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航道局航道維護尺度管理辦法 試行

2023-01-08 17:54:01 字數 4957 閱讀 5758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航道維護尺度管理,提高航道維護質量和服務水平,更好滿足船舶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長江幹線通航標準》、《內河航道維護技術規範》、《航道養護管理規定》等法律、標準、規範、規定,結合長江航道局(以下簡稱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局管轄的長江幹線宜賓合江門至南京新生圩段公用航道維護尺度管理工作。

專用航道應根據有關單位實際需求確定維護尺度及維護方式,並經局審批。

南京以下12.5公尺深水航道維護尺度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長江口12.5公尺深水航道維護尺度管理辦法由長江口航道管理局制定。

第二章工作職責

第三條長江航道局負責航道維護尺度的計畫編制下達、資訊公布、尺度研究、管理規定制定、督促檢查、組織考核等工作。

航道維護尺度管理遵循歸口管理、部門各負其責的原則。

局航標處為航道維護尺度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航道維護尺度計畫編制下達、尺度研究、尺度考核;負責年度、月度、周航道維護尺度審核;負責航道探測、航標調整等方面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

局航道執行處負責年度、月度、周預報航道維護尺度公布;負責彙總實測和周預報航道維護尺度並參與審核;負責實際航道維護尺度通告資訊傳遞等方面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

疏浚養護處負責航道維護性疏浚及應急疏浚等方面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保障航道計畫維護尺度足夠;

測繪資訊處負責航道維護性測量方面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保障水位和測量資料的及時準確。

第四條區域航道局負責轄區航道維護尺度計畫的編制和執行、尺度檢查、航標調整、尺度報告、實際航道維護尺度通告等工作,組織或參與組織轄區的航道維護性疏浚工作。

第三章航道維護尺度確定與公布

第五條局航標處根據航道變化情況,研究提出年度(月度)航道尺度計畫,報上級批准後下達。

區域航道局根據本週探測航道尺度,結合對水情和航道變化情況的分析研判,確定周預報航道維護尺度。

第六條航道維護尺度公布內容包括年度水深計畫、月度水深計畫及調整、周預報航道維護尺度、實際航道維護尺度。

第七條年度水深計畫公布

(一)年度水深計畫由局根據上級批覆的年度航道水深計畫,原則上於每年12月25日前以航道通告等形式對外公布。

(二)年度水深計畫公布內容包括各河段分月維護水深及有關說明。

(三)年度水深計畫公布程式及要求。

1、局航道執行處根據上級批覆擬定年度水深計畫通告;

2、局航標處審核擬定的年度水深計畫通告;

3、局航道執行處公布審核後的年度水深計畫通告;

4、上述各環節均應由部門負責人或委託人在航道尺度公布審核單上簽字確認。

第八條月度水深計畫及調整公布

(一)月度水深計畫由局根據上級批覆的分月航道水深計畫,於每月25日前以航道通告等形式對外公布。

(二)月度水深計畫公布包括內容。

1、主航道(包括計畫批覆的部分副航道、小輪航道)計畫維護水深;

2、緩流航道計畫維護水深;

3、海輪航道計畫維護水深;

4、現運**況說明(正式執行或試執行)、水深起算基面;

5、其它需要公布的內容。

(三)月度水深計畫公布程式及要求。

月度水深計畫公布程式及要求與年度相同。

(四)月度水深調整。

根據航道實際情況和整治工程實施,具備水深調整的情況,應做好以下工作:

1、根據有關核查與研究結論,上報月度水深調整方案;

2、組織月度水深調整的執行工作;

3、總結評估。

第九條周預報航道維護尺度公布

(一)周預報航道維護尺度由局每週五12:00時前收集各區域航道局周預報航道維護尺度報告並審核後,於當日17:00時前通過**、即時通訊軟體、電台及傳真等形式對外發布。

(二)周預報航道維護尺度公布包括以下內容:

1、主航道計畫水深;

2、河段維護尺度預報(水深×航寬);

3、主要淺水道名稱及航道尺度(水深×航寬);

4、主要淺水道探測時間、測時水位及水位站名;

5、其他需要預報的內容。

(三)周預報航道維護尺度公布程式及要求。

1、局航道執行處收集整理各區域航道局周預報航道維護尺度報告;

2、局航標處會同局航道執行處審核周預報航道維護尺度報告;

3、局航道執行處公布周預報航道維護尺度;

4、上述各環節均應由部門負責人或委託人在航道尺度公布審核單上簽字確認。

(四)周預報航道維護尺度公布後,區域航道局應跟蹤管理,當實際航道維護尺度小於預報航道維護尺度時,應及時上報預報航道維護尺度更新報告。收到區域航道局有關報告後,局航道執行處按照相關程式和要求及時公布更新周預報航道維護尺度。

第十條實際航道維護尺度通告

(一)當實際航道維護尺度低於當月計畫維護尺度時,或當某一航道區段發生較大變化時,各區域航道局應及時發布航道維護尺度通告。

(二)通告包括內容:

1、通告發布日期;

2、出淺河段(點)的具體水域範圍(位置);

3、實際航道尺度;

4、通告發布有效期。

(三)因實際航道維護尺度低於當月計畫維護尺度而發布航道維護尺度通告時,事前及事後,區域航道局應向局(航道執行處)書面報告有關情況。

第四章航道維護尺度檢查

第十一條航道維護尺度檢查應採用航道探測和航道維護性測量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十二條航道探測由各區域航道局組織實施。航道探測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航道水深、寬度;

(二)航道水流條件;

(三)淺灘航道衝淤變化情況;

(四)現行航道外是否有新航槽的出現或發展。

第十三條航道探測分為日常(定期)探測和臨時探測。

(一)航道日常(定期)探測週期由各區域航道局根據航道實際情況制定,局核定後明確。

(二)航道臨時探測在下列情況下應及時進行:

1、水位出現大幅變化前後;

2、惡劣或災害性天氣發生後;

3、執行警衛、軍事任務以及其他特殊任務前;

4、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發生後;

5、其他需要檢查的事項。

第十四條航道探測時應注重了解可能影響航道維護尺度的下列情況,並及時有針對性安排測量和分析工作:

(一)航道設施損毀情況;

(二)與航道有關工程的建設情況;

(三)採砂、棄渣等情況。

第十五條各區域航道局負責本轄區航道維護性測量工作。若區域航道局測繪力量無法滿足需要時,可由局統一協調。

第十六條航道維護性測量以水下地形測量為主,必要時,應增加水文測驗專案。航道維護性測量成果應滿足航道尺度管理研究分析工作(包括淺灘演變分析、調標改槽、疏浚以及系統資料積累)的需要。

第十七條航道維護性測量頻次、範圍和技術要求按測繪管理相關規定執行。其中,當重點河段航道向不利方向變化時,應適當增加測量頻次;當航道出現嚴重淺情時,應每10~15天進行一次水道複測、每5~7天進行一次區域性淺區複測;必要時,縮短複測時間。

第十八條當轄區航道可能出現受阻、堵塞、斷航情形及有關突發事件時,其所在的區域航道局應按相關要求立即組織實施航道維護性測量工作,並按照應急預案採取相應措施。

第五章航道維護尺度維護

第十九條航道維護尺度維護方式主要包括航標調整和疏浚維護。

第二十條各區域航道局應制定或組織制定轄區航標配布圖,指導檢查轄區航標的動態調整工作,保證航道維護尺度。航標調整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循序漸進的原則。不應因航標調整導致航道維護尺度大幅變化。一般情況下,水位**期,應在滿足航道水深條件的基礎上,通過航標調整,逐步放寬航道寬度;反之,則應逐步縮窄航道寬度。

(二)水深利用最大化原則。在保證計畫水深的基礎上,明確不同河段、不同時段設標水深富裕量,盡可能將最優的航道維護水深提供給船舶使用者。水深富裕量取值範圍由各區域航道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一條當實際航道維護尺度接近計畫尺度時,區域航道局應督促指導基層航道處及時調整或增加航標;必要時,實施航道改槽(改孔)作業,航道改槽(改孔)等大型航道調整方案應在事前向局報備。

第二十二條航標調整後,區域航道局應督促基層航道處重新檢查,保證航道水深、寬度足夠及水深富裕量合理,並做好航標異動、尺度變化、水深富裕量等方面的記錄和報告工作。

第二十三條航道疏浚維護是保證航道維護尺度的重要手段。當通過航標調整措施難以滿足航道維護尺度需要時,採取疏浚措施,保障航道尺度。

第二十四條淺灘航道實施航道疏浚維護期間,區域航道局應組織做好下列涉及航道維護尺度的相關工作:

(一)淺灘航道測量、探測及浚前浚後檢測;

(二)組織或參與施工方案制訂;

(三)發布航道通告;

(四)航標調整;

(五)其他相關事宜。

第六章航道維護尺度報告

第二十五條各區域航道局應報告主航道、副航道、海輪航道及計畫批覆的小輪航道的航道維護尺度;緩流航道、其它小輪航道、支流河口航道、專用航道的航道維護尺度報告規定由各區域航道局自行確定。

第二十六條航道維護尺度報告以水道為單位,上報航道維護尺度的具體水道由區域航道局綜合考慮航道條件和航道變化情況提出,局核定後明確。

上報航道維護尺度的水道必須包括轄區重點淺險水道。

第二十七條航道維護尺度報告分為航道維護尺度實時測報(主要用於跟蹤分析)和周航道維護尺度預報(主要用於服務船舶)。兩項航道維護尺度報告週期原則上可保持一致,但枯水期及特殊情況下除外。

航道維護尺度實時測報的水道應包括周航道維護尺度預報的水道。

第二十八條區域航道局應在第一時間收集轄區內相關水道的航道維護尺度實時測報結果,審核後,上報局航道執行處。航道維護尺度實時測報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探測時間;

(二)水道名稱;

(三)最淺水深(是指航道界限內的最小水深);

(四)分心水深(上游天然航道及回水變動區是指在航道兩側界限內的最小水深;上游庫區航道和中、下游航道是指在航道中心線兩側各30公尺範圍內的最小水深);

(五) 航道寬度(是指航道兩側界限內最窄處的寬度);

(六)測時水位及水位站名;

(七)淺區位置(必要時上報)。

第二十九條不同類別航道的航道尺度實時測報應遵循下列要求:

(一)主航道:航道維護尺度一般不超過7天上報一次;但當主航道實際維護尺度降至接近計畫維護尺度時應每天上報一次,具體報告時段由各區域航道局根據轄區實際提出,局核定後明確;當航道變化劇烈,分心水深或航道寬度等於或低於計畫尺度時,應早晚各報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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