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專案危險源辨識與評價方法

2023-01-14 04:15:01 字數 4259 閱讀 5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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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危險源和重大危險源

1、危險源

一般是指乙個施工專案整個系統中具有潛在能量和物質釋放危險,在一定的觸發因素作用下可轉化為事故的部位、區域、場所、空間、裝置及其位置,也是可能導致死亡、傷害、

一、危險源和重大危險源

1、危險源

一般是指乙個施工專案整個系統中具有潛在能量和物質釋放危險,在一定的觸發因素作用下可轉化為事故的部位、區域、場所、空間、裝置及其位置,也是可能導致死亡、傷害、職業病、財產損失、工作環境破壞或上述情況的組合所形成的根源或狀態。

危險源由3個要素構成:潛在危險性、存在條件和觸發因素。

2、公路水運工程重大危險源

公路水運工程重大危險源區別於一般的危化品企業或組織的重大危險源,是指在公路水運工程中可造成較大人員傷害、財產損失或環境破壞的活動、工序或物質。

公路水運工程領域,可將可能導致較大事故或者較大以上事故發生的危險源,稱為重大危險源;可能發生一般事故的危險源,稱為一般危險源。

這樣劃分對於區分一般和重大危險源,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管理及分級具有重大意義。

二、事故分級

根據2023年6月1日實施的《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令493號),按造成的人員**或直接經濟損失,將事故分為:

1)特別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以上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三、危險源識別依據

依據各種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是進行危險源辨識的重要依據。要進行危險源辨識,首先應收集與本組織的活動、人員、設施有關的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

1、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法律、法規

1)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布的安全生產法律:《中華

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2)行政法規——***頒布的安全生產行政法規:《安全生

產許可證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生產安全

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建

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

3)規章——***各部委頒布的**規章:《公路水運工程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23年第1號)、《建設

專案(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安全評價機構管理

規定》等。

4)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區(市)、縣

等各級地方人民代表大會或**頒布的地方性安全生產法規。

2、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標準

國家標準:***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標準:《生產裝置安全衛生設計總則》、《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等。

行業標準:交通部、建設部、衛生部等頒布的生產建設相關標準。

地方標準:如《不同行業同類工種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魯勞安字第582號)等。

3、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和技術規範、可接受風險標準等。

四、辨識時機、範圍及內容

1、辨識時機

(1)在每年制定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目標、指標前;

(2)企業檔案化管理體系建立/修訂時;

(3)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發生變更,企業的施工活動、產品、服務、執行條件發生變化時;

(4)新專案開工初期。

2、辨識範圍及內容

(1)範圍

1)施工準備階段危險源;

2)工作場所;

3)施工階段;

4)工程竣工驗收交付階段;

5)停止施工階段;

6)辦公、生活環境;

7)有害作業部位;

8)相關方(顧客、監理、員工、供方等)活動帶來的危險源——原材料、分包方、其他相關方(參觀、訪問、檢查、實習)活動存在的危險因素。

(2)內容:

1)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特種作業;

2)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危險裝置、設施及工種;

3)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作業活動及情況;

4)有易燃易爆特性的作業活動和情況;

5)有職業性健康傷害、損害的作業活動和情況;

6)曾經發生或行業內曾經發生事故的作業或情況;

7)其他認為有進行評估需要的活動和情況。

五、危險源辨識方法

1、直接經驗法

主要是對照有關標準、法規、安全檢查表(可以採用《安全性評價表》、《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或依靠分析人員的觀察分析能力,借助於經驗和判斷能力直觀地評價物件危險性和危害性的方法。經驗法是辨識中常用的方法,其優點是簡便、易行,其缺點是受辨識人員知識、經驗和占有資料的限制,可能出現遺漏。為彌補個人判斷的不足,常採取專家會議的方式來相互啟發、交換意見、集思廣益,使危險、危害因素的辨識更加細緻、具體。

2、系統安全分析方法

即應用系統安全工程評價方法的部分方法進行危害辨識。系統安全分析方法常用於複雜系統、沒有事故經驗的新開發系統。常用的系統安全分析方法有作業條件危險性評價方法(d =lec)、事件樹(eta)、事故樹(fta)等。

這裡主要介紹兩種常用的方法即安全檢查表法和作業條件危險性評價方法(d =lec):

(1)全檢查表法

建築施工危險源辨識通常採用安全檢查表法,安全檢查表是分析和辨識系統危險性的基本方法,也是進行系統安全性評價的重要技術手段。對安全問題進行過濾,由經驗豐富的安全專家和管理人員進行評議。

建築施工危險源用「安全檢查表法」辨識的特點:

1)通過預先對檢查物件進行詳細調查研究和全面分析,所制定出來的安全檢查表比較系統、完善,能包括控制事故發生的各種因素。

2)安全檢查表是根據有關法規、安全規程和標準制定的,因此檢查目

的明確, 內容具體,易於實現安全要求。

3)對所擬定的檢查專案進行逐項檢查的過程,既能準確地查出隱患,又能得出確切結論,從而保證了有關法規的全面實施。

4)檢查表是與有關責任人緊密相聯系的,所以易於推行安全生產責任

制,做到事故清、責任明、整改措施落實快。

5)通過問答的形式進行檢查的過程,使用起來簡單易行。

根據安全檢查表,通過詢問、交談、討論;現場觀察、了解;查閱事故案例、職業病的記錄;對施工工藝流程及過程的分析,從而確定危險源的審查

(2)作業條件危險性評價方法(d =lec)

ⅰ、方法介紹

目前建築企業常採用的定量評價方法為作業條件危險性評價法。它是美國的格雷厄姆(keneth 和金尼(gilbert 研究了人們在具有潛在危險環境中作業的危險性,提出了以所評價的環境與某些作為參考環境的對比為基礎,認為影響危險性的主要因素有3個:

①發生事故或危險事件的可能性;

②暴露於這種危險環境的情況;

③事故一旦發生可能產生的後果。用公式來表示,則為:d=lec

式中,d為作業條件的危險性;l為事故或危險事件發生的可能性;e為暴露於危險環境的頻率;c為發生事故或危險事件的可能結果。

1)發生事故或危險事件的可能性

事故或危險事件發生的可能性與其實際發生的概率相關。若用概率來表示時,絕對不可能發生的概率為0;而必然發生的事件,其概率為1。但在考察乙個系統的危險性時,絕對不可能發生事故是不確切的,即概率為0的情況不確切。

所以,將實際上不可能發生的情況作為「打分」的參考點,定其分數值為0.1。

此外,在實際生產條件中,事故或危險事件發生的可能性範圍非常廣泛,因而人為地將完全出乎意料之外、極少可能發生的情況規定為1;能預料將來某個時候會發生事故的分值規定為10;在這兩者之間再根據可能性的大小相應地確定幾個中間值,如將「不常見,但仍然可能」的分值定為3,「相當可能發生」的分值規定為6。同樣,在0.1與1之間也插入了與某種可能性對應的分值。於是,將事故或危險事件發生可能性的分值從實際上不可能的事件為0.1,經過完全意外有極少可能的分值1,確定到完全會被預料到的分值10為止(表1)。

表1 事故或危險事件發生可能性分值

2)暴露於危險環境的頻率

眾所周知,作業人員暴露於危險作業條件的次數越多、時間越長,則受到傷害的可能性也就越大。為此,k·j·格雷厄姆和g·f·金尼規定了連續出現在潛在危險環境的暴露頻率分值為10,一年僅出現幾次非常稀少的暴露頻率分值為1。以10和1為參考點,再在其區間根據在潛在危險作業條件中暴露情況進行劃分,並對應地確定其分值。

例如,每月暴露一次的分定為2,每週一次或偶然暴露的分值為3。當然,根本不暴露的分值應為0,但這種情況實際上是不存在的,是沒有意義的,因此毋須列出。關於暴露於潛在危險環境的分值見表2。

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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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源辨識與風險評價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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