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公司管理制度

2023-01-08 01:12:02 字數 2377 閱讀 4518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1條為加強對公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傳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規定了公司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危化品」)的種類以及在採購、儲存、使用和運輸過程中的安全要求。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各種危化品的管理。

第4條定義: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第5條危化品具有以下特徵:

1.具有**性、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

2.在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和**過程中易造**員**和財產損毀;

3.需要特別防護。

第6條公司主要的危化品種類詳見公司《危險化學品目錄》(見附件)

第7條危化品的採購原則上由使用單位提出計畫,採購部負責實施採購。

第8條危化品的**商應當具備危化品生產或銷售資質,其提供的產品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嚴禁向無生產或銷售資質的單位採購危化品。危化品凡包裝、標誌不符合國家標準規範(或有破損、殘缺、滲漏、變質、分解等現象)的,嚴禁入庫存放。

第9條嚴格控制採購和存放數量。危化品採購數量在滿足生產的前提下,原則上不得超過臨時存放點的核定數量。危化品的存放數量由公司辦公室負責核定,嚴禁超量存放。

第10條建立危化品管理檔案。採購部應當建立危化品的管理檔案,建立管理制度,加強對**商以及危化品的日常安全管理,認真做好物資的檢驗和交付記錄。

第11條各單位修建危化品產所,必須將設計方案及相關資料(平、剖、立、水、電、氣、施工等圖)報消防部門審查,經審核確認後方可施工。

第12條危化品存放點建築耐火等級必須達到二級以上,防火間距應符合安全性評估要求和消防安全技術標準規範的要求。

第13條危化品的存放應嚴格遵循分類、分項、專庫、專儲的原則。化學性質相牴觸或滅火方法不同的危險品不得同存一庫。

第14條危化品存放點應張貼危化品msds(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標明存放物品的名稱、危險性質、滅火方法和最大允許存放量等資訊。

第15條危化品存放點應有醒目的職業健康安全警示標誌,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帳物相符,發現問題及時處置和上報。

第16條危化品存放點應根據其種類、性質、數量等設定相應的通風、控溫、控濕、洩壓、防火、防爆、防曬、防靜電等安全消防設施,並定時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記錄,發現隱患及時整改。

第17條危化品庫管人員必須經過國家專業機構的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合格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18條在廠區內運輸危化品時,應仔細檢查包裝是否完好,防止運輸過程中危化品出現撒漏,汙染環境或引發安全事故。

第19條運輸危化品的各種車輛、裝置和工具應當安全可靠,防止運輸過程中因機械故障導致危化品出現劇烈碰撞、摩擦或傾倒。在運輸危化品過程中盡量選擇平整的路面,控制速度,遠離人群。一旦發生事故,要擴大隔離範圍,並立即向安全部門報告。

第20條對不同化學性質,混合後將發生化學變化,形成燃燒、**,產生有毒有害氣體,且滅火方法又不同的化學危險品,必須分別運輸、貯存,嚴禁混合運輸、貯存。

第21條對遇熱、受潮易引起燃燒、**或產生有害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在運輸、貯存時應當按照性質和****標準規範,採取隔熱、防潮等安全措施。

第22條嚴禁無關人員搭乘裝運有危化品的運輸工具。

第23條危化品運輸工具,必須按****標準規範設定標誌和配備滅火器材。

第二十四條用汽油、煤油、柴油等易燃液體清洗物品時,應在具備防火防爆要求的房間內進行。生產現場臨時清洗場地,應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廢油用有色金屬盛裝,統一**存放並加蓋封閉,嚴禁倒入地下溝道和亂存亂放。

第二十五條噴漆場所、調漆間的漆料、稀釋劑不得超過當班的生產用量,暫存間的漆料、稀釋劑周轉儲量不得超過一周的生產用量。調漆間應定專人管理,並在通風良好的配漆室內進行。

第二十六條危化品的使用單位根據生產需要制定需求計畫,說明危化品的存放時間、地點、用量,經主管領導批准後領取。

第二十七條易燃、易爆、劇毒品,必須隨用隨領,領取的數量不得超過當班用量,剩餘的要及時退回庫房。

第二十八條使用危化品的場所,應根據化學物品的種類、效能設定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防毒隔離等安全設施。

第二十九條酸類物品,嚴禁與氰化物相遇。

第三十條操作者工作前必須穿戴好專用的防護用品。

第三十一條危化品及其用後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必須嚴加管理,統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危化品及其包裝物。

第三十二條廢棄且能夠**的危化品及其包裝物由採購部負責**處理。凡不能**處理的危化品及包裝物由使用單位報安全環境保障部、公司辦公室審核同意後,由環境安全保障部聯絡具有銷毀資質的企業進行銷毀,嚴禁隨一般生活垃圾運出。

第三十三條凡違反本制度相關規定的責任人員,公司視情節給予50--500元處罰。

第三十四條本制度由環境安全保障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危險化學品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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