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出入管理制度

2023-01-12 11:24:02 字數 2812 閱讀 8877

第1章總則

第1條目的

為維護公司財產安全,保證生產業務有序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所有出入本公司的人員、車輛和物品。

第2章本公司人員出入

第3條本公司員工出入廠區均應著工作服,佩戴胸章。

第4條因公事需要經常出入本公司的員工,經理為其頒發特製胸章,作為自由出入廠區的憑證。

第5條值班人員臨時因公事需要出入公司時,應持「本公司員工出入證」出入。

1.「本公司員工出入證」一式三聯,且經主管領導簽字。

2.第一聯存放於其所屬部門,第

二、三聯交保安處簽注出廠時間,第二聯由員工本人攜帶,第三聯暫存保安處。

3.員工返廠時,將第二聯交由保安處對照檢查,連同第三聯一起暫存於保安處。員工於次日10時前將第三聯轉送部門主管核查,將第二聯轉送考勤部門核對考勤記錄。

第6條非值班人員臨時因公事需要出入公司時,應於保安處填寫「本公司員工出入證」。

1.「本公司員工出入證」一式三聯,經保安核對,簽注出入廠時間。

2.第一聯留存保安處,第

二、三聯由本人攜帶出入公司。

3.員工返廠時,將第

二、三聯交部門主管核對簽注,交保安處檢查對照,並連同第一聯核對簽注出公司時間。

第7條本公司員工請假於工作時間離開公司時,應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打卡出公司。

第3章工程承包人及其雇用人員出入

第8條工程承包人及其雇用人員如因施工進入廠區,先由工程承包人填具《出入廠申請書》,作為向保安主管部門換發「工程承包人出入憑證」的依據。

1.《出入廠申請書》一式兩份,經工程主辦部門負責人及保安處核對簽注後,乙份送相關業務部門審核,另乙份送保安主管部門存查。

2.在本公司施工的時間在一日以內者,可免送相關業務部門審核。

第9條入廠

1.施工人員將有效身份證件及「工程承包人出入憑證」交保安核對,確認無誤後換發「工程承包人入廠證」並佩戴入廠。

2.因工程進度或原有工作人員未到而臨時增加或更換人員,不能事先辦理手續時,臨時上崗人員持被更換者的出入證由保安核對,保安在收取相關身份證明檔案後,發給其「工程承包人出入證」,但工程承包人應於當日內補辦所需一切手續。

第10條出廠

施工人員完成當日工作出廠時,應交還「工程承包人出入證」,換回有效身份證件及「工程承包人出入憑證」。午間出廠及工作**入公司時亦同。

第4章外來公務及參觀人員出入

第11條廠商、客戶前來洽談業務時,保安或服務人員應先將其安排在會客室,並以**通知接待部門,接待部門應及時派人前來。

第12條洽談業務一般應在公司外或公司內會客室進行。對於不同的洽談者,保安處應分別按下列規定辦理。

1.接待部門同意入廠洽談者。接待部門應開具「車輛/人員出入證」,經部門主管級以上人員核對簽注後,送保安處作為放行依據。

2.臨時需入廠洽談者。保安或服務人員**聯絡接待部門主管得到批准後,由保安處或服務人員代填「車輛/人員出入證」,經保安處負責人核對簽注後,該洽談者方可入廠。

3.經核對簽注入廠的公務人員應由保安處**聯絡接待部門,接待部門應派人直接引導其入廠,洽談結束派人直接引導出廠。

第13條 「車輛/人員出入證」一式三聯,第一聯填單部門留存,第

二、三聯經保安處簽注入廠時間後,第二聯交外來人員暫存,並用身份證明檔案換發胸章佩戴入廠,第三聯暫存保安處。

第14條洽談結束後,外來人員持接待人員簽字的「車輛/人員出入證」由保安處檢出原存第三聯,分別簽注出廠時間並收回胸卡,發還身份證明檔案後出廠,第二聯由保安處留存,第三聯於次日10時前送洽談主辦部門留存。

第15條外部團體或本公司人員親友在必要情況下入廠參觀時,由經辦人或申請人按規定參觀路線填寫「參觀申請登記表」,經總務部門主管核對簽注後,由總務部門發給色別胸章(貴賓或五人以上團體免發),並派人(或要求有關部門派人)引導參觀。

第16條參觀人員入廠時,保安處應在「參觀申請登記表」上核對簽注入廠時間,出廠時核對簽注出廠時間並收回胸章,於次日將胸章及「登記表」送行政部存查。

第17條參觀人員若請求參觀規定區域之外的區域,應呈總經理核對簽注。

第18條由公司部門經理以上人員陪同參觀規定區域者,事前可免辦申請手續,但應於當日內補填「參觀申請登記表」送保安處核對簽注出、入廠時間,之後送行政部門留存。

第19條相關部門只可在上班時間內安排參觀活動。假日參觀時,應專函預約,並經部門經理核對簽注方予安排。

第5條胸章管理

第20條本公司人員(包括正式員工和試用期員工)出入公司應佩戴胸章。

第21條對未按規定佩戴胸章的員工,保安有權予以糾正。

第22條員工入廠時如果未佩戴胸章,應在保安處登記借用「臨時出入證」,經保安核對並扣留考勤卡**廠,待下班時以「臨時出入證」換取考勤卡,方可打卡離開公司。

第23條保安於次日上午將「借用臨時出入證登記單」交行政部留存。員工年累計借用滿三次以後,每借用一次即由行政部警告一次。

第24條非值班人員臨時因公事入廠而未佩戴胸章者,應向保安處借用「臨時出入證」,並由保安將該號碼登記於「本公司員工出入證」備註欄後,方可入廠,離開公司時繳回。

第25條員工一旦遺失胸章應立即向主管部門申請補發,同時書面說明遺失經過並檢討,繳納工本費每枚兩元。年累計補發達三次以上者,行政部應給予當眾警告。

第26條使用他人胸章或偽造、塗改胸章者,一經查實,使用者、借予者、偽造塗改者均將受到免職處分。

第27條本公司員工使用「臨時出入證」出廠時應將該證歸還保安。未歸還者將受到追究。遺失「臨時出入證」者,應按前述丟失處理辦法處理。

保衛部門應適時換發新證以消除隱患。私自將「臨時出入證」借給他人使用者,或藉故不還者均將受到免職處分。

第28條前來洽談業務的客戶若遺失「公務」胸章,可要求其補辦。

第6條附則

第29條本制度經公司經理辦公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30條本制度的解釋權歸行政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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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 為確保公司財物安全,使出入公司人員 車輛 物品管理有序,維護公司利益,特制定本規定。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所有進出公司人員 車輛及物品。第二章人員出入管理 第三條本公司員工出入廠區均應穿著工作服,佩戴工作證。以示識別,並嚴禁赤足或穿著拖鞋。第四條員工上下班時,應行自覺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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