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5620 危險化學品運輸 儲存安全管理制度

2023-01-05 18:09:05 字數 4941 閱讀 1556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和制度,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確保安全生產,保證財產和人身安全,保護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危險化學品包括**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氣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

第三條公司所屬各部門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制度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安全生產法律及其它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不屬於化學危險物品管理範圍,但具有一定危險性的物品,或其他危險物品均應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加強管理。

第四條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部門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的要求,並對本部門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從事危險化學品儲存、運輸、使用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工作的員工,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五條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危險化學品的部門,應當制定本部門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裝置,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二章危險化學品的儲存

第六條危險化學品的儲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有符合國家標準的裝置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二) 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三) 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 部門內部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定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洩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裝置,並應按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要求。

第八條盛裝腐蝕性物品的容器應認真選擇,具有氧化性酸類物品不能與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燃燒物品混裝,酸類物品嚴禁與氰化物相遇。

第九條遇水、熱、潮易燃燒、**或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潮濕、漏雨或低窪易積水的地方。

第一十條受日光照射或受熱易燃燒、**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危險化學品應存放在陰涼通風的地方,禁止靠近熱源,存放處的溫度不得高於物品的自燃點和熔點。閃點(又叫閃燃點,是指可燃性液體表面上的蒸汽和空氣的混合物與火接觸而初次發生閃光時的溫度)在450c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得露天存放。

第一十一條化學性質與防護、滅火方法相互牴觸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在同一倉庫或同一儲存室內存放;放射性物品不得與其它危險化學品同存一庫;氧化劑不得與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庫;能自燃或遇水燃燒的物品不得與易燃易爆品同存一庫。不能超量貯存,應有一定的安全距離並保證道路通暢。

第一十二條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內,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並設定明顯標誌。指派責任心強,經培訓考核,熟知危險物品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的專人進行管理。

第一十三條嚴禁在危險化學品倉庫內吸菸和使用明火。如果必須動用明火時,危險化學品必須全部轉移到安全地點,同時對倉庫內進行必要的通風或清洗。經主管部門審查,報相關部門簽發《動火證》後方可實施。

第一十四條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應當根據消防條例和有關規定,配備消防器材和防護器材。

第一十五條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部門,對儲存設施要定期檢測,還應當對本部門的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第一十六條危險化學品的儲存部門,應當在儲存場所設立通訊、報警裝置,並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於正常適用狀態。

第一十七條對盛裝、輸送、貯存危險化學品的裝置,應採用顏色、標牌、標籤等形式,標明其危險性;

第一十八條庫房內應設有溫濕度表,並根據物品的性質,採取密封、通風和庫內吸潮相結合的溫濕度管理辦法,保持庫房內的溫濕度在合理範圍之內。

第一十九條每天對庫房內外進行安全檢查,檢查易燃物是否清理,貨架牢固程度,堆放是否合理,並做好記錄。

第二十條針對易燃液體,檢查封口是否嚴密,有無揮發和滲漏,有無變色、變質和沉澱現象,做好記錄。

第二十一條檢查中發現問題,及時填寫有問題通知單通知相關部門,及時採取措施。

第二十二條有效物品應在有效期間乙個月前通知上一級相關部門。

第三章危險化學品的出入庫管理

第二十三條入庫物品必須附有產品檢驗合格證,進口商品必須附有中文安全技術說明書或其它說明。

第二十四條物品性狀、理化常數應符合產品標準,由技術檢測部相關技術人員進行抽檢。

第二十五條倉儲部對物品外觀、內外標誌、容器包裝及襯墊進行感觀後作出驗收記錄。驗收在庫外安全地點進行。驗收內容包括:

數量、包裝、危險標誌。經核對後方可入庫,當物品性質未弄清時不得入庫。

第二十六條出庫時按生產日期和批號順序先進先出。

第二十七條進入危險化學品儲存區域人員和作業車輛,必須採取防護措施。倉庫管理人員應針對危險化學品的危害性通知裝卸人員。

第二十八條在出入庫過程中,倉管員應嚴格監督執行相關規定,嚴禁摔、撞、擊、拖、拉和傾倒物品。

第二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雙發、雙人保管、雙人領取制度。

第四章危險化學品的使用

第三十條使用部門應根據需要,規定危險物品的存放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生產備料性質相牴觸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區域,必須分隔清楚。

第三十一條生產中使用有毒物品場所及其操作人員,必須加強安全技術措施和個人防護措施。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操作人員必須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方可進入作業場所作業。

第三十二條作業場所應配置保護裝置和報警系統,並定期定人進行維護檢查,以確保其完好。

第三十三條使用危險化學品時必須遵守操作規程及安全操作規範。

第三十四條應根據生產過程中的火災危險和毒害程度,採取必要的排氣、通風、洩壓、防爆、導除靜電、緊急放料和自動報警等措施。

第三十五條生產、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和粉塵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凡能相互引起化學反應發生新危害的廢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第三十六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的要求。重複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並做好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儲存兩年。

第三十七條壓縮氣體要限制存放,氫氣、有毒、易燃易爆氣體應單獨放置,與工作間隔離,通風良好,不得靠近火源。氣瓶閥門和調節器、壓力表須保持完好無損, 顏色、鋼印標記清晰。單獨靠放應予固定,以防傾倒。

第三十八條安全技術與個人防護

(1)改革工藝技術,並採用安全的生產條件,防止和減少有害物溢(逸)散。

(2)以密閉、隔離、通風操作代替敞開式操作。

(3)加強裝置管理,杜絕跑、冒、滴、漏。

(4)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並備有一定數量的應急解毒藥品。

(5)嚴禁直接接觸有毒物品,不准在生產、使用場所飲食。

(6)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後必須更換工作服、清洗後方可離開作業場所。

作業人員接觸的危險化學品濃度不得高於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四章危險化學品的運輸

第三十九條用於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工具及容器,必須經檢測、檢驗合格,方可使用。輸送有毒有害物料,應採取防止洩漏、滲漏的措施。

第四十條對危險化學品裝卸運輸人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裝卸運輸人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並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裝卸運輸人員必須掌握的知識包括: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第四十一條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運輸人員,應按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嚴禁摔拖、重壓和摩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並注意標誌,堆放穩妥。運輸時實行「雙人運輸」。

第四十二條互相接觸易引起燃燒、**或造成其它危險的危險化學品,以及化學性質、滅火方法互相牴觸的危險化學品,不得混合裝運。

第四十三條遇熱、遇潮易引起燃燒、**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危險化學品裝運時應採取隔熱、降溫、防潮措施。

第四十四條被劇毒品、腐蝕品等危險化學品汙染的車輛、裝置、工具和場地,必須及時清洗消毒。

第五章報廢處理

第四十五條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依照《廢棄危險化學品汙染環境防治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危險化學品用後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必須嚴加管理,倉儲部門要統一**,登記造冊,專人負責管理。

第四十七條化學危險物品等廢棄物的報廢處理,必須預先提出申請,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並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處理。

第四十八條凡拆除的容器、裝置和管道內帶有危險物品,必須先清洗乾淨,驗收合格後方可報廢。

第四十九條廢棄危險化學品或稱危險廢物應進行分類收集,妥善貯存,容器外加貼標籤,註明廢棄物內容和品名。容器密閉可靠,不破碎洩漏。各部門不得自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嚴禁隨意排入地面、地下管道以及任何水源,防止環境汙染。

第五十條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化學危險物品廢渣等,必須加強管理,不得隨同一般垃圾運出。

第六章事故應急救援

第五十一條危險化學品使用部門應當制定本部門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裝置,並定期組織演練。各部門應急救援預案應報公司辦公室備案。

第五十二條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部門主要負責人應按照本部門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並報告公司有關部門。

第七章安全檢查及隱患整改制度

第五十三條安全檢查範圍包括:

1、物的狀態:生產裝置、工具、安全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生產作業場所以及生產物料的儲存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2、人的行為:有無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行為;

3、管理措施: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實,安全教育是否到位。

第五十四條各部門要建立安全教育制度,確保員工崗前熟知危險化學品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

第七章處罰

第五十五條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按公司獎懲制度進行處罰,性質嚴重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一)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部門,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定相應的安全設施、裝置的;

(二)未按規定對運輸、儲存裝置進行定期安全評價的;

(三)未在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定通訊、報警裝置,並保持正常適用狀態的;

085620危險化學品運輸儲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嚴格執行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等有關法規和制度,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確保安全生產,保證財產和人身安全,保護環境,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危險化學品包括 品 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 易燃氣體 易燃固體 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有毒品和腐蝕品。第三條公司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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