階層收入比率定律

2023-01-13 18:18:05 字數 819 閱讀 2459

——劉斌夫《新體制經濟學十大定律》

社會各階層收入比率調整,依據「提低」、「擴中」、「調高」的總體原則,提高低收入階層社會弱勢群體的基本生活保障底線,擴大中產階層的人口規模並普遍提高其平均收入,調整高收入人群所占有的過多財富。

階層收入的人數與財產「中性比」,有「二分法」和「三分法」兩種。

二分法,是「猶太**律」即:28:82。猶太人認為,世界上28%的人群長期掌握著82%的財富,而82%的人群只持有28%的財富。這是傳統經濟社會的人數與財產「中性比」。

三分法,是傳統經濟社會的新的人口數量與財富占有的另一種「中性比」,即:25/60∶40/30∶35/10。即低收入階層60%人群共持有社會總財富量的25%,中產階層30%人群共擁有社會財富總量的40%,高收入階層10%人群共占有社會財富總量的35%。

這個三分法的人口財富比率,仍然不能反映出分配合理與社會公平。其中產階層人數太少。現代社會比較理想化的階層收入比率應是:

低25/35∶中55/55∶高20/10,即低收入階層的財富指數為0.7,中產階層的財富指數為1,富人階層的財富指數為2,亦即35%低收入人群共占有社會財富的25%,55%的中產階層占有社會財富的55%,10%的富人階層占有社會財富的20這才趨勢近公平。要實現這個公平,必須深化改革和推進社會改良與變革。

當前中國的貧富不均體現於富人階層收入太高,占有財富太多,而社會缺乏公平競爭機制和公平分配制度。中國富人階層10%人群共占有全社會財富的41.4%的現狀,可以說極不正常,貧富兩極分化十分嚴重。

調整階層人數與財富比率已迫在眉睫。

摘自人民出版社2010.12第一版劉斌夫新著《新體制經濟學泛論》

巨集觀經濟學家劉斌夫《新體制經濟學四大規律十大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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