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監153號

2023-01-11 04:42:02 字數 4634 閱讀 2353

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執行《危險化學品建設專案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45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加強我省危險化學品建設專案的安全監督管理,規範危險化學品建設專案安全審查工作,現將《江蘇省危險化學品建設專案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予以發布,並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一併遵照執行:

一、加強宣傳,促進危險化學品建設專案安全監管法規檔案的貫徹落實

各地要根據本地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實際情況,通過危險化學品安全督查檢查、企業負責人培訓、下發告知通知等形式,將《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等法規檔案精神宣傳傳達到企業,督促指導企業按照國家和省規定要求,做好危險化學品建設專案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規範工作,確保危險化學品建設專案安全審查質量

各地要按照國家和省關於危險化學品建設專案安全監督管理的規定,進一步明確和細化危險化學品建設專案安全審查的具體審查要求,嚴格審查標準。對存在問題的建設專案要督促建設單位按要求整改,不符合條件的不予通過安全審查。

要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以及《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的要求,依規範程式做好危險化學品建設專案安全審查申請的受理、審查等各環節工作和相關許可文書的製作,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許可工作。

三、嚴格管理,強化危險化學品建設專案安全審查基礎工作

各市安監局要按照《實施細則》的要求,根據本地區企業分布和安全監管工作實際,研究制定具體工作方案,確定並公布本部門和縣級安監部門危險化學品建設專案安全審查的管轄分工。各地要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建設專案安全監管基礎工作台賬,按要求做好危險化學品建設專案安全審查情況統計上報工作。要進一步充實危險化學品建設專案安全審查專家隊伍,加強專家隊伍的管理,嚴格要求,保證建設專案符合規定的安全條件。

省安監局負責安全審查的建設專案中,省安監局直接負責安全審查的,通過省安監局行政許可網上公開執行系統網上申報,同時將書面材料報省安監局。省安監局委託市安監局審查的,由市安監局按規定程式和要求完成審查後,將有關材料報省安監局。

2023年7月1日前,已完成前一階段許可的在建危險化學品建設專案的安全審查,仍由原許可部門完成後續許可工作直至建設專案通過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自2023年7月1日起,危險化學品建設專案安全審查的受理、審查,按《實施細則》規定的許可管轄分工和要求辦理。

各地在《實施細則》執行過程中有問題或疑問的,請及時與省安監局聯絡溝通。

附:江蘇省危險化學品建設專案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江蘇省危險化學品建設專案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貫徹執行《危險化學品建設專案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監管總局令第45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專案安全監督管理,規範危險化學品建設專案安全審查工作,依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建設專案以及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工建設專案、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的建設專案(以下統稱建設專案),其安全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新建建設專案,主要指新建、遷建企業的建設專案,或現有企業原址重建或在原廠區內建設與現有生產、儲存活動不同的建設專案。

改建建設專案,主要指現有企業為更新技術、工藝和變更危險化學品品種等,對在役的主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進行改造的建設專案。

擴建建設專案,主要指現有企業為擴大生產能力,在原址建設與現有生產、儲存活動相同,且生產、儲存裝置(設施)相對獨立的建設專案。

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是指穿越廠區外公共區域的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

下列建設專案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一)危險化學品的勘探、開採及其輔助儲存的;

(二)**和天然氣勘探、開採的配套輸送及儲存的;

(三)城鎮燃氣的輸送及儲存的;

(四)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專案;

(五)未列入投資管理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管理範圍的。

第三條建設專案所在企業(以下簡稱建設單位)要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保證建設專案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負責安全評價、設計、施工、監理,保證建設專案工藝技術可靠、安全設施齊全有效、自動化控制水平滿足安全生產需要。

建設單位應當對其提交的有關檔案、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負責建設專案安全評價、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並對其工作成果負責。

第四條建設專案的安全審查,是指建設專案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

建設專案應根據《管理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由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進行安全審查。未經安全審查通過的,不得開工建設或者投入正式生產(使用)。

建設專案安全審查,其內容和規模,應當與由投資管理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一致。同期建設的專案,原則上不得將建設專案分拆後分別申請安全審查。

部分規模小、危險程度較低或工藝路線簡單的建設專案,可依據《江蘇省危險化學品建設專案安全審查簡易程式管理規定》(附件1),簡化建設專案安全審查的程式和內容。

第五條建設專案的安全審查由建設單位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實施細則分級負責。

江蘇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安監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危險化學品建設專案的安全監管工作,並負責下列建設專案的安全審查:

(一)***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

(二)省**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准、備案)的;

(三)生產劇毒化學品的;

(四)跨設區市的;

(五)****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委託的。

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安監局)負責指導、監督本轄區內危險化學品建設專案的安全監管工作。除國家和省安監局負責安全審查的建設專案以外,市安監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並公布本部門和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級安監局)分別負責安全審查的建設專案範圍,並報省安監局備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專案安全審查,由市安監局負責:

(一)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

(二)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中的有毒氣體、液化氣體、易燃液體、**品且構成重大危險源的;

(三)省安監局委託實施的。

負責建設專案安全審查的省、市、縣安監局,統稱為許可部門。

第六條本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二款第(一)、(二)項的安全審查,省安監局委託各市安監局組織實施。

市安監局可將其負責的建設專案安全審查,委託建設專案所在地縣級安監局組織實施,具體委託事項由各市安監局確定、公布,並報省安監局備案。本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三款規定專案,不得委託。

接受委託組織實施安全審查的市安監局或縣級安監局(以下簡稱受委託部門),在受委託範圍內,以省安監局或市安監局的名義組織實施安全審查,其審查結果由省安監局或市安監局負責。

第七條建設單位提出安全審查申請,按下列情況辦理:

(一)本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二款第(三)、(四)、(五)項安全審查,由省安監局負責實施;

(二)市安監局確定的由本部門負責實施的建設專案和本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二款第(一)、(二)項安全審查,由市安監局負責實施;

(三)市安監局確定的由縣級安監局負責實施的建設專案和市安監局委託實施的建設專案安全審查,由縣級安監局負責實施。

負責實施安全審查的各級安監局,統稱為審查部門。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專案可行性研究階段,按照《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組織進行安全條件論證,編制安全條件論證報告。

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專案進行安全評價,出具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建設專案安全評價細則》(以下簡稱《評價細則》)的要求,並對《評價細則》規定的建設專案安全條件逐項分析評價,分別作出「符合」或「不符合」的明確結論。評價報告總體評價結論應當明確、完整。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專案開始初步設計前,向本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的審查部門提出安全條件審查申請,提交下列申請檔案、資料(同時提交電子版乙份,下同)。

(一)危險化學品建設專案安全條件審查申請表(附件3);

(二)建設專案安全條件論證報告;

(三)建設專案安全評價報告;

(四)投資管理部門出具的建設專案審批(核准、備案)檔案或相關證明檔案複製件;

(五)規劃管理部門出具的建設專案規劃檔案或相關證明檔案複製件;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複製件。

建設專案涉及的主要工藝技術屬於國內首次使用化工工藝的,還應當出具省化工行業協會組織進行安全可靠性論證的相關檔案。

第十條審查部門接收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檔案、資料後,應當按下列規定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進行安全審查的,即時告知建設單位;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於5個工作日內出具《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或建設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安全審查申請,出具《受理通知書》。

審查部門出具的以上許可文書,應加蓋本單位行政許可專用印章。

第十一條對已經受理的建設專案安全審查申請,審查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對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並組織3名以上專家組成專家組,對申請材料中的有關技術性材料進行審查。

應當充分考慮建設專案的規模、危險程度和工藝路線,邀請熟悉建設專案涉及的相關專業且具有豐富實踐經驗,與建設單位和承擔該建設專案安全評價、設計、施工等單位無直接利益相關的專家組成專家組。企業所在地安監部門應派人參加專家審查會議,但不得作為專家組成員。

第十二條組織專家組審查,一般採用集中審查的方式。專家組應當按照要求,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技術性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專家組審查中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建議,組織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後,提請專家組長或專家組對整改情況逐項核實確認,提出複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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