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刑法中職務侵占罪的認定和疑難問題

2023-01-11 15:36:04 字數 970 閱讀 4147

作者:楊幗英

**:《法制博覽》2023年第07期

摘要:職務侵占罪是我國刑法中比較常發的財產犯罪之一,在一般情況下是能夠根據財產是否轉移占有而與其他罪名輕易區分;但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在現實生活不少的案例中往往交叉著職務侵占和盜竊的行為且比較難以區分。本文將以我國現行的「兩階層」的犯罪構成理論為基礎來對我國職務侵占罪做乙個詳細的分解,以求對解決現實中職務侵占罪的疑難問題有所裨益。

關鍵詞:職務侵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為己有;盜竊

中圖分類號:d924.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95-4379-(2015)20-0223-02

作者簡介:楊幗英(1990-),女,漢族,廣東茂名人,廣州大學法學院2013級在讀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學。

根據《刑法》第271條及相關規定,可得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下面,筆者先從以下兩個方面對職務侵占罪的犯罪構成要件進行認定,並在後面闡述職務侵占罪的相關疑難問題。

一、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認定

(一)違法構成要件認定

1.職務侵占罪的行為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即非國家工作人員。其實,我國現行的職務侵占罪,是由2023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懲治違反公司法的犯罪的決定》第10條規定的侵占罪拓展演化而來,其行為主體的最本質特徵,就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即不從事公務。

具體說來,可包括以下四種:第一,一般的非國家所有的或不執行公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如股份****的總經理或會計;第二,國有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中不從事公務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如國有機關的司機,勤雜人員等;第三,沒有協助**從事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第四,不屬於國家委派的合資企業工作人員。鑑於此,筆者想說明的是,職務侵占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是具有「非國家工作人員」標籤的主體,其本質特徵是不從事公務,因此,只要是符合非國家工作人員特徵的單位職工,不管其是合同工,臨時工,兼職人員,實習人員還是長期工,都符合本罪的主體條件。

涉嫌職務侵占罪的報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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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占罪法律意見書

致 林xx侵占東莞市xx文化傳播 財產糾紛一案進入細緻的審查和分析,現在依據國家法律 法規 司法解釋及其本公司提供的相關檔案和說明,出具本法律意見書,以供與你協商 談判。一 出具本法律意見書的法律依據 1 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 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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