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債裁判依據彙總

2023-01-08 21:36:04 字數 4869 閱讀 2456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當事人達成以物抵債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該協議作出以物抵債裁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九十三條拍賣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式裁定以物抵債的,標的物所有權**賣成交裁定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接受抵債物的債權人時轉移。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商事審判工作中的若干具體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楊臨萍2023年12月24日)

九、 關於以物抵債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問題

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金錢債務,有時雙方約定以特定物替代原金錢債務的清償。實務上將該種替代履行債務的方式稱為以物抵債。一般情形下,當事人設定以物抵債的目的是為了及時還清債務。

但有的以物抵債則是為了達到其他非法目的,惡意逃避債務,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我們認為,在以物抵債案件審理中,既要注重以物抵債在了結債務、化解矛盾糾紛、節約交易成本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不能對以物抵債約定輕易否定;同時,也要嚴格審查當事人締結以物抵債的真實目的,對藉以物抵債損害相對人、第三人利益的行為應予以否定。對這些問題我們將在《物權法》擔保物權編司法解釋中進一步研究。

第一,關於債務履行期屆滿前約定的以物抵債。

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就作出以物抵債的約定,由於債權尚未到期,債權數額與抵債物的價值可能存在較大差距。如果此時直接認定該約定有效,可能會導致雙方利益顯失公平。所以在處理上一般認為應參照《物權法》關於禁止流押、流質的相關規定,不確認該種情形下簽訂的以物抵債協議的效力。

在後果處理上:

1、 如果此時抵債物尚未交付給債權人,而債權人請求確認享有抵債物所有權並要求債務人交付的,不予支援。今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以簽訂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應當按照民問借貸法律關係審理。

債務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債權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上述處理思路與該司法解釋規定是一致的。

2. 如果此時抵債物已交付給債權人,參照《物權法》中質押的有關規定,債務人請求債權人履行清算義務或主張回贖的,法院應予支援。

第二,關於債務履行期屆滿後約定的以物抵債。

債務履行期屆滿後,債權的數額就得以確定,在此基礎上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一般不會存在顯失公平的問題。在以物抵債行為不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情形下,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後果的處理上:

1. 如果此時抵債物尚未交付給債權人,債務人反悔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有能力繼續履行原債務,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以物抵債約定的,應予支援。

此時,對法院是否還應就該物履行清算程式的問題,一種意見認為應當履行,債權人不能就超過債權部分受償。另一種意見則認為,此時因以物抵債約定系事後達成,所以不會對債務人造成不公平,故無需履行上述程式,債權人可以就抵債物直接受償。當然,如果該抵債行為損害第三人利益,第三人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主張撤銷。

這兩種意見中,我們傾向於後一種意見。

2. 如果抵債物已交付給債權人,債務人反悔的,不予支援。

但為防止一方當事人利用以物抵債協議損害對方的合法權益,當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債務人均可請求變更或撤銷以物抵債行為。對當事人利用以物抵債惡意逃債,第三人既可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主張抵債行為無效,也可依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行使撤銷權。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七條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在分割共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等案件中作出並依法生效的改變原有物權關係的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以及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式中作出的拍賣成交裁定書、以物抵債裁定書,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

5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17. 執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時,已通過拍賣程式處置且成交裁定已送達買受人的拍賣財產,通過以物抵債償還債務且抵債裁定已送達債權人的抵債財產,已完成轉賬、匯款、現金交付的執行款,因財產所有權已經發生變動,不屬於被執行人的財產,不再移交。

6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紀要

2023年3月31日,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召開第6次審判委員會,對債權債務案件審理中的以物抵債問題進行了專題討論。會議認為,近年來,在人民法院審理的各類債權債務糾紛中,當事人利用以物抵債行為轉移責任財產、規避國家政策、進行虛假訴訟的情況較為突出,不僅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利益,而且嚴重擾亂了訴訟秩序,極大地損害司法權威。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法規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檔案精神,對實踐中審查認定各類以物抵債問題依法進行規範。

現將討論意見紀要如下:

一、 關於以物抵債行為的界定

會議認為,「以物抵債」是指債務人與債權人約定以債務人或經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財產折價歸債權人所有,用以清償債務的行為。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設定以物抵債的不同時間、約定的具體內容、履行的具體情況等情形來判斷以物抵債不同的法律性質,進而正確認定其效力。

二、 關於債務未屆清償期之前以物抵債行為的性質及效力認定

會議認為,對當事人在債務未屆清償期之前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應區分不同情形進行認定與處理:

(一)當事人在債務未屆清償期之前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該協議具有擔保債權實現的目的,如債權人以債務人違反以物抵債的約定而要求繼續履行以物抵債協議或對所抵之物主張所有權的,人民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但經人民法院釋明,當事人變更訴請要求繼續履行原債權債務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二)當事人在債務未屆清償期之前達成以物抵債的協議,同時明確約定在債務清償期屆滿時應進行清算,該以物抵債協議在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效力,但該約定不具有對抗其他債權人的效力。

(三)當事人在債務未屆清償期之前約定以房屋或土地等不動產進行抵債,並明確在債務清償後可以回贖,債務人或第三人根據約定已辦理了物權轉移手續的,該行為符合讓與擔保的特徵,因違反物權法定原則,不產生物權轉移效力。債權人如根據抵債協議及物權轉移憑證要求原物權人遷讓的,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援。

三、 關於債務清償期屆滿之後以物抵債行為的性質及效力認定

會議認為,對當事人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後的以物抵債協議,應區分兩種情況進行認定與處理:

(一)債務清償期屆滿後當事人達成以物抵債協議,在尚未辦理物權轉移手續前,債務人反悔不履行抵債協議,債權人要求繼續履行抵債協議或要求確認所抵之物的所有權歸自己的,人民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但經釋明,當事人要求繼續履行原債權債務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二)當事人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後達成以物抵債協議並已經辦理了物權轉移手續後,一方反悔,要求認定以物抵債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如當事人一方認為抵債行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可變更、可撤銷情形的,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

債權人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後通過以物抵債協議取得了所抵之物的所有權,後要求債務人承擔標的物瑕疵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於買賣合同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 關於訴訟中當事人自願以物抵債的處理

會議認為,在債權債務案件訴訟過程中,當事人自願達成以物抵債協議,並要求法院製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建議當事人申請撤訴。當事人不申請撤訴而要求法院製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援,對當事人之間債權債務法律關係繼續審理。

當事人雙方持人民調解組織主持達成的以物抵債調解協議,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的,經審查,當事人尚未完成物權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應裁定駁回申請。

五、 關於對當事人利用以物抵債進行虛假訴訟的防範和制裁

會議認為,對當事人進行虛假訴訟,利用以物抵債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人民法院應從以下方面嚴格審查並加大制裁力度:

(一)加強對債權債務關係真實性的審查力度,嚴防虛假訴訟。

(二)對當事人在以物抵債協議中約定的管轄法院與所抵不動產的所在地非同一地的,應按民事訴訟法專屬管轄的規定認定協議管轄的效力。

(三)發現當事人通過以物抵債的方式惡意轉移責任財產、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或者規避國家房產限購政策、轉移限制轉讓的車牌號碼等惡意訴訟或虛假訴訟行為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駁回訴訟請求,同時可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陽江波士發時裝廠對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異議案的覆函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1996]粵高法執監字第66—2號《關於陽江波士發時裝廠來信反映廣州中院違反執行程式低價處理其股權權益問題的審查情況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陽光波士發時裝廠(以下簡稱波士發)與中國農村發展信託投資公司廣東辦事處**交易營業部(以下簡稱中農信)**承銷兌付糾紛一案,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經二審於2023年8月29日作出判決,由債務人波士發在判決生效後10日內向中農信交付債券本金1000萬元及利息。波士發逾期未履行義務,中農信申請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將被執行人波士發在其與第三人廣東省信託房地產開發公司廣州開發區公司(以下簡稱廣信託)合作開發廣州芳村花地灣專案中投入的1200萬元定金按照投資權益裁定作價1392萬元以物抵債給中農信。波士發對此裁定不服,以如下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訴:(一)涉案財產未經拍賣就裁定以物抵債,違反法定程式,應予糾正;(二)執行法院委託的評估是在未通知被執行人,沒有得到被執行人地產資料的情況下所作的評估,該評估與其他評估機構的評估價相差10倍左右,顯失公平;(三)涉案房地產為被執行人與第三人共有,在未經審判確定雙方權益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在執行中裁定確定被執行人與第三人的具體權益,於法不符。

本院經審查認為:在被執行人波士發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時,執行法院可以執行其投資權益。但是,波士發與廣信託之間就涉案房地產的開發合作僅有合作開發協議,沒有成立開發該項目的公司或者其他形式的合作開發房地產的企業,尚無投資權益依附的民事主體,且波士發在履約之初交付定金後,雙方是否繼續履行合作協議,是否形成投資權益,該定金應如何處理,以及該合作協議的效力如何,出現的民事責任是違約責任還是過錯責任等問題,應當通過訴訟等途徑解決。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式中認定波士發支付的1200萬元定金為投資權益,並裁定予以抵債1392萬元,不符合法律規定,應予糾正。請你院督促執行法院糾正執行錯誤,撤銷(1996)穗中法經執字第367號裁定。

以物抵債協議

甲方 債務人 乙方 債權人 第一條抵債財產 甲方同意以下列財產抵償債務 位於的房產一處,房產面積平方公尺,該房產甲方已經通過讓與擔保的形式交付乙方,並過戶至乙方名下。第二條抵債金額 本協議第一條所列抵債財產共折價人民幣元,用於抵償甲方所欠乙方的借款本息。以物抵債後,至本協議簽訂之日,甲方尚欠乙方借款...

以房抵債協議

甲方乙方 丙方甲 乙 丙三方就以物抵債事宜,經協商一致,達成本協議,共同遵守執行。第一條關於乙方所欠甲方 元的債務,丙方自願以自有財產清償乙方所欠甲方的該項債務。第二條丙方提供下列 套房屋 下稱房屋 清償乙方所欠甲方 元的債務上述房屋作價人民幣 元。第三條丙方應於本協議簽署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將房屋交...

以房抵債協議

合同編號 甲方乙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址郵編 聯絡 乙方法定代表人 住址郵編 聯絡 丙方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址郵編 聯絡 本以房抵債協議書由上列各方於 年 月 日在 市訂立。鑑於 甲 乙 丙三方為履行 市 人民法院 法經初字第 號民事判決書,經充分協商,並根據三方於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