一步助長了行政干預本身,形成了這種特定體制下行政幹

預的再生產機制。

目前,我國銀行由於**行政干預造成的信用風險不斷積累。一方面隨著行

政首腦的更換,新官不理舊帳,導致大量銀行貸款責任無法落實;另一方面由於

許多貸款專案大多從地方主義出發,上專案前缺乏周密的論證和巨集觀考慮,投產

後往往經濟效益差,還款能力不足,往往造成大量不良貸款。例如,近年來全國

各地的開發區、大學城、工業園等政績工程造成的不良貸款大多是和**干預有

關係的。

3、企業影響與銀行信用風險

目前,我國企業融資渠道單一,銀行貸款是目前以及未來相當長時期內企業

融資的主要方式。我國銀企之間,尤其是國有企業與國有商業銀行之間形成了高

度依賴關係:企業融資貸款依賴銀行,銀行存款、貸款以及其他業務發展依賴大

客戶和大企業,因此企業風險集中轉化為銀行信用風險。我國企業對銀行信用風

險的影響表現為兩個方面:

(1)企業效益低下,盈利水平低導致銀行信用風險增加。

目前,我國企業效益低下,盈利水平低導致了銀行尤其是國有銀行信用風險

增加,主要由兩方面原因造成:一方面,我國企業資本金嚴重不足,融資渠道單

一,由此造成大部分企業融資靠銀行貸款。據2023年統計資料顯示,我國企業

融資總量中,貸款佔融資總量的78.1%「「。另一方面,我國大部分企業尤其是國

有企業長期經營不善、效益低下、盈利水平低,削弱了企業的償債能力。兩方面

因素結合,使得企業風險集中轉化為銀行信用風險。除此之外,隨著產業結構調

整和公升級,國家在支援一批重點企業改造的同時,將依法關閉產品質量低劣、資

源浪費、汙染嚴重和長期虧損、扭虧無望的企業,這部分企業信貸資產的損失將

不可避免,也給國內銀行造成大量信用風險。以下以2023年全部國有及規模以

上非國有工業企業為例說明我國企業目前經營狀況。

從表4.2 2023年底我國全部國有及規模以上非國有工業企業指標分析錶可

以看出:資產負債率,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和集體企業負債較高:流動比率,國

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資產流動性最差;淨資產收益率,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最差;

銷售利潤率,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略高於平均水平,(國有企業通常粉飾盈利,

突出業績形象,因此公布的利潤資料常有水份)。總體來說,我國國內企業尤其

是國有企業經營狀況較差,加上銀行貸款融資比例過大,給國有銀行帶來大量實

際或潛在的信用風險。(2)大企業、大客戶干預影響銀行業務,產生潛在信用風險。

目前,我國銀行風險呈現集中化趨勢,即銀行信貸增長向大企業、大客戶集

中。一些基層銀行的主要存、貸款業務以及中間業務等全部依靠某些大客戶,盈

利**也依賴這些大客戶。這些大客戶或大企業一般擁有龐大的關聯企業網,並

且大部分關聯企業也和商業銀行發生信貸關係。如果大客戶的某個關聯企業出現

經營風險導致了銀行貸款不能正常歸還,即使不是該大客戶信用擔保,該大客戶

出面干預,商業銀行往往也會懾於大客戶的重要地位和影響而將貸款轉期或設法

核銷處理,從而產生大量信用風險。另外,大客戶還會利用自己的地位和影響幹

涉銀行正常經營。例如要求銀行下浮貸款利率、減免銀行業務手續費、為關係企

業介紹貸款融資等等。

4、社會信用環境與銀行信用風險

當前,我國社會信用基礎薄弱、信用制度缺失,社會信用環境差成為銀行信

用風險產生的乙個重要原因。

①目前我國社會信用體系還不完善。

我國改革開放前一直執行的是計畫經濟,推動整個經濟系統執行的是自上而

下的計畫指標。整個社會不存在真正的信用關係,信用制度和信用體系殘缺不全。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企業開始逐漸脫離了國家的庇護,獨立面對市場

風險。但是,由於長期以來我國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一直都是在這種社會、經

濟環境中生存的,大多數國民對銀行信用風險缺乏認識,信用觀念淡薄,還沒有

形成「遵信、守信、重信」的社會環境。至今我國仍缺乏維護信用關係的嚴格的

市場准入與退出機制、制約機制、懲罰機制,這些缺陷使脆弱的信用基礎變得更

為脆弱。

②法律、法規不健全導致守信成本高,失信成本低。

當前,我國有關信用方面的法律體系還不健全,社會規範還不成熟,體制安

排不合理。現行的法律體系,如《民法通則》、《票據法》、《公司法》、《合同法》

等,雖然對部分信用行為的債權保護提供了保證,但沒有涵蓋全部的信用行為,

特別是對債務人履行義務的約束不完善且不具有強制勝,使許多債務企業能夠鑽

法律的空子,乘機逃避債務。同時,在實際生活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經濟案

件執行難、追訴成本高等原因客觀上造成:遵守信用的交易成本高,收益小;失

信的成本低,收益大。有些法律規定則直接對銀行信用風險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

求。例如:2023年3月公布執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

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中第六條強調:「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

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這意味著,

如果貸款買房者拒不還貸款,銀行也不能將其居住的房屋變賣以**貸款,只能

眼看著貸款成為壞賬。而事實上,我國銀行當前發放的大量個人住房貸款未來將

面臨巨大的信用風險。

文獻綜述 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

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框架體系 風險就是損失的不可確定性。風險是影響金融行為的基礎要素 michel crouhy,2005 銀行風險就指由於幾個明確的不確定性所帶來的利益損失。joel bessis,1997 在銀行業,風險是個多維立方體,主要包括 1.信用風險2.流動性風險3.利率風險4.市場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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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金融危機下我國商業銀行信用風險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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