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右旗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實施辦法

2023-01-06 16:48:16 字數 3997 閱讀 8372

土右旗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

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實施辦法(試行)

為了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優勢,落實「調解優先」方針,積極推進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互銜接配合,多渠道、多方式解決好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損害賠償糾紛,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旗實際,制定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糾紛人民調解工作實施辦法。

一、工作原則

(一)依法調解原則。嚴格按照法律、政策的規定和要求,依法設立調解組織機構,依據規範的程式,受理、調解矛盾糾紛,確保調解工作合法、合理、合情,積極維護糾紛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平等自願原則。遵循當事人自願原則,各方當事人可以直接申請由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可申請公證處公證,經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協作聯動原則。建立健全人民調解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保險相互銜接配合的工作制度,明確職責,規範流程,形成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機制。

(四)便民利民原則。將人民調解與法制宣傳、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等項工作有機結合,整合司法行政資源,做到方便群眾,全面服務,及時調處,高效化解。

二、組織機構

(一)由土右旗司法局和土右旗交警大隊聯合成立土右旗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開展日常工作。接受土右旗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領導和工作指導。

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辦公地點設在土右旗交警大隊事故處理中隊,選任專職調解員,開展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糾紛人民調解工作。

(二)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專兼職調解員5名。土右旗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負責選任專職調解員,參與交通事故調解工作。

專職調解員的條件:專職調解員應在符合人民調解員基本要求的基礎上,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為人正直,處事公道。具有秉公持正、不徇私情的良好品德和情操,能夠依法合理地進行調解;

2、熱心公益,樂於奉獻。熱心交通事故調解工作,熱心社會和諧穩定工作;

3、熟悉法律,善於說理。熟悉交通事故處理方面的法律、政策和相關業務知識,具有比較豐富的社會閱歷和經驗,具有大專以上文化水平;

4、身體健康,經驗豐富。成年公民且年齡在60周歲以下,精力充沛,思維敏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人員,根據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的申請,依據法律、政策、道德和公序良俗,運用法、理、情相結合和說服教育、疏通引導等方式,調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糾紛,促進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議。經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協議具有法律合同效力,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

(四)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職責和受理範圍:

工作職責:

1、調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糾紛;

2、在調解工作中宣傳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3、為交通事故當事人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4、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交通事故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5、做好統計分析和報表彙總工作。

受理範圍: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受理調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爭議,主要包括:

1、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一般程式處理的責任認定已生效的道路交通事故;

2、民警未能現場處理,按照簡易程式處理的責任認定已生效的道路交通事故;

3、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無法認定事故責任,事故雙方當事人自願申請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

(五)刻製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用於對外聯絡、協調,製作調解協議書。印章為直徑4·0厘公尺的圓形陽文橡膠圖章,文字及圖案表述為:**刊五角星;上方刊「土右旗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自左至右環形。

(六)鑑於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糾紛調解工作專業性強的特點,可由交警大隊選派交通事故處理工作經驗豐富的民警,以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特聘的調解員身份參與調解工作。

三、工作流程

(一)引導。

對責任認定已生效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主辦民警填寫《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移送函》,交由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辦理。

(二)受理

1、對主辦民警移送的案件,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人民調解員,收到《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移送函》時,應當在移送登記薄上簽注姓名、日期,並做好臺帳登記。

2、對當事人的自主申請的案件,人民調解員應做好臺帳登記,根據需要可開出案卷材料調閱函,通過主辦民警調閱事故相關材料,主辦民警簽章後將相關材料複製給人民調解委員會,並做好交通事故案情介紹工作。

(三)調解。

1、一般糾紛調解。人民調解員及時主動聯絡事故各方,提前告知調解的時間、地點,以及需要準備的相關材料。經人民調解員調解後,當事各方達成一致意見的,由人民調解委員會出具人民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簽字,加蓋交通事故調解協議專用章,調解協議書乙份由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存檔,其它各方當事人各執乙份。

調解應在30日內調結, 遇複雜糾紛可順延。對30日內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填寫《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終止告知書》交與事故當事人各方,告知當事人可以移送辦案民警進行行政調解,也可直接到法院進行訴訟;並填寫《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回復函》,將情況告知主辦民警;

2、疑難複雜糾紛調解。對疑難、複雜、社會矛盾較大的交通事故案件,可由主辦民警和人民調解員協同調解。主辦民警和人民調解員需在調解前認真分析案情,制定調解方案,調解中相互協調、溝通,有效地化解矛盾。

對當事人雙方矛盾較大、可能激化的,要按相關程式及時上報,做好社會穩定工作。

3、簡易糾紛調解。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適用簡易程式處理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進行調解時,當事人各方達成協議,可以簡化調解程式和調解文書,填寫《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協議書(簡易程式)》,經當事人各方確認簽字後生效,並督促各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協議內容。

四、工作制度

(一)建立各項規範的工作台賬和文書樣式。旗司法局制定統一格式的《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移送函》、《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回復函》,使用統一格式的《人民調解登記薄》、《調解申請書》、《調解筆錄》、《人民調解協議書》、《調解卷宗》和統計報表,規範日常工作。

(二)建立健全例會制度。旗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要定期召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分析例會,總結調解工作,分析糾紛特點,研究制定工作措施。

(三)建立健全調解情況反饋監管制度。,對已經調解成功的要登記在冊,及時裝訂案卷;對一時尚未調解成功的要與事故大隊共協商解決方法和途徑。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每月25日前填寫《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月報表》(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同時報送旗司法局基層工作室。

旗司法局基層工作室對其裝訂的案卷和各項工作台賬共同監管。

五、工作銜接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與交通事故處理工作銜接。建立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引導制度,明確調解移送調解回覆和調解終止的具體程式要求。建立案件資料移送和調閱制度,提高調解人員熟悉案情和調解效率。

建立疑難、重大案件聯調制度,增強事故處理工作合力。建立調解資料共享和資訊溝通制度,定期召開例會,總結工作,商解問題。

(二)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與法律援助工作銜接。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在調解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糾紛中,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根據調解工作的具體情況和當事人申請,可以幫助辦理法律援助事項,促進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的公平正義。

(三)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工作與公證工作銜接。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達成的人民調解協議書,由當事人自主申請,可依法予以公證。經公證的人民調解協議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六、保障措施

(一)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場所和辦公設施建設由區公安局交警大隊根據調解工作的規範要求進行,設立調解員辦公室和調解室。辦公室和調解室應統一公示內容,調解員辦公室應公示調解員職責、調解員紀律、調解工作流程等,調解室應公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簡介、調解人員、調解流程和當事人權利義務等。

(二)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旗司法局、土右旗交警大隊共同管理進行日常業務指導,由旗司法局建立人民調解員的人事管理檔案,並完善監督考核機制。

(三)本實施意見由土右旗道路交通事故調解委員會負責解釋。

土右旗司法局土右旗交警大隊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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